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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的税收筹划策略

录入时间:2005-01-26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26/2005信息】 跨国公司是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 家拥有资产,包括工厂、矿山、销售和其他营业机构的企业。典型的跨国公司是一个 规模庞大的厂商,以寡头垄断为主,拥有上亿美元的销售额,其子公司分散在几个国 家。   为提高国际竞争能力,跨国公司必须最大程度实现自己的利益。税收筹划作为一 种降低企业税收负担、节约经营成本的有效手段,其带来的收益相当可观,因而普遍 受到跨国公司的重视,现已成为跨国公司财务管理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一、选择适当的国家进行投资   避税港是跨国公司热衷的地方。形形色色的避税港由于地理位置、经济发展水平、 商业环境以及税收协议缔结情况的不同而各不相同,因此跨国公司也会有所选择。日 前世界上实行低税率的避税港有百慕大、开曼群岛、巴哈马、马恩岛、香港等。   百慕大、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都是以对各类所得实行低税率为主要特点的 避税港,也有一些国家/地区则是因税收协议网络发达和对外资有较为优惠的政策而 成为“准避税港”,成为国际控股、投资公司、中介性金融公司和信托公司建立的热 点地区。这些国家/地区有荷兰、瑞士、荷属安第列斯、塞浦路斯等。跨国公司在这 些地区设立控股公司、投资公司和中介性金融公司,利用这些国家税收协议的发达网 络,获得较多的税收协议带来的好处。   例1:某企业A,其业务模式是通过制造子公司B进行产品生产,再由销售子公 司C通过购买B公司的产品向外出售来实现利润。由于两个子公司要分别向所在国缴 纳大量的所得税,使A的利润受到影响,因此可以通过在海外离岸绿洲建立贸易中介 公司,以降低跨国公司内部制造公司和销售公司应缴纳的公司所得税。于是A在开曼 群岛注册了一家D(中介贸易公司),B制造公司将产品以稍高于成本的价格先卖给 D公司,再由D公司以接近市场正常的售价卖给A在海外各国的销售公司。这样,制 造公司和销售公司由于产品的买卖差价都很小,因此各自的销售利润也很小,其负担 的公司所得税就大大降低了。   二、选择适当的投资组织形式   选择公司组织形式进行的税收筹划是公司投资决策的重要内容,而子公司与分公 司是企业常见的组织形式。子公司是相对母公司而言,分公司是相对总公司而言。前 者是独立的法人,子公司发生的亏损不能算在母公司的账上;后者是非独立法人,所 发生的利润与亏损与总公司合并计算。   由于子公司与分公司的法律地位不同,税收待遇也不尽相同。充分利用税收的这 种“差别待遇”,能为企业获取最大的利润。一般而言,一家公司在外地设立分支机 构采取子公司还是分公司的组织形式,首先应预计公司在异地开展营业活动初期是否 处于亏损阶段,如果是,母公司就可在该地设立一个分公司,由于分公司与总公司是 同一法人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亏损可汇入总公司账上,因而就能在汇总纳税时减 少母公司应纳的税收。   如果开始就处于盈利阶段,为了充分享受异地税收优惠政策,缴纳低于母公司所 在地的税款,就有必要建立一个子公司。由于子公司在国外拥有独立的法人身份,因 此可享受所在国提供的包括免税期在内的税收优惠待遇,而分公司是作为企业的组成 部分被派往国外,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另外,许多国家对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利润, 除征收公司所得税外,还要开征一种“分支机构税”。如果分支机构成为外国公司的 子公司,此税相当于对其分配股息所征的所得税额。多数国家征收分支机构税时,是 就分支机构扣除应征的公司所得税后的全部利润征收,即使事实上并无汇出利润也要 征收此税,即不考虑这笔利润是否汇往总公司作为股息。而一些国家只就分支机构未 再投资于固定资产的利润征税,还有些国家只就利润的汇出部分征税,也称为“汇出 税”。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中就规定了对外资企业汇出利润课征 10%的预提税。   需要注意的是,就股份有限公司和合伙企业的选择而言,许多国家对公司和合伙 企业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例如,公司的营业利润在本环节课征公司税,税后利润作 为股息分配给投资者,投资者还要缴纳一道个人所得税,而合伙企业营业利润不征所 得税,只课征各个合伙人分得利润的个人所得税。因此,跨国经营时也应充分考虑到 这些。   例2:KCH公司在国内拥有两家子公司,分别设在经济开发区A地、B地(A 地B地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KCH公司的所得税税率为33%)。2000 年KCH公司实现利润2000万元,二家子公司实现的利润均为200万元,且子 公司税后利润的50%汇交总公司,50%自己留用。   两家子公司应缴纳的所得税均为:200×15%=30(万元)   总公司应缴所得税:   1)KCH公司应缴所得税:2000×33%=660(万元)   2)A、B公司分回利润应补缴所得税均为:   (200-30)×50%×(33%-15%)=15.3(万元)   3)660+15.3+15.3=690.6(万元)   KCH公司应缴所得税总额为:   690.6+30+30=750.6(万元)   假若将这两家子公司变换成分公司,则KCH公司应缴所得税总额为:   (2000+200+200)×33%=792(万元)   显然,KCH公司若在异地设立分公司,将多承担41.4万元(792- 750.6)的税款。   三、利用投资抵免优惠措施   当企业面临多种投资机会选择时,资本使用成本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包括投 资的机会成本和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直接成本,如折旧和税收。只有当一个项目的 收益率高于资本使用成本时,企业才会从事该项目投资。所以,一切可能提高资本使 用成本的税收措施,将抑制企业投资的增长;而一切旨在降低资本使用成本的税收措 施,将刺激企业的投资意愿。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 办法》(财税字[1999]29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凡在我国 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 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例3:假设A企业在2000年进行一项技术改造项目,购置一台国产设备,价 值300万元,那么,投资抵免优惠可以使企业少支付120万元的税款。如果企业 当年有120万元以上的新增企业所得税,市场利率为10%,企业因获得投资抵免 而节约的资本使用成本现值为:120/(1+10%)=109.09(万元)。 税收优惠无疑给企业带来了实际利益,对企业技术进步和产品结构调整都有着积极的 影响。   如果企业设备投入当年没有足够多的新增企业所得税又该如何处理呢?《暂行办 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 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 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假设A企业以1999年为计算设备投入后各年新增所得税的基期年,与 1999年度相比,2000年新增所得税只有20万元,不足抵免,未予抵免的投 资额,只能用2001年至2004年各年比基期年新增的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 2000至2004年的新增所得税额分别为2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 万元、10万元,当市场利率为10%时,投资抵免优惠使企业节约的资本使用成本 现值为:   20/(1+10%)+20/(1+10%)2+30/(1+10%)3+ 40/(1+10%)4+10/(1+10%)5=90.76(万元)   可见,正确选择设备购置年度,对企业运用投资抵免优惠至关重要。因为,确定 了设备投入年度,实际上也就确定了基期年度。而基期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直接影 响设备投入后各年的新增所得税额,进而影响投资抵免优惠的实际效果。在其他条件 一定时,基期年度缴纳的所得税越少,对企业越有利。例如,选择在减免税期满的次 年或有微利年度的次年购置设备,将使企业设备投资获得较好的节税效果。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审 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号)第五条规定:“企业设备购置前一 年为亏损的,其投资抵免年限内每一年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实现的应缴企业所得税, 可用于抵免应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所以,选择在有少量亏损的年度的次年购置 设备,基期年缴纳的所得税为零,对企业也可能有利。   四、利用再投资抵免优惠   根据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 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 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以 及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 基础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 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例4:某经济特区的某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1988年9月开业,生产经营期 20年。1988年盈利60万元,应纳所得税额为60×(15%+3%)= 10.8(万元)。但由于获利时间不足6个月,所以可以从下一年度起计算免税期 限。1989年、1990年盈利分别为50万元和130万元,这两年是免税期。 1991、1992、1993年三年减半征税。其中,1991年亏损70万元, 因此,可以用以后年度利润弥补这一亏损。1992年、1993年分别盈利320 万元和460万元。则这两年应纳所得税税额为(320-70+460)× (15%+3%)×50%=63.9(万元)。   1994年至1996年,企业获利分别为580万元、500万元和650万 元,由于从1994年起,这一外资企业被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可再享受三年减半 征税,因此三年应纳所得税总额为(580+500+650)×(15%+3%) ×50%=155.7(万元)。从1997年起延长成半征税优惠期满,1997、 1998年两年的盈利状况是各获利730万元和790万元,那么应纳所得税税额 是(750+790)×(15%+3%)=273.6(万元)。总的算来,11 年共缴纳所得税10.8+63.9+155.7+273.6=504(万元)。   假设该企业1992年用税后利润再投资增加注册资本,则能退还已纳税款的 40%。但1992年恰是享受减半征税期间,因此,也要将减免因素考虑进去。 1992年再投资退税额为91/[1-(7.5%+1.5%)]×7.5%× 40%=3(万元),由于1994年起,该企业被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可延长三 年减半征税,退税率可按100%计算。1995年再投资退税额177/[1- (7.5%+1.5%)]×7.5%×100%=14.59(万元)。因此,再 投资退税额合计=5+14.59=17.59(万元)   五、利用股权先分配后转让降低纳税   我国税法规定,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和外籍个人从中 外合资经营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免征所得税。若外国投资者在股权转让之前先进 行股利分配,合法降低转让价格,则可以节税;对于受让方来说,也可以用较低的价 款取得相同的股权。   但需要注意的是,若投资者为个人,则要求企业必须是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和独 资企业均不能进行上述筹划。若是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且投资者为个人,则可以先与 国内企业进行合作,转换成合资企业,过一段时间再进行股权转让的上述筹划。这一 筹划能使双方都获得好处,对股权转让者而言,目的是获取筹划收益,而股权受让者 则是搭了便车,在商业中这也可视作转让方对受让方的一种让利,因此可以适当要求 受让方给予其他方面的好处。这种好处可以在中国境内给予,也可以在境外给予。达 就要求筹划者不仅要精通中国税收政策,还要通晓其他各国税收政策,才能使外商投 资者全面享受税收筹划的好处。(as20050102112)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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