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5/10/2005信息】 某钢铁企业财务部人员正在讨论一个
问题:是为公司员工做厂服还是做工作服?
原来,该企业在3年前为全厂4000多名员工制作了两套工作服,由于时间已
久,厂部决定今年再为每个员工换做两套服装,价值约160万元。但是,企业内部
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认为,现在企业规模不断扩大,为了树立企业良好的形
象,可以将原来的工作服改为制作西服式厂服,但要适当提高制作支出40万元;另
一种意见则认为,企业大部分员工在生产一线从事生产工作,制作工作服比西服式厂
服实用。而且将节约下来的40万元用于企业形象宣传,同样可以达到提高企业声誉
的目的。为此,厂部将这个问题交给了财务部,要求尽快提出一个合理意见。
政策分析:
如果按照第一种意见制作西服式厂服,税收上将视作职工集体福利性支出,企业
多支出的不仅仅是40万元。根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
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而,企业制作购进
200万元服装的增值税进项支出29.06万元(200÷1.17×17%)不
得抵扣。同时,200万元服装费用应在企业职工福利费中支出,也不得在企业所得
税税前扣除,这样,又将增加所得税66万元(200×33%)。除40万元以外,
企业将间接多支出95.06万元。按照《
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
人有份的补贴、补助,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职工领取
的西服式厂服,还将要折价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按照第二种意见制作工作服,税收上将视作职工劳动保护用品支出。增值税
法规方面没有限制职工劳动保护用品支出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规定,所以,其
160万元工作服支出中的进项税额23.25万元(160÷1.17×17%),
可以从企业的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
[2000]084号)第五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
可以扣除。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
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如果40万元作为业务宣传费用也符合规定
标准范围内(销售收入的千分之五),则企业的工作服和宣传费200万元支出可以
抵减所得税66万元。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符合规定的职工劳动保护用品支出,
也不会作为职工的工薪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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