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03/2005信息】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比较关注对一般
纳税人的税收筹划,因为它可以为企业带来较大的节税效应,而忽视了对小规模纳税
人(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筹划,实际上小规模纳税人也可进行税收筹划,而且与人们
的生活更加密切,更直接。
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进行税收筹划,是为了达到少缴税款、增加收益,实现利润
最大化的目的。税收筹划有着许多共同的特征:一是在取得相同收入、不违反税收法
律法规的前提下尽可能少缴税款;二是在缴纳的税额相同的情况下,取得尽可能多的
收益(利润);三是在收益相等的情况下尽可能用较少的销售收入或者劳务收入去实
现。
我国现行的税率主要有比例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定额税率和超率累进税率,而
没有全额累进税率,但是,为了对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进行税收筹划的研究,
我们可以把税收法律法规中的起征点和临界点看作是全额累进税率的一种变换形式。
因为无论是起征点还是临界点,税法的规定都是不超过起征点或临界点时免税,一旦
超过就要对其所取得的全部应税收入征税。下面从六个不同的方面进行分析:
一、利用增值税的起征点进行税收筹划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208号)规定:提高增值税的起征点:将销售货物的起征点幅
度由现行月销售额600元~2000元提高到2000元~5000元;将销售应
税劳务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销售额200元~800元提高到1500元~
3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每次(日)销售额50元~80元提高
到每次(日)150元~200元。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3]149号)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于销售水产品、畜牧产
品、蔬菜、果品、粮食等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以销售上述农产品为主的个体工
商户,其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月销售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每
次(日)销售额200元。
“以销售农产品为主”是指纳税人月(次)农产品销售额与其他货物销售额的合
计数中,农产品销售额超过50%(含50%),其他货物销售额不到50%。
(一)由于起征点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并不是销售收入
越多所赚取的利润就越多,因为一旦销售额超过起征点就要对所取得的全部销售额征
收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下面用一简单的公式来说明收益相等时的超过起征点的销售额
和等于起征点的销售额之间的关系,在此,权且称之为收益无差别公式:s*r=S
*r-S/(1+T)
其中:s为等于起征点时的销售额
r为销售净利率
S为大于起征点时的销售额
T为征收率,在此即为4%
案例1:张某经营一家农产品销售店,2004年8月取得销售收入4000元
(与税务机关审定的相同,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起征点为5000元),由于市场行
情看好,销售额仍可扩大,但不能无限度的扩大。请你帮他计算一下销售收入增加多
少时他的收益也随着增加,在什么情况下收益不升反降,假设销售净利率为10%,
暂不考虑其他附加税费。
由收益无差别公式得:5000×10%=S×10%-S/(1+4%)×
4%,S=8125(元)
由此可以看出,当收入增长幅度低于1000元时,即收入增长后仍不超过起征
点时,收益会随着收入的增加而增加,一旦收入超过起征点只有当收入达到或超过
8125元时才可取得与5000元的销售收入相等的收益,只有销售收入能突破这
个点时的收益相对于5000元的销售额才是有利的,否则就不应该使销售额超过起
征点。
(二)另一种方法就是把规模较大的个体经营者一分为二,缩小其规模,从而达
到降低销售额享受免税待遇的目的。
案例2:吴某经营一家摩托车修配店(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起征点为5000元),
每月的收入总额在8000元~10000元之间,假设该行业的利润率为20%,
该月取得劳务收入9000元,暂不考虑其他附加税费。
方案一:不进行分立,应纳增值税=9000/(1+4%)×4%=
346.15(元),收益=9000×20%-380.77=1419.23
(元)
方案二:将其一分为二,则每家修理店的收入均不超过5000元,没有达到规
定的起征点,可免交各种税款,所得收益为1800元,明显高于前者。这是因为在
许多情况下分立并不会显著增加其他相关成本,但是如果分立所发生的相关成本大于
节税带来的收益则是不经济的方法,也就是说只要分立所发生的相关成本低于少缴的
税款,该方案就是可行的、有利的。
二、利用营业税的起征点进行税收筹划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208号)规定,提高营业税的起征点:将按期纳税的起征点幅
度由现行月销售额200元~800元提高到1000元~5000元;将按次纳税
的起征点由现行每次(日)营业额50元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上述提高起征点的政策优惠不仅适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而且所有从事经营
的个人都能享受。因此个人同样可以利用起征点进行税收筹划。相对于增值税而言,
营业税起征点的收益无差别公式就更为简单,为:s*r=S*r-S*T
其中:s为销售额小于起征点时的销售额
r为销售净利率
S为销售额大于起征点时的销售额
T为税率
案例3:李某在某高校附近经营一家小餐饮店,每月的营业额在4000~
10000元之间,假设当地政府规定的起征点为5000元,营业净利润率为
15%,则其营业收入为多少时可取得最大利润,餐饮业的营业税税率为5%,暂不
考虑其他附加税费。
由收益无差别公式s*r=S*r-S*T可得5000×15%=S×15%
-S×5%从而可得S=7500,所以当预计营业额能超过7500元时,营业额
越大其利润也越大;如果营业额预计不可能超过7500时,则其营业额为不超过
5000元时的最大营业额。所以合理的进行税收筹划可以达到免税或少交税款的目
的,从而实现收益的最大化。
三、利用关税一票货物的起征点进行税收筹划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可免征关税。相
比我国而言,西方国家公民的纳税意识要强的多,因此在国外你会发现商品的价格和
税金是分开的,这样你购物时就一目了然你纳了多少税,为商品实际付出了多少价款。
同样,在国外无论你购买货物的价值是大是小,数量是多是少,销售人员都会为你开
具发票,这些发票将成为你入关时对所购货物是否需要缴纳关税的依据。如果你所购
货物的价值都不是很大,但是数量较多,如果进行纳税筹划,或许会为你带来意想不
到的节税效果。
案例4:李某到国外旅游时对外国物美价廉的电子商品十分青睐,因此,在回国
之前特地去商店购买了一些,这些物品虽然价值都不是很大,但是数量相对比较多,
包括价值800元的随声听2部、600元的MP3三部、600元的一只高级钢笔
(以上价格均为折合为人民币后的价格),假设我国对此类产品的关税税率为5%。
方案一:如果他在一家商店购买且把所有的商品均开在一张发票上,则他在回国
入关时就需缴纳200元的关税[(800×2+600×3+600)×5%=
200],因为其一张发票上的关税税额超过了税法规定的限额50元。
方案二:如果他有意识地进行纳税筹划,就可以少缴关税或不缴关税。现在假设
他在不同的商店购买且为每件货物单独开具发票,由于这些商品中单价最高的是
800元,关税税率5%,关税税额也只有40元(800×5%=40),所以其
一票货物的关税税额均低于50元,因此可以免交关税,即可以节约税款200元。
由此可见,只要稍加注意,合理筹划就会获得显而易见的税收优惠,获得节税带来的
好处。
四、利用土地增值税的起征点进行税收筹划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土地增值税采用的是超率累进税率;但对于纳税人建造普通
标准住宅出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
过准予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取得的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案例5:假设某纳税人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欲出售,有甲乙二人愿意购买,甲出
价24万元,乙出价25万元,已知可扣除项目的金额合计为20万元,请你帮纳税
人选择向谁出售该住房更合算。
方案一:向甲出售,增值额为:24-20=4(万元),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
额之比为:4/20×100%=20%,因此可免征土地增值税,净收入为24-
20=4(万元)。
方案二:向乙出售,增值额为:25-20=5(万元),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
额之比为:5/20×100%=25%,因此需缴纳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5×
30%=1.5(万元),净收入为:25-20-1.5=3.5(万元)。
比较两种方案可发现,出售给甲更合算、尽管乙的出价高出甲10000元,但
由于税收的影响使得税后收益比出售给甲还少5000元,那么乙的出价达到多少时,
该纳税人才有可能将其住宅出售给他呢?假设乙的出价为S,则(S-20)×(1
-30%)>4从而可得S>25.7万元,也就是说只有乙的出价超过25.7万
元的时候才可能得到该住宅。(h20050204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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