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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方式可觅筹划空间

录入时间:2005-01-25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25/2005信息】 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税收筹 划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也受到广泛重视。然而,很多人认为税收筹划是企业在经营过程 中才存在的事情,其实在筹建阶段就应该进行合理筹划。企业的出资方式、注册登记 地点、组织形式、投资方向、投资期限的不同都可能影响税负的高低。合理筹划得越 早,节约税负的空间可能就越大。本文以企业筹建时出资方式不同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为例,简要说明这一问题。   例:某市甲公司现拥有400亩具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的尚未开发土地,拟投资设 立控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乙公司,但公司的决策层在出资方式上产生争议。财务总监 认为应以土地使用权出资,这样可以减少甲公司的现金流量,减轻资金压力;投资部 经理认为应以现金出资,不但手续简单,与土地使用权出资方式相比可以节约一笔土 地评估费用,乙公司成立后,用投入的现金购买土地使用权一样可以达到房地产开发 的目的。   经调查,由于甲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较早,每亩取得的历史成本为10万 元,近期由于土地价格的上涨,该宗土地的现行市价每亩在15万元到20万元之间, 前不久该地段的土地还曾有每亩22万元售出。以下就不同出资方式对甲、乙公司税 负的影响分别进行分析。   方案一:现金方式出资   以现金方式出资可以节约5万元评估费用。甲公司出资后,乙公司用现金购买甲 公司的土地使用权时,甲公司应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 加和土地增值税。如果甲、乙公司以公允价值6500万元的价格交易,甲公司应交 税金如下:   按转让土地使用权所得差额计算交纳营业税125万元(2500万元×5%);   按营业税的7%的税率计算缴纳城建税8.75万元(125万元×7%);   按营业税的3%的税率计算缴纳教育费附加3.75万元(125万元×3%);   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2362.5万元 (2500-125-8.75-3.75),扣除项目4137.5万元 (4000+125+8.75+3.75)  增值额占扣除项目的比例: 2362.5/4137.5=57%,所以适用40%的税率   应交土地增值税:2362.5×40%-4137.5×5%=738.13 万元   按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应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536.04万元[(2500 -125-8.75-3.75 738.13)×33%]   甲公司应交税金合计:125+8.75+3.75+738.13+ 536.04=1411.67万元   方案二:土地使用权出资   如果以土地使用权方式出资,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作为出资 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资产不得高 估或者低估作价。”甲公司应对拟出资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作价。按现行市价法进 行评估,每亩至少可实现评估增值5万元(15万元-10万元),使原账面价值为 4000万元的土地使用权增值至6500万元。   根据财税[2002]1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 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 利润分配,共同承把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也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财税[1995]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 的通知》的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如果投资、联营一方以土地(房 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者作为联营条件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是投资联营 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属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围。”也就是说,对甲公司转让 土地使用权增值的2500万元部分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于甲公司的投资行为,根据国税发[2000]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 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 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上述资产转 让所得如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 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 摊转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被投资企业接受的上述非货币性资产,可按经评估确 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也就是说,甲公司只需在投资交易发生后的五年内 交纳企业所得税825万元(2500×33%),若再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甲公 司实际应交税金小于825万元。   两种方案缴纳税费比较如下表: 出资方式 现金方式出资 土地使用权出资   应交税金            应交营业税     125         0   应交城建税    8.75         0   应交教育费附加  3.75         0   应交土地增值税 738.13        0   应交企业所得税 536.04       825   应交税费合计  1411.67      825  单位:万元            与方案一相比较,同一块土地的使用权从甲公司转移到乙公司,方案二明显比方 案一至少节省税金586.67万元。   对于接受投资方乙公司,按照国税发[2000]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被投资企业接受 的非货币资产,可以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对投入的土地使 用权可以按照评估确认的6500万元的价值入账,其中所含的2500万元增值部 分以后随着房地产的开发销售,将逐渐计入商品房的成本,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抵扣, 不但可以抵减所得税,而且还可以使土地增值税的税负降低。   综合分析及注意事项:   税收筹划不仅需要注意税法的相关规定,而且要考虑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违背 任何法律法规的筹划都是不成功的。本案中不仅要注意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 等相关法规,还要注意投资方面的规定。本案中土地评估后价值的升高,要注意使投 资部分不高于甲公司净资产的50%。   根据税法相关的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如果投资、联营一方以 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者作为联营条件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是 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属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围。” (bt20050103912)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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