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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的税务筹划

录入时间:2005-05-26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5/26/2005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 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以下 简称“171号文”)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 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以下简 称649号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符合条件的国产设备,可以享受退还增值税 和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下简称“退抵税优惠政策”)。在熟知上述政策的适 用范围和条件的前提下,结合技术改造过程中的设备采购业务,可进行相关的税务筹 划活动。   设备采购年度的筹划   选择设备采购年度主要是出于公司抵免企业所得税的考虑。49号文规定,外商 投资企业购买符合条件的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所 得税中扣除。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以用以 后年度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度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延续抵免的期限最 长不超过5年。因而购买国产设备前 年所得税基数的大小显得尤为重要。假设 2002年是第一个获利年度。2002和2003年度享受所得税“免税”优惠政 策,故2003年企业所得税基数为零。这就意味着,2004年公司购买符合规定 条件的国产设备投资的40%部分,可在当年新增的所得税额度内全部享受抵免的优 惠政策。因此.建议尽可能加大2004年度的设备投资额,并及时向主管税务部门 办理抵免税申报手续,使公司尽早享受抵免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设备供应商的筹划   通常情况下,公司以设备性价比最优为原则来选择合格的供应商。但根据171 号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凭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 等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不再实行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 税[2004]101号)规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凡增 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是在2004年6月1日以后开具的,……、外商投资企业 在申请退税时,……,免于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外商投资 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从2004年6月1日起(以发票开具曰期为准),凡属于从 非生产企业购进的,若退税单证齐全,可按规定申请退税。主管出口退税纳税务机关 可按规定批准退税……”。据此,无论向生产企业还是非生产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只 要按规定取得购货发票的均可以申请退税,扩大了对设备供应商的选择范围。   投资总额外购进国产设备的筹划   根据171号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超过核定退税投资总额购进的国产设备, 不得享受退税,已经办理退税的,由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追缴已退的税款”。即投资 总额外购进国产设备不得享受退税优惠政策。   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以外为了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环保和提高经 济效益等目的购进符合49号文规定条件的国产设备,应及时到当地经济贸易委员会 办理《技改项目抵免税的建议函》和《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登记备案通知书》, 并按规定收集抵免税需要的其他资料,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抵免税手续,确保公 司在投资总额以外采购的国产设备按规定享受抵免税优惠政策。设备采购价款的筹划   1.供应商资质的筹划   [例1]2003年9月,甲公司为乙公司承建一套大型设备,甲公司提出以建 筑安装工程项目开普通发票与乙公司结算工程款,该工程项目价款共计170万元, 其中设计费和安装费为72万元,材料费为98万元。   方案(1),如果按甲公司要求,以工程款170万元与乙公司结算。该公司按 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缴纳营业税,乙公司不作为设备购买处理。这样,乙公司就不能按 规定享受退抵税优惠政策,那么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就为170万元。   方案(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 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6]第008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只有直 接向生产企业购买设备才能取得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方可办理退税申请手 续。考虑到该设备是甲公司下属的异地分公司生产的,且该分公司也是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建议由甲公司全权委托其下属分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设备购销合同并办理业务, 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重新测算该工程项目价款应为192 万元,其中设计费和安装费为80万元,材料费为112万元。乙公司可以按规定享 受退抵税优惠政策,现计算如下:   ①可退回的增值税=192/(1+17%)×17%=27.90(万元)   ②设备的实际成本=192-27.9=164.10(万元)   ③设备购置当年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164.10×40%=65.64(万 元)   不考虑其他因素,公司按方案(2)享受退税优惠税收政策后,该设备的实际成 本为164.10万元,与方案(1)相比公司少支出了5.9万元,降低了投资成 本。另外,公司还可按该设备价款的40%抵免企业所得税65.64万元。这样, 乙公司采购该设备实际支出仅为98.46万元,与方案(1)相比下降了 42.08%,乙公司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   2.价格构成的筹划   [例2]2003年,乙公司向丙企业采购一套国产设备,丙企业提出只与乙公 司结算货款,运输费8万元由运输公司直接与乙公司结算。   方案(1),由于运费单独计价,不是设备价款的组成部分,乙公司不能享受退 抵税优惠政策,运费8万元全额计入工程成本。   方案(2),如果由丙企业与运输公司直接结算运费,丙企业将实际承担的运费 并入设备价款与乙公司结算,双方经协商后,乙公司将补偿丙企业1万元运费,这样 使乙公司采购设备的价款增加至9万元。现效益分析如下:   ①可退回的增值税=9/(1+17%)×17%=1.31(万元)   ②设备的实际成本=9-1.31=7.69(万元)   ③当年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7.69×40%=3.08(万元)   通过比较发现,进行税务筹划多支付费用1万元,但乙公司却获得节税收益 4.39万元。   另外,乙公司补偿丙企业1万元的测算过程也包含一定的税收内涵。现简要说明 如下:   ①丙企业销售货物发生的运费可以按7%抵扣进项税金,其实际承担的运费=8 ×(1-7%)=7.44(万元)   ②丙企业实际承担运费计入设备价款增加销项税金=7.44×17%= 1.26(万元)   ③丙企业多承担的费用=(7.44+1.26)-8=0.7(万元)   考虑到与丙企业长期业务合作以及丙企业因此而多交的教育费附加、城建税等因 素,建议取整数给丙企业补偿1万元。   3.结算方式的筹划   [例3]2003年2月,乙公司向丁企业采购一套大型设备,共计1940万 元。   方案(1),丁企业提出核现款与乙公司结算货款。   方案(2),考虑到资金集中支付,数额巨大,筹资压力大,建议按进度分期付 款,并采用6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结算,同时提高设备价款40万元(按当时票据贴 现利率测算),以补偿丁企业的利息损失。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乙公司举借期限为 6个月的银行贷款支付款项,年利率为5.04%。与方案(1)相比,方案(2) 的优势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增加退回的增值税=40/(1+178)×17%=5.81(万元)   ②增加设备的实际成本=40-5.81=34.19(万元)   ③当年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34.19×40%=13.68(万元)   ④推迟支付货款减少的利息支出=1940×5.04%/12×6= 48.89(万元)   ⑤乙公司净节约利息费用=48.89-40=8.89(万元)   ⑥乙公司获得的总效益=5.814+13.68+8.89=28.38(万 元)   通过筹划,乙公司取得效益28.38万元。经比较可以发现,进行税务筹划多 支付费用40万元,但公司因推迟支付货款减少了利息支出48.89万元,乙公司 净节约利息费用8.89万元,同时,获得节税收益19.49万元。设备处置期限 的筹划   根据171号文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国产设备,由其主管税务机关负 责监管,监管期限为五年。在监管期内发生转让、赠送等所有权转移行为,或者发生 出租、再投资行为的,……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补征其已退税款入中央库”。外商 投资企业应补增值税款计算如下:   应补税款=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增值 税税率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累计已提折旧(注:设备原值和已提折旧按企业会计 核算数据计算)   根据49号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将已经享受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 在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出租、转让的,应在出租、转让时补交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 税款”。   按上述规定,公司如果在国产设备监管期内发生出租、转让等行为的,必须按规 定补交税款。如例1的方案(2)中,乙公司采购的设备自采购发票开具之日起使用 了4年,公司按120万元出售给戊公司,该设备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预计残值 率为4%。由于该设备监管期未满,按规定公司需要补交税款。   ①该设备累计已计提折旧=164.10×(1-4%)/10×4=63(万 元)   ②该设备折余价值=164.10-63=101.10(万元)   ③应补交增值税税款=164.10×(101.10/164.1)×17% =17.19(万元)   ④应补交所得税税款=65.64(万元)   ⑤应补税款总额=17.19+65.64=82.83(万元)   因出售该设备,乙公司需要补交税款82.83万元,这对乙公司而言是极不经 济。但如果在设备使用期满五年后进行销售,企业就不需要补交税款。上例中,如果 使用6年后,乙公司再按100万元出售该设备。因出售已使用过的旧设备且其售价 低于设备原值,乙公司不需要交增值税。同时,该设备超过了税务部门的监管期限, 乙公司不需要补交任何税款。因此,企业尽量不要在监管期限内发生国产设备出租、 转让等行为,以减少税金支出。(z2005040721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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