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产货物捐赠他人为何要缴增值税?
录入时间:1999-11-09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9/99信息】 问:近日,唐县国税局稽查局的同志在
检查中发现我厂去年9月捐给本村学校价值5万余元的水泥预制板用于建教学楼
,要求我厂补缴税款。请问,我厂无偿捐赠,并未取得任何收入,为何还要缴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
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此外,本细则第三十
三条第七项还明确规定此项销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当天。所以,根据
上述规定,你厂应将赠送本村的水泥预制板,并入同期销售收入计算增值税,补
缴税款。 (aa991027002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