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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谋略百篇(误区篇):陈律师:聪明反被聪明误

录入时间:2004-09-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3/2004信息】 九、陈律师:聪明反被聪明误   轰动一时的“陈律师偷税案”于2001年6月5日下午,在大连市中山区法院 刑事审判庭宣布结束。被告单位大连陈德惠律师事务所犯偷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 115万元,罚金款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被告人陈德惠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 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5万元,罚全款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陈律师研究生学历,1994年全国律师改制后,他在大连市成立了第一家以个 人名字命名的陈德惠律师事务所;1995年,他的律师事务所斥资开通了一条免费 法律咨询热线;1998年,他又创建了“中国法律顾问网”。在大连,陈律师以精 通法律而大名鼎鼎,然而,就在陈德惠和他的律师事务所声望蒸蒸日上的时候,这位 四处忙着给老百姓普法的大律师却在守法上出了问题。陈律师在事务所的税收问题上 进行了一次失败的税收筹划,真可谓“聪明反被聪明误”。   1994年11月份,陈德惠律师事务所在大连某县税务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 地税机关对陈德惠律师事务所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采取了定期定额 征收方式。陈德惠律师事务所1995年缴纳税款仅1万元,1996年至1999 年缴纳税款分别为3万元、4万元、3.3万元和3.5万元。而在此期间陈德惠律 师事务所的营业收入为1995年332万元,1996年320万元,1997年 253万元,1998年366万元,1999年216万元。陈德惠律师事务所的 营业收入与其应纳税的比例相差甚远,然而,陈德惠律师事务所对其超出定额的应纳 税部分却从来没有进行过申报。另外,陈德惠律师事务所在财务管理中还存在账外账 情况。1997年,陈德惠律师事务所将当事人不要收据的委托费、咨询费现金收入 不计入现金账,而计入所谓的现金流水账,五年中正规现金账中共少计营业收入 189万元。   经检查,在一份大连市地税局稽查分局关于陈德惠律师事务所涉税问题的检查情 况报告中,记录了这家律师事务所存在的问题:1995年和1996年,陈德惠律 师事务所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该所享受了免征企业所得税二年的税收优惠。 但自1997年至1999年该所本应缴纳企业所得税45万余元,在明知应申报缴 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下而未申报缴纳,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0%。1995年 至1999年应缴纳营业税76万余元,实际缴纳13万余元,偷逃营业税63万余 元,偷税数额占应缴纳税额的94.8%;应缴纳城建税5.3万元,实际纳税 0.88万元,偷逃税款4.4万元,偷税数额占应缴纳税额的83.6%;应缴纳 教育费附加2.3万元,偷逃税款1.9万元,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83.4%。   上述违法事实中,陈律师有一点不明白:既然税务局实行定期定额征税,并且事 务所按照定额全额缴纳,为什么还要认定为偷税?从陈述内容中,可以看出陈律师在 事务所成立之初,对税收问题还是进行了一番精心筹划的。陈律师说:“因为我深知 偷逃税将可能产生严重的后果,作为我,律师业务太忙,再没有一个好会计处理账目, 一旦有了闪失不可收拾,所以要争取定额税,这样每年先完税,完税后处理任何财务 都不会出现偷和逃的问题,再说还有税务机关的周到热情服务,他们会给予及时的纠 正。”“因为这两年(1995和1996年)是定额税,又免所得税,所以我们就 认为是进了‘保险箱’,根本没有认为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陈律师争取定额税,正 是他“合理避税”的动机。陈律师深知征管法实施细则有“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定期定 额征税”的规定,却不知“当应纳税额大于核定税额30%的情况下,应按期申报调 整税额”的政策。尽管陈德惠认为自己冤枉,主要责任应在税务机关,然而法律是无 情的,陈律师的行为已触犯了法律,任何理由也不能推卸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筹划与偷税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税收筹划的风险在本案中体现得淋漓尽致。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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