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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方式可以成为避税手段

录入时间:2004-12-14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4/2004信息】 企业在初创阶段很少从避税角度考虑经营 方式,实际上经营方式的不同对企业的税负影响很大。如果企业同时开展缴纳增值税 和营业税的两种业务,就可有多种经营方式进行选择,在税负的承担方面也不同,企 业在选择经营方式时应该进行纳税筹划。以下用案例说明。   例:甲企业从事地板砖生产并负责建筑安装,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 工资质,销售收入一般都签订合同,企业为一般纳税人。经营方式主要有三种可供选 择:   方案一:分别成立独立核算的生产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假设生产企业是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2004年含税销售收入为2340万元(全部销售给建筑安装企业), 增值税进项税额为260万元。建筑安装企业地板砖安装收入2800万元(包含购 进材料成本2340万元)。此方案税收负担为(仅考虑增值税和营业税,下同):   生产企业应缴增值税=2340÷(1+17%)×17%-260=80(万 元)   按照现行营业税法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 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因此,对 建筑安装企业征收营业税时不得剔除所用材料成本。   所以,建筑安装企业应缴营业税为:2800×3%=84(万元)。   方案一合计税收负担为164万元(80+84)。   方案二:甲企业同时经营生产和建筑安装。假设该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04年取得混合销售收入2800万元,即在对外签订合同时,地板砖销售和安 装签一个合同。   根据有关税法规定,生产、销售建筑材料的企业,同时负责安装的,属混合销售 行为,对其取得的应税收入照章征收增值税。此方案税收负担为:   企业应缴增值税;2800÷(1+17%)×17%-260=146.84 (万元)。   方案二合计税收负担为146.84万元。   方案三:甲企业同时经营生产和建筑安装,但对外签定合同时,在混合销售价款 中单独注明建筑劳务价款。由于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4年取得混合销售 收入2800万元。在签订建筑合同时,460万元建筑业劳务价款单独注明。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方式开展经营活 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在满足两个条件 下,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 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这两个条件是:一、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二、签订的 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不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的 企业,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此方案税收负担为:   企业应缴增值税=(2800-460)÷(1+17%)×17%-260= 80(万元)   应缴营业税=460×3%=13.8(万元)   方案三合计税收负担为93.8万元(80+13.8)。   三种方案中,方案三税负最轻。企业在提供销售商品并同时提供安装时,应在建 筑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分别开具发票,但应注意取得相关资质,因为这 是前提条件。可见,在充分了解相关法规的条件下,选择合理的经营方式也能成为避 税手段。(bt2004120481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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