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08/26/99信息】 问:我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
99年5月外购一批消毒剂、蚊香等日用药品,销售后我们按“农机、农药”1
3%的税率申报了增值税。当地国税机关认为,应按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请问,税务部门的做法对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
发[1995]192号)文件规定:“用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各种类型包装的日
用卫生用药(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驱蚊剂、蚊香、消毒剂等),不属于‘农
药’的范围,应按17%的税率征税。”
可见你企业销售的日用卫生用药不属“农机、农药”的范畴,错用13%的
税率,应按17%税率补缴增值税,当地国税部门的查补是正确的,是有执法依
据的。 (a990825003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