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资产评估增值的税务处理
录入时间:1999-06-04
【中华财税网北京06/04/99信息】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进一
步规范和完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制度。国家税务总局对内资企业资产评估增值
有关所得税税务处理作了规定。
一、关于清产核资时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净增值税务处理。
对企业按国务院统一部署,进行清产核资而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二、有关纳税人以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而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的
税务处理。
对企业以非现金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而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
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对中途或到期转让以及收回该项资产时,应将转让或收
回该项投资所取得的收入与该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投出时的原帐面价值的差额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产权转让而发生的净收益式净损失的税务处理。
企业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产权转让净收益,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
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对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净收益,凡按国家规定全额上缴财政
的,应出具相应证明资料,经审核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对企业产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产权转让净损失,可在税前扣除。
四、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的税务处理。
对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而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相应调整
帐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的部分可以依据财务规定计提折旧,但在计征
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具体计算方法是:
1.据实逐年调整。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在每一纳税
年度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实际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数额,应在年度纳税申报
时予以调查,相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法计征所得税。
2.综合调整。对资产评估增值可以不分资产项目,采取平均数额在以后年
度纳税申报予以调整,相应调增每一纳税年度应税所得额。调整期最长不得超过
10年。
五、企业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出售或清算时的税务处理。
对企业接受捐赠实物资产,出售或清算时,应按出售或清算价格与接受捐赠
时的实物价格的高低依法计征所得税。若出售或清算价格低于捐赠时的实物价格,
应以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计入应纳税所得。若出售或清算价格高于捐赠时的实
物价格,应以出售价格或清算价格扣除相关费用后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
企业所得税。 (l9906046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