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方案选择须考虑税负
录入时间:2004-12-14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4/2004信息】 并购已成为现代企业发展壮大的重要方式。
企业并购动机各有不同,有的为扩大市场占有率,形成规模效应,比如青岛啤酒的一
系列并购案;有的为获得先进技术或先进设备,这在国外的并购案例中比较多见。并
购动机的不同往往成为并购方案的决定因素。但并购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而并购
成本(包括税收成本)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并购能否成功。因此,在企业并购过程中进
行税收筹划,从税收的角度尽量降低并购成本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但这常被很多企
业忽略,使并购企业遭受不必要的损失。所以在并购前的综合分析十分重要,应把税
负作为优化选择并购方案的重要因素之一,从而找到最佳方案。
案例:甲企业为广东省某显像管生产企业,由于经营不善,截止到2004年2
月末,资产总额5500万元,负债总额6000万元,企业股东不愿继续经营。为
了摸清企业现状,企业进行了整体评估,评估后资产总额6000万元,负债总额
6000万元。甲企业有一条先进的显像管生产线,账面价值2200万元,评估值
3000万元。乙企业为四川省某彩电生产企业,其部分彩电产品使用甲企业的显像
管。为得到稳定的上游产品供应,乙企业欲收购甲企业显像管生产线,乙企业在购买
甲企业生产线的资金方面没有问题。2004年3月,甲乙双方经协商,提出三种并
购方案,以下对三种方案分别进行分析。
方案一:乙企业以现金3000万元(不含税)直接购买甲企业显像管生产线,
甲企业宣告破产。
此方案对甲企业来说,属资产买卖行为,承担的相关税负如下:1.增值税。根
据财税[2002]29号通知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旧物
(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
按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且,转让已经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必须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而不纳增值税的先决条件是固定资产不
发生增值。显然,本例中,甲企业的生产线既纳入固定资产管理,也发生增值,所以
要按4%再减半征收缴纳增值税:3000×4%×50%=60(万元)。同时增
值税还要征收7%的城建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为:60×(7%+3%)=6(万
元)。2.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销售非货币性资产,对确认的
资产转让所得,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生产线账面价值为2200万元,评估值为
3000万元,并且售价等于评估值。因此,要按照差额794(3000-
2200-6)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税额为:794万元×33%=262.02
万元。因此,甲企业共承担328.02(60+6+262.02)万元税金。
此方案对乙企业来说,乙企业出资购买甲企业生产线,而不必购买甲企业的其它
资产,又不用承担甲企业巨额的债务,但是,乙企业要一次性支付巨额资金3060
万元(含增值税),乙企业营运资金将有很大的经济压力。
方案二:乙企业以承担全部债务方式整体并购甲企业。
此方案对甲企业来说,属企业产权交易行为,承担的税负如下:1.增值税及相
关税费。依据现行税法,企业产权交易行为不缴纳增值税,也就不需要缴纳相关税费。
2.企业所得税。根据现行有税法规定,如果被兼并企业资产与负债基本相等,并购
企业以承担被兼并企业全部债务的方式并购被兼并企业,不视为被兼并企业按公允价
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不计算资产转让所得,所以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方案对乙企业来说,由于乙企业需要全部购买甲企业资产,但乙企业只对甲企
业的显像管生产线感兴趣,其他资产对乙企业来说没有实际价值,而且,还需要承担
大量不必要的债务,从经济上考虑,乙企业会衡量得到生产线和负担大量债务之间的
得失,如果乙企业认为难以承受高负债,此方案便不可行。
方案三:把6000万元债务按每项债权进行一分为二的分割,甲企业以其中
3000万元债务和3000万元的显像管生产线分立为一新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
然后乙公司以零资产收购丙公司,乙公司负责偿还丙企业全部债务。甲公司宣告破产。
此方案对甲公司来说,属企业分立行为,承担的税负如下:1.增值税及相关税
费。由于甲企业分立丙公司不属于处置已经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也不属于投资成立一
个新公司,所以不能视同销售已经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自有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所以,
虽然显像管生产线以3000万元归入丙公司,大于其账面原值,但不需缴纳增值税,
相关税费也就不用缴纳。2.企业所得税,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分立时如果未发
生非股权支付额,应视为免税重组,不计算分立资产的转让所得。由于甲企业分立派
生丙公司仅是对原有企业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等比例分割,不涉及股权转让,
未发生非股权支付额,所以不需缴纳所得税。
此方案对于乙企业来说,通过承担债务的方式获得了显像管生产线,达到了并购
目的。由于不需要一次性支付大量现金,对企业现金流不会产生太大压力,在经济上
具有可行性。
综合分析:
从被兼并方甲企业所承担的税负角度考虑,方案二和方案三的税负均为零,方案
一需缴纳税额328.02万元,两者均优于方案一,但方案三在成立分公司的手续
方面比较繁琐,所以方案二最优,其次是方案三,方案一居末。从乙企业的经济承受
能力和并购动机看,方案三更能体现互惠互利的原则,其次是方案二,再次是方案一。
因而,无论是从合并企业的支付能力分析,还是从被兼并企业的税负承受能力分析,
方案三更容易被并购双方接受。
通过以上案例,企业并购如果不慎重考虑税负,将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虽然税
负不是选择最佳方案的决定因素,但对税负进行筹划将有助于企业选出最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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