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某农药厂应如何征收增值税?
录入时间:1999-11-11
【中华财税网北京11/12/99信息】 问:沈阳市某农药厂为一般纳税人,该
厂于1998年4月和6月分别销售自产的“克百威”、“对硫磷的乙基对硫磷”,
取得不含税销售款135475元和98763元,问是否征收增值税?如何征
收?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
知》(财税字[1998]78号)文件规定:对农药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甲胺
磷、多菌灵、氰戊菊酯、甲基硫菌灵、克百威、异丙威、对硫磷中的乙基对硫磷,
从1998年6月1日起,恢复征收增值税。
该单位1998年6月份销售上述货物取得的收入,应当征收增值税为
98763×13%=12839.19(元)。 (a991110003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