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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现金还是用土地使用权出资

录入时间:2005-03-07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07/2005信息】 由于企业的出资方式、注册登记地点、 组织形式、投资方向、投资期限的不同都可能影响税负的高低,所以合理筹划得越早, 节税的空间就越大。本文以企业筹建时出资方式不同对企业税负的影响为例,简要说 明这一问题。   案例:某市甲公司现拥有350亩具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的尚未开发的土地,拟对 其子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乙公司进行增资,在董事会上董事们对其出资方式展开了 激烈争论。有人认为应以土地使用权出资,这样可以减少甲公司的现金流出量,减轻 资金压力;有人则认为应以现金出资,这样手续简单,与土地使用权出资方式相比可 以节约一笔土地评估费用,乙公司成立后,用投入的现金购买土地使用权一样可以达 到房地产开发的目的。经调查,甲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较早,每亩历史成本为 13.6万元。近期由于土地价格上涨,该宗土地的现行市价每亩在20万元到25 万元之间,上个月该地段的土地还曾有每亩28万元的交易实例。以下我们分别就不 同的出资方式分析计算甲、乙公司的税负,以比较出资方式的可行性。   方案1:现金方式出资   以现金方式出资可以节约一笔评估费用(约6万元),甲公司出资后,乙公司用 现金购买甲公司的土地使用权时,甲公司应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如果甲、乙公司以公允价值7000万元的价格交易,甲 公司应交税金如下:   按转让土地使用权所得差额计算缴纳营业税112万元(2240万元×5%):   按营业税的7%的税率计算缴纳城建税7.84万元(112万元×7%);   按营业税的3%的税率计算缴纳教育费附加3.36万元(112万元×3%);   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2116.8万元 (2240-112-7.84-3.36),扣除项目共计4883.2万元 (4760+112+7.84+3.36);   增值额占扣除项目比率:2116.8/4883.2=43%,所以适用 30%的税率;   应交土地增值税:2116.8×30%=635.4(万元);   按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应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考虑此事项,企业应税所得 额>0)488.9848万元[(2116.8-112-7.84-3.36- 635.4)×33%];   甲公司应交税金合计:112+7.84+3.36+635.4+ 488.9848=1247.2208(万元)。   也就是说,甲乙公司作为一个整体应交税金1247.2208万元。   方案2:土地使用权出资   如果以土地使用权方式出资,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作为出资 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资产不得高 估或者低估作价”。甲公司应对拟出资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按现行市价法进行评 估每亩地至少可实现评估增值6.4万元(20万元-13.6万元),使原账面价 值为4760万元的土地使用权增值至7000万元。   根据财税[2002]1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 通知》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 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也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财税[1995]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 的通知》关于“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如果投资、联营一方以土地(房地产) 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者作为联营条件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是投资联营企业将 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属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围”的规定,本例中增值的2240万 元部分可以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于甲公司的投资行为,根据国税发[2000]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 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 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上 述资产转让所得如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 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 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被投资企业接受的上述非货币性资产,可按 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也就是说,甲公司可在投资交易发生后 的五年内交纳企业所得税739.2万元(2240×33%),若再考虑货币的时 间价值,甲乙公司作为一个整体实际应交税金小于739.2万元。与方案1相比较, 方案2明显比方案1至少节省税金508.0208万元,扣除土地使用权评估费用, 也可节约502.0208万元。   同时,方案2对于接受投资方乙公司,按照国税发[2000]118号第三条 第三款关于“被投资企业接受的非货币资产,可以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 产的成本”的规定,对投入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按照评估确认的7000万元的价值入 账,其中所含的2240万元增值部分以后随着房地产的开发销售,将逐渐计入商品 房的成本,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抵扣。这样不但可以抵减所得税,而且还可以使乙公 司开发的房地产销售时应纳的土地增值税的税负降低。   进行上述筹划应注意以下几点:   1、税收筹划应有全局的系统的观念。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不能就某一环节、某一 方面做单方面的筹划,应该整体地、系统地进行筹划,如果甲企业的税负降低了,而 转嫁到乙企业,整体的税负并不能降低,这样就没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   2、税收筹划要注意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违背任何法律法规的筹划都是不成 功的,本案中不仅要注意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相关法规,还要注意投资方 面的规定,本案中土地评估后价值的升高,要注意使投资部分不高于甲公司净资产的 50%。   3、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属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围。根据税法相关规定:对于 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如果投资、联营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 或者作为联营条件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是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 的属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围。(Ai2005010451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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