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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用自己产品向另一单位投资办厂,请问是否缴纳增值税?

录入时间:1999-11-08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8/99信息】 问:某工业企业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998年5月该企业用自己的产品向另一单位进行投资办厂,在1999年的 税务机关检查时对此项行为给予了补税罚款处理。请问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 产、委托加工的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行为视 同销售。因此,税务机关对该企业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给予补税罚款的处理是正确 的。                        (a991105003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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