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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谋略百篇(误区篇):变经销为代销是否可行

录入时间:2004-09-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3/2004信息】 十一、变经销为代销是否可行   有人给湖北省郧西县某烟草站制定了一个筹划方案,即通过“变经销为代销”, 沟通了烟草站与某乡供销社的商品流通渠道,并使得双方均从中获利。但笔者不信。 下面让我们一起分析一下该方案是否可行。   烟草站是专门从事批发、零售卷烟的小型商业企业,因其年应税销售额达不到 180万元,而不能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其在当地销售卷烟的对象就只好瞄住部分 个体户和周围一些零散消费者。而距烟草站只有几步之远的供销社,其营业窗口点多 面广,除乡政府所在的集镇外,还延伸到了全乡所属的各个管理区和村组,拥有较为 固定的消费群体,其年卷烟销售额可达80万元左右。这样大的卷烟零售量,在烟草 站眼里无疑是个十分诱人的巨大市场。然而,这两家近在咫尺的业户之间,却一直无 法建立正常的业务往来关系。原因很简单,供销社是一般纳税人,烟草站是小规模纳 税人,前者采购卷烟时必须索取到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并由此减少自己的应纳税额,以降低税负,增加盈利。后者虽有前者所需的卷烟出售, 但不能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找到当地国税部门代开专用发票,也只是注明4% 的进项税额,与17%相比还是使购货方少抵扣13%的进项税。   因此,供销社舍近求远,跑到200公里之外的县烟草公司(一般纳税人)那里 进货。由于路途遥远,加之采购频繁,一年下来,采购运杂费用等居高不下,供销社 进货成本较高。然而,运费虽高,但相比直接从烟草站购货而要少抵扣13%的进项 税而言,还是低不少。望着门口的生意做不成,烟草站确实感到很无奈。其实,供销 社也不愿劳苦奔波,外出采购。   一家税务咨询公司了解到它们的苦衷后,建议两家公司如此操作:   1.烟草站与供销社之间签订一份代购货物协议书。协议书主要约定:供销社委 托烟草站代购(烟草站的供货来源也是县烟草公司)某某品牌的卷烟多少箱,供销社 应支付烟草站代购业务手续费多少元等。   2.供销社按县烟草公司的供应价(含增值税)计算,将购货款预付给烟草站, 使烟草站不垫付购货资金。   3.县烟草公司凭烟草站与供销社之间签订的代购协议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1994年5月5日[1994]财税字第026号通知中“关于代购货物免 征增值税规定”的精神,可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供销社。   4.烟草站另开普通发票向供销社收取协定的代购手续费。以上四点内容,须区 分每一笔购销业务分别操作,不可搞多笔代购或汇总一月、一季或一年操作一次。   变经销为代购行为之后,购销双方互惠互利,皆大欢喜。烟草站找到了一个大客 户,赚了一笔可观的手续费收入。而且这笔手续费收入,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应免征 增值税,只征营业税。供销社由远距离采购改为就近进货,显然是方便多了,虽然还 要支付一定的代购手续费,但与原高额运杂费用相比,还是减少了不小的一笔费用支 出。   笔者认为,上述方案的操作性值得怀疑。第一,烟草站在上述业务中,实际上起 了一个运输作用,其收取的代购手续费,充其量等于供销社同期运输费。而供销站只 有在原来运输的基础上降低才愿意与烟草站签订代购合同。第二,供销社除了经销香 烟,还要经营其他各类商品,与其支付一笔可观的手续费给烟草站,供销社为什么不 在采购其他商品的同时,自行采购香烟呢?第二,烟草站销售量很小,平时很少到县 城采购香烟,为了得到一笔手续费,需要根据供销社的需要,不断地去进货,这必然 会增加很高的运输成本。   那么,还有更好的筹划方案吗?烟草站和供销社在同一个渠道购货,其进价基本 相同,而且均从事批发和零售业务,其销售价格也似乎差不多,不过烟草站由于经营 规模小,其相应的经营费用(如人员工资等)与供销社相比可能要低得多,在这种情 况下,烟草站的销售价格可以适当降低,以此来招揽更多的顾客。这样一来,供销社 可能要反过来争取烟草站这个大客户,如果价格谈得妥,烟草站甚至可以直接从供销 社采购香烟,而无需“舍近求远”。不过,更好的办法还是建议烟草站和供销社联营, 联营后可以由原来的竞相压低价格,转变为控制一方的“垄断”经营,其烟草销售价 格必然会上升,双方均可从中获利。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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