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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如何缴纳增值税

录入时间:1999-04-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7/99信息】 问:我厂是以汽车修理修配为主要业务 的增值税小规摸纳税人,并兼营汽车零配件零售业务。从1998年7月1日起, 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由6%调减为4%后,我厂取得的汽车零 配件销售收入依照4%的征收率申报缴纳了增值税。但今年县稽查局对我厂19 98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结算时指出,我厂取得的汽车零配件销售收入不能 适用4%的征收率,而应并入修理修配收入依6%的征收率补缴税款。请问我厂 取得的汽车零配件销售收入为何不能适用4%的增值税征收率?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 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文件规定:从19 98年7月1日起,将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由6%调减为4%。 通过同时指出“商业企业”是指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以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 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其他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 率仍为6%。你厂是以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零售的企业,稽查局对你厂 取得的汽车零配件销售收入并入修理修配收入依6%征收率补征增值税是正确的。                          (a990426003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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