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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

录入时间:2000-04-26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6/2000信息】 根据《增值值税暂行条例》及《增值 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相比,在许多方面存在着不同点。现就小规模 纳税人的纳税特点作一简要概括。   一、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划分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 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零售的纳税人,年应 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 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会计 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视为小规模 纳税人,依照一般纳税人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同时,对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 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 纳税人纳税。   对于上述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划分,经过几年的实施后,国务院于 1998年决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 企业,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按照小 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征收增值税。   上述所称“商业企业”,是指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以 及以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 单位。   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即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 单位,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严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 企业性单位,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上,如果财务核算健全, 仍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所谓以某项应征增值税行为“为主”,是指该项行为的 销售占各项应征增值税行为的销售额合计的比重在50%以上。   根据以上有关规定,预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180万元的商业企业,年应税 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工业企业,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如果预计销售额超过 标准,但实际经营的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上述标准的,要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按小规模纳税人征收增值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实行简易办 法计算应纳税额。所谓按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即直接按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 率计算应纳税额,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其中,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就税劳务时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 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应纳税额本身。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采用销售 额与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应还原成不含税的销售额。公式如下: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征收率为 6%。从1994年1月1日起,到1998年6月30日为止,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无论 是销售货物,还是提供应税劳务,小规模纳税人均按6%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1998年,国务院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进行调整,即从1998年7月1日起(税款 所属),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调整为4%。   对于工、商兼营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工业生产和商业经营的销售额。 对不分别核算的,一律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对工、商兼营的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征收率一经确定,一年(公历年度) 内不得变更。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年内经贸结构发生变化,应相应调整增值税征收 率的,小规模纳税人应于次年1月2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增值税征收 率变更手续。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于小规模纳税人经营结构发生变化的 次年1月1日起,改按调整后的增值税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对预计年应税销售额在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的新办工、商兼营企业,暂按 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在其实际经营时间满一年(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 其核发营业执照的当月起计算)时,根据工、商业务的实际销售额和核算状况,确 定其行业所属及所适用的征收率。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票的使用及换开   (一)普通发票的开具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 专用发票。   (二)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中可能会影响小规模纳税 人的经营和销售。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内税务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 票。   1.代开的范围   凡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小规模纳税人,经县(市)税务局批准,其销售货 物或应税劳务可由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销售免税货物或将货物、应税 劳务销售给消费者的,以及小额零星销售,不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于不能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务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范围,为从事货物生产、批发 和零售的单位,不包括其他小规模纳税人,如个体经营者、非企业性单位、不经 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2.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手续   税务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手续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仍使 用原普通发票办理结算和记账,对需要由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业务, 由小规模企业持已开给购货方的发票报销联,简要注明增值税专用发票必要的项 目资料,如纳税人登记号、商品名称或劳务名称等,到主管税务所凭以换开增值 税专用发票,经税务所审核无误,开给增值税专用发票(报销联和抵扣联交企业), 并收回小规模纳税人开给购买方的发票(普通),把报销联贴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存查联上,纳税人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转交给购货方,并以其普通发票的记 账联记账。   3.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求及签章   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单价”栏和“ 金额”栏分别填写不含其本身应纳税额的单价和销售额;“税率”栏填写增值税 征收率6%或4%;“税额”栏填写其本身应纳的税额,即按销售额依照适用的征 收率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一般纳税人取得由税务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 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填写的税额为进项税额。   自1995年11月1日起,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 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章。   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加盖纳税人财务专用章或增值税专用发 票专用章外,必须同时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章。凡未加盖上述 专用章的,购货方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四、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核算   (一)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核算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核算相对一般纳税人而言比较简单。在科目 的设置上,小规模纳税人应设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账。该明细账 与一般纳税人的多栏明细账不同,可彩三栏式的明细账。发生应税销售额时,计 算应纳税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产品销售收入” 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交纳税款时,借记“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例:某工业小规模纳税人某月实现销售收入10600元,已存入银行。   借:银行存款    106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1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600   次月交纳税款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600    贷:银行存款       600    (l200001047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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