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种情况下选择混合销售
录入时间:2005-04-05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05/2005信息】 某建筑安装公司在提供安装服务的同
时,还销售建筑装修材料。预期全年营业收入400万元,其中销售收入220万元,
建筑安装劳务收入180万元。进项税额23.8万元。他们请注册税务师进行税收
筹划。注册税务师设计出两种纳税方案:
方案一:统一经营,按混合销售纳税。由于其应纳增值税的销售收入超过了收入
总额的50%,应一并缴纳增值税。应纳增值税为400×17%-23.8=
44.2万元。
方案二:分开经营,另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就销售收入缴纳增值
税,建筑安装公司就建筑安装劳务收入缴纳营业税。应纳增值税为220×17%-
23.8=13.6万元,应纳营业税为180×3%=5.4万元。合计纳税19
万元。
两个方案比较可以看出:混合销售要多纳增值税44.2-19=25.2万元。
由于营业税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分开经营还可少纳企业所得税5.4
×33%=1.782万元。因而混合销售实际上多纳税25.2+1.782=
26.982万元。
因此注册税务师建议其分开经营,以利节税。
注册税务师还提醒:如果该公司的主要营业收入来自于建筑安装劳务,则纳税情
况就大不相同。设其总营业收入400万元不变,进项税额23.8万元不变,销售
收入180万元,建筑安装务收入220万元。再看两种纳税方案:
方案一:按混合销售纳税。由于其建筑安装劳务收入超过了收入总额的50%,
应一并缴纳营业税。应纳营业税为400×3%=12万元。
方案二:分开经营,分别纳税。则应纳增值税为180×17%-23.8=
6.8万元,应纳营业税为220×3%=6.6万元。合计纳税13.4万元。
混合销售少纳13.4-12=1.4万元。此外混合经营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
税时多税前扣除营业税12-6.6=5.4万元,相应可少纳企业所得税5.4×
33%=1.782万元。因而混合销售实际上少纳税1.4+1.782=
3.182万元。
注册税务师意见是:由于增值税税率为17%,建筑安装业营业税税率为3%,
差异较大,因而给税收筹划留下了较大空间。筹划的基本方式就是视情选择是否混合
销售。
从上例可以总结如下。
当主营收入为销售收入时,应考虑分开经营,不能选择混合销售。因为混合销售
必将全部收入一并缴纳增值税,适用于17%的税率。此时混合经营比分开经营少纳
的营业税=劳务收入×3%,要多纳的增值税=劳务收入×17%,还要多缴纳的企
业所得税=劳务收入×3%×33%=劳务收入×0.99%。各税多缴纳的数目为
劳务收入×17%+劳务收入×0.99%-劳务收入×3%=劳务收入×
14.99%,极不合算。
当主营收入为劳务收入时,通常考虑混合销售,以图一并缴纳营业税,适用3%
的税率。但缴纳增值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因此也不能完全排除分开经营。这就要经
过认真计算。混合经营比分开经营多纳的营业税=销售收入×3%,少纳的增值税=
销售收入×17%-进项税额,相应少纳的企业所得税=销售收入×3%×33%=
销售收入×0.99%。各税少缴纳的数目为(销售收入×17%-进项税额)+销
售收入×0.99%-销售收入×3%=销售收入×14.99%-进项税额。
引入公式:进项税额=全部进价×17%
平均增值率=(销售收入-全部进价)÷销售收入
则各税少纳的数目=全部进价÷(1-平均增值率)×14.99%-全部进价
×17%
当14.99%÷(1-平均增值率)-17%>0,亦即平均增值率>
2.01÷17=11.824%时,应选择混合销售。当平均增值率<
11.824%时,分开经营才是节税的。 (a2005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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