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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确定房价获取最佳收益

录入时间:2005-05-11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5/11/2005信息】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 其附着物并取得增值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国家都要对其征收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 税的特点是:以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征税面比较广;采用扣除法 和评估法计算增值额;按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确定30%-60%的四级超 率累进税率按次征收。   开发商在出售普通标准住宅问题上,如何在不违反国家税法的前提下获得最佳利 润?下面举例说明。   例1:永大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标准商品房待售,除销售税金和税金附加外的全 部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为A,房屋销售总额为L,则销售税金和税金附加为:房屋销 售总额×营业税税率×(1+城建税率+教育费附加征收率)=L×5%×(1+ 7%+3%)=5.5%L。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建造、出售的普通标准 住宅,增值额未超过本细则第七条(一)、(二)、(三)、(五)、(六)项扣除 项目金额的20%,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应就其全部 增值额按规定计税。第七条第三项则规定,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 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 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根据起征临界点优惠的规定,可推算出纳税人的最高房屋销售总额为L=(1+ 20%)×(A+5.5%L),L=1.28A。如果开发商通过提高房屋售价达 到增加收益的目的,此时增值率高于20%,按土地增值税四级超率累进税率中增值 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提高售价,使房屋销售额的增 加值部分超过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和新增的销售税金及附加时,提价才有利可图。   假设房屋销售的增加值为T,则新的房屋销售总额为L+T,新增的销售税金及 附加为5.5%T。   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为:A+5.5%L+5.5T   房地产的增值额为:L+T-A-5.5%L-5.5%T   交纳的土地增值税为:30%×(L+T-A-5.5%L-5.5%T)   开发商要使提价所带来的利润超过新增的税负,就需满足T>[30%×(L+ T-A-5.5%L-5.5%T)+5.5%T],其中L是增值率为20%时的 房屋销售总额,可解得:T>0.095A   例2:永大房地产开发公司新建成待售商品房两幢,同行业房屋销售总额在 1000万元至1200万元之间,开发商已支付土地出让金100万元,开发成本 560万元,利息支出无法明细分摊,也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教育费附加征收率 为3%,城建税税率为7%。如何确定房价才能既享受税收优惠,又获取最佳利润?   除销售税金及附加外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100+560+(100+560) ×10%+(100+560)×20%=858(万元)   开发商既享受税收优惠,又获得最佳利润的最高房屋销售总额为:858× 1.28=1098.24万元,此时获利1098.24-858- 1098.24×5.5%=179.84(万元)。   开发商要想提高价格,至少要使房屋销售额增加81.51万元(858× 0.095)以上,否则提价会导致利润减少。   所以,相同条件的房地产企业的房屋销售总额在1000万元至1200万元时, 永大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将房屋销售总额控制在1098.24万元以内,使买房者少 花钱,公司又可获得较大利润。 开发商在出售普通标准房时;必须要科学定价,才能既使自己获取高利,又使所 开发的房产有竞争力。根据以上测算得知,当房屋销售总额为1098.24万元时 可获利179.84万元;当房屋销售总额为1148.24万元时则获利 158.96万元[(1148.24-858-1148.24×5.5%)× (1-30%)],房屋销售总额提高了50万元,利润却减少了20.88万元。 (bu200504280221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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