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谋略百篇(误区篇):关联企业:实施转让定价逃税
录入时间:2004-09-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3/2004信息】 税收筹划必须以不违法为前提,如果采取
有悖于税法的手段进行逃避税,就会走向税收筹划的误区,说不走还会背上偷逃税款
的罪名。一旦偷税罪名成立,不仅要受到一定的经济处罚,而且要受到刑事处罚,结
果是节税不成,损失惨重。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些案例来说明税收筹划存在的风险,并希望读者能从这些失败
的筹划案件当中得到启示。
一、关联企业:实施转让定价逃税
化妆品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之一,税法规定,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企业要缴
纳消费税,而从生产企业购买应税消费品再批发或零售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则不缴纳消
费税。
当我们听说一家化妆品厂利用关联企业转移定价进行“税收筹划”被税务部门查
处时,笔者采访了这家工厂的财务负责人洪先生。
洪先生毫不隐瞒地向我们介绍:“化妆品厂自1993年成立以来,生意一直红
火,是当地有名的“纳税大户”。厂长为了给职工谋福利,叮嘱我在不被税务局发觉
的情况下,少缴点税。我于是动起了脑筋。
“我们专门成立了一个独立核算的下属销售公司,把工厂生产的化妆品以较低的
价格销售给销售公司,这样就减少了本厂应纳消费税税额。比如,原来一套组合化妆
品对外销售不含税价格为300元,产品销售成本为100元,按税法规定直接销售
应纳消费税90元(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现在我们以150元的价格先销
售给下属公司,然后再由销售公司以300元的价格销售给客户,这样我们只需缴纳
45元的消费税。一年下来,企业通过这种方式少纳消费税47万余元。
“我们自己认为这也是属于税务筹划的一种,当然我们自己清楚这种筹划其实是
违反税法规定的,说白了其实是偷税行为,所以我们对因此而受到的处罚心服。”
《征管法实施细则》(原)第三十六条规定:所谓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
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
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三)
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关系。
《税收征管法》(原)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
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
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
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据此,可以明确地说化妆品厂的所谓“税务筹划”这条路走“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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