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转投资税负大不同
录入时间:2005-05-24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5/24/2005信息】 案例:C公司股东与D公司的股东是
同一家庭成员(均为自然人)。D公司的房产处于市中心,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其
房产已经大幅度增值。2004年3月,E公司有意购买D公司的全部房产,D公司
考虑到直接转让房产需要负担高额的土地增值税和营业税,经与E公司协商,决定采
取将D公司股权转让给E公司的方式,让E公司取得D公司房产的实际支配权。E公
司对D公司财务进行全面审计后,同意以1500万元购买D公司80%的股权,其
前提条件是C公司免除D公司所欠C公司债务900万元。2004年6月,C公司
免除了D公司900万元债务,C公司向D公司股东支付1500万元购买了D公司
80%的股权。D公司原股东全部股权的初始投资成本为500万元。(企业所得税
适用税率为33%,假设股权转让过程中不涉及相关税费)。
案例分析:C公司免除D公司债务,应当分别按捐赠和接受捐赠进行税务处理。
C公司在会计处理时应当将捐赠支出计入营业外支出,并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调增应
纳税所得额。D公司在会计处理时应当将接受捐赠所得计入资本公积(待转资产价值),
并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此外,D公司原股东转让股权的所得,应
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解答:C公司捐赠所得应负担企业所得税为:900×33%=297(万
元)。
D公司接受捐赠所得应负担企业所得税为:900×33%=297(万元)
D公司原股东应缴纳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为:(1500-500×80%)
×20%=220(万元)
筹划方案:在股权转让前,C公司和D可以进行债务重组,由C公司将900万
元债权转为对D公司的投资。债务重组后的股权结构应为C公司法人股占48%
[900÷(1500÷80)×100%],D公司原股东占52%。然后C公司
将其拥有的D公司48%的股权全部转让给E公司,D公司原股东将其拥有的D公司
32%的股权转让给E公司(仍保留D公司20%的股权),E公司仍然以1500
万元的代价取得D公司80%的股权。
C公司股权转让所得=转让收入-投资成本=1500÷80%×48%-
900=0,应此不需要负担企业所得税(可以理解为刚刚购进即卖出的股权不会产
生增值)。
D公司原股东应缴纳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为:(1500÷80%×32%
-500÷52%×32%)×20%=58.46(万元)
筹划前后对比,E公司同样以1500万元的代价取得了免除债务后的D公司
80%的股权,但D公司和D公司原股东的所得税负担减少了458.54万元
(297+220-58.46)。
C公司的所得税负担减少了297万元。
筹划点评:为了防止关联方相互转移利润和应纳税所得,企业所得税政策对捐赠
行为作了严格的限制:捐赠方应当视同销售确认财产转让所得,同时非公益救济性捐
赠不得在税前扣除;接受捐赠方必须按接受捐赠资产的公允价值(市场价值)确认所
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法对捐赠行为的规定带有一定的重复征税性质,企业应当尽
可能避免发生直接捐赠和类似于直接捐赠的行为。例如在上例中,将捐赠转为投资,
就是避免重复征税的有效方案之一。(Bu2005051902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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