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企业选择销售方式时的税收筹划实例
录入时间:2005-04-20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20/2005信息】 销售方式是指企业以何种形式将产品
销售出去。产品的销售方式多种多样,目前,除普通的销售方式外,还有许多新型的
销售方式如邮寄销售、网上销售等。但是,这里所说的销售方式是指根据税法有不同
计征增值税规定的几种销售方式。例如折扣销售、销售折扣、销售折让、以旧换新、
还本销售等等。
目前,商业企业较常见的促销活动销售方式主要有打折、赠送。其中,赠送又可
分为赠送实物(或购物券)和返还现金。下面通过一个案例具体分析以上三种方式所
涉及的税种及所承担的税负,以期为商业企业选择让利促销方式提供一个参考。
例:某商场的商品销售利润率为40%,即销售100元商品,其成本为60元。
该商场是增值税一船纳税人,购货均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促销该商场拟采用三
种方式:(1)将商品以7折销售;(2)凡是购物满100元者,均可获赠价值
30元的商品(成本为18元,均为含税价);(3)凡是购物满100元者,将获
返还现金30元。
假定消费者同样是购买一件价值100元的商品,则对该商场来说以上三种方式
的应纳税情况及利润情况如下(由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影响较小,因此计算时未考
虑):
方案一:7折销售,价值100元的商品售价为70元
①增值税
应缴增值税额=70÷(1+17%)×17%-60÷(1+17%)×
17%=1.45(元)
②企业所得税
利润额=70÷(1+17%)-60÷(1+17%)=8.55(元)
应缴所得税额=8.55×33%=2.82(元)
税后净利润=8.55-2.82=5.73(元)
方案二:购物满100元,赠送价值30元的商品
①增值税
销售100元商品应缴增值税=100÷(1+17%)×17%-60÷(1
+17%)×17%=5.81(元)。
由于赠送价值30元的商品应视同销售,所以应缴增值税=30÷(1+17%)
×17%-18÷(1+17%)×17%=1.74(元)。
二者合计,应缴增值税=5.81+1.74=7.55(元)
②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函[2000]第57号文件的规定,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
放现金、实物等,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为保证
“让利顾客30元”的活动顺利进行,该商场赠送价值30元的商品应不含个人所得
税额,该税款应由商场承担。因此,赠送该商品时商场需代顾客缴纳偶然所得个人所
得税=30÷(1-20%)×20%=7.5(元)。
③企业所得税
利润额=100÷(1+17%)-60÷(1+17%)-18÷(1+
17%)-7.5=11.3(元)
由于赠送的商品成本及代顾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因此,应
纳企业所得税额=[100÷(1+17%)-60÷(1+17%)]×33%=
11.28(元)
税后利润=11.30-11.28=0.02(元)
方案三:购物满100元返还现金30元
①增值税
应缴增值税税额=100÷(1+17%)×17%-60÷(1+17%)×
17%=5.81(元)
②个人所得税
该商场应代顾客缴纳个人所得税7.5元(同方法二)。
③企业所得税
利润额=100÷(1+17%)-60÷(1+17%)-30-7.5=
-3.31(元)
应纳所得税额11.28元(同上)
税后利润=-3.31-11.28=-14.58(元)
由此可见,上述三种方案中,方案一最优,方案二次之,方案三最差。但是,如
果具体情况发生变化,如赠送商品的价值、返还现金数额、商品利润率等发生变化,
那么方案的优劣也会随之改变,企业应该就相关数据重新测算税负。
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顾客购买价值100元的商品,同样是让利30元,但
对商场来说税负和利润却大不相同。因此,企业在制定经营决策时,要先进行相关筹
划,以便降低税收成本,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bu2005041402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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