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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好房地产转让临界点

录入时间:2005-05-23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5/23/2005信息】 众所周知,企业转让房地产应缴纳土 地增值税。一般情况下,随着房地产转让收入的提高,企业取得的税后收入也会随着 增加。但也会存在一些特殊的情况,当房地产的转让收入达到某一临界值后,随着转 让收入的提高,税后收入反而会降低;而当转让收入再提高到另一临界值后,随着转 让收入的提高,税后收入又会随着增加。   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纳税人建造 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时,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 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时,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征税。”这样就有可能出 现因增值额稍高于起征点而造成税负大幅度增加,导致税后收入降低的情况出现。面 对这个政策纳税人如何能找到一个平衡点呢,这就给税收筹划人士提出了一个课题。 下面我们进行探讨。   我们首先来分析纳税人欲享受起征点税收优惠的转让收入的临界值。现假定:在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允许的全部扣除项目中除销售税金及附加外的扣除项目金额 为100,房地产的价格为X时,相应的销售税金及附加为5.5%X(注:营业税 5%,城市维护建设税7%,教育费附加3%)。这时,其全部允许扣除金额为: 100+5.5%X。根据有关起征点的规定,该企业享受起征点税收优惠的最高售 价应为:X=1.2(100+5.5%X);得出X=128.48。也就是说, 如果房地产企业想要享受免缴土地增值税的优惠,在除销售税金及附加外的扣除项目 金额为100时,其销售额最高不能超过128.48,否则将全额缴税。   我们再来分析,当增值额略高于扣除项目的20%时,增加收入的最低临界值; 当增值率略高于20%时,此时土地增值税应适用“增值率在50%以下,税率为 30%”的规定。假定此时的售价为(128.48+Y),相应的销售税金及附加 和允许扣除项目金额都应提高5.5%Y。这时,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100+ 5.5%×128.48)+5.5%Y,增值额=(128.48+Y)- (100+5.5%×128.48+5.5%Y)=94.5%Y+21.41。 所以应纳土地增值税:30%×(94.5%Y+21.41)。若企业欲使提价带 来的收益超过因突破起征点而新增加的税收,即必须使Y>30%×(94.5%Y +21.41)。则得出Y>8.96。这就是说,如果想通过提高售价获取更大的 收益,就必须使价格高于137.44(128.48+8.96)。   我们来验证一下转让收入处于上述两个临界值之间时,收入的增加是否低于土地 增值税的增加。我们假定收入为132。即此时转让收入比免税时的转让收入增加了 132-128.48=3.52。此时扣除项目金额为:132×5.5%+ 100=107.26;增值额为:132-107.26=24.74;增值率为: (132-107.26)÷107.26=23%。此时增值率大于20%,土地 增值税应适用“增值率在50%以下,税率为30%”的规定,应纳土地增值税为: 24.74×30%=7.42。7.42>3.52从而证明了转让收入的增加额 低于土地增值税的增加额。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当房地产企业转让普通标准住宅除去销售税金及 附加后的允许扣除金额为100时,房地产转让收入的可筹划空间为128.48~ 137.44之间,在转让收入处于这一区间时,转让收入高,税后收入低。在这一 收入水平下,既可享受起征点的照顾又可获得较大的收益。如欲提高转让收入,则必 须使转让收入高于137.44,否则,提高收入带来的收益,将不足以弥补收入提 高所增加的税收负担。 (a2005052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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