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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某农药厂应如何征收增值税?

录入时间:1999-11-11

  【中华财税网北京11/12/99信息】 问:沈阳市某农药厂为一般纳税人,该 厂于1998年4月和6月分别销售自产的“克百威”、“对硫磷的乙基对硫磷”, 取得不含税销售款135475元和98763元,问是否征收增值税?如何征 收?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 知》(财税字[1998]78号)文件规定:对农药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甲胺 磷、多菌灵、氰戊菊酯、甲基硫菌灵、克百威、异丙威、对硫磷中的乙基对硫磷, 从1998年6月1日起,恢复征收增值税。   该单位1998年6月份销售上述货物取得的收入,应当征收增值税为   98763×13%=12839.19(元)。  (a991110003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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