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方式可以成为避税手段
录入时间:2004-12-14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4/2004信息】 企业在初创阶段很少从避税角度考虑经营
方式,实际上经营方式的不同对企业的税负影响很大。如果企业同时开展缴纳增值税
和营业税的两种业务,就可有多种经营方式进行选择,在税负的承担方面也不同,企
业在选择经营方式时应该进行纳税筹划。以下用案例说明。
例:甲企业从事地板砖生产并负责建筑安装,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
工资质,销售收入一般都签订合同,企业为一般纳税人。经营方式主要有三种可供选
择:
方案一:分别成立独立核算的生产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假设生产企业是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2004年含税销售收入为2340万元(全部销售给建筑安装企业),
增值税进项税额为260万元。建筑安装企业地板砖安装收入2800万元(包含购
进材料成本2340万元)。此方案税收负担为(仅考虑增值税和营业税,下同):
生产企业应缴增值税=2340÷(1+17%)×17%-260=80(万
元)
按照现行营业税法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
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因此,对
建筑安装企业征收营业税时不得剔除所用材料成本。
所以,建筑安装企业应缴营业税为:2800×3%=84(万元)。
方案一合计税收负担为164万元(80+84)。
方案二:甲企业同时经营生产和建筑安装。假设该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04年取得混合销售收入2800万元,即在对外签订合同时,地板砖销售和安
装签一个合同。
根据有关税法规定,生产、销售建筑材料的企业,同时负责安装的,属混合销售
行为,对其取得的应税收入照章征收增值税。此方案税收负担为:
企业应缴增值税;2800÷(1+17%)×17%-260=146.84
(万元)。
方案二合计税收负担为146.84万元。
方案三:甲企业同时经营生产和建筑安装,但对外签定合同时,在混合销售价款
中单独注明建筑劳务价款。由于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4年取得混合销售
收入2800万元。在签订建筑合同时,460万元建筑业劳务价款单独注明。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方式开展经营活
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在满足两个条件
下,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
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这两个条件是:一、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二、签订的
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不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的
企业,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此方案税收负担为:
企业应缴增值税=(2800-460)÷(1+17%)×17%-260=
80(万元)
应缴营业税=460×3%=13.8(万元)
方案三合计税收负担为93.8万元(80+13.8)。
三种方案中,方案三税负最轻。企业在提供销售商品并同时提供安装时,应在建
筑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分别开具发票,但应注意取得相关资质,因为这
是前提条件。可见,在充分了解相关法规的条件下,选择合理的经营方式也能成为避
税手段。(bt20041204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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