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25/2005信息】 A企业是一家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
由省直企业下放至B市的国有中型企业,主导产品为精密机床。为了解决企业办社会
的历史遗留问题,确保公司经营利润目标,公司领导层就企业主辅分离的相关问题进
行了研究。在研究过程中,A企业后勤部门特别是厂招待所和食堂成为谈论的焦点。
研究后提出“主辅分离”和“买断+补偿”两种方案。公司领导层最终认为“买断+
补偿”的方案最具可行性。这是因为:
一、采取“买断+补偿”的方式组建新的餐饮公司既可以解决A企业职工大食堂
众口难调、浪费严重的问题,也符合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所明确的对
“改制企业可用国有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二、通过职工食堂、招待所的净资产作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的经济补偿,此
后再以职工分得的“锅碗瓢盆”入股重新组建一家以餐饮住宿为主的饮食服务公司,
不仅面向职工而且面向社会开展经营活动,这样既可以解决大食堂众口难调和辅业工
人重新上岗的问题,又可以达到强大主业、壮大辅业的目标。
三、新的餐饮服务公司改制为与A企业无任何产权关系的民营企业,因此它可享
受到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并依法享有股东权利的主辅分离企业更多的税收优
惠。
根据
财税[2002]208号文件规定: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
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
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注:财税[2003]192号将
此期限调整为1年以上〈含1年〉),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
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由于新的餐饮服务公司系
采用“补偿式买断、以锅碗瓢盆入股”的方式组建而成,属于非国有企业,因而它符
合财税[2002]208号文件所规定的新办企业标准,所以它理应据此享受财税
[2002]208号文所规定的相应的税收政策优惠。
假定该餐饮服务公司2003年1月成立,在册员工40人,如要享受优惠,招
收的下岗失业人员不得少于12人(40×30%=12人),而新建的公司约为
35人,多为本公司“补偿买断工龄、以锅碗瓢盆入股”的辅业下岗失业人员,这就
远远超过了有关税收政策所要求达到的比例(30%)。我们还假设该餐饮服务公司
年营业收入为100万元,年应纳税所得颇为12万元。
按新组建的服务型企业计算每年可获得的各种税种及附加优惠分别为:
营业税5万元:100万元×5%=5万元;
城建税0.35万元:5×7%=0.35万元;
教育费附加0.15万元:5×3%=0.15万元;
企业所得税3.96万元:12万元×33%=3.96万元。
上述四项的年优惠合计额为9.46万元,即5+0.35+0.15+
3.96=9.46万元。三年可享受优惠28.38万元,(5+0.35+
0.15+3.96)×3年=28.38万元。
如果按“主辅分离”方案,企业只能获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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