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付款利息缴增值税
录入时间:1999-11-14
【中华财税网北京11/14/99信息】 日前,河北省滦平县国税局稽查局,在
对某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向欠其货款的另一企业收取了延期付款利
息1万元,未计算缴纳增值税,稽查人员责令其补税,并按规定给予罚款。该企
业财务人员十分不解: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也要缴纳增值税吗?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价外费用是
指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指定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
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
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因此,该企业向欠款方收取的延期付
款利息,属于价外费用,应当缴纳增值税,税务机关的做法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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