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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谋略百篇(土地增值税篇):房地产公司:高质低价,奥妙何在

录入时间:2004-09-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3/2004信息】 二、房地产公司:高质低价,奥妙何在   目前房地产业在激烈市场竞争中商品房价格仍居高不下,原因很多,土地增值税 的存在是原因之一。开发商开发一个项目,总要获得一定利润,而利润高低又涉及土 地增值税的多少,利润越大土地增值税缴得越多,房价就越高。因此,如何做到使房 价在同行中最低,应缴土地增值税最少,所获利润最佳是房地产开发商应当认真考虑 的问题。   税法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 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 计税。这里“20%的增值额”就是我们常说的“临界点”。根据临界点的税负效应, 我们可以对此进行税收筹划。   [例]某房产开发公司专门从事普通住宅商品房开发,2000年3月2日,出 售普通住宅用房一幢,总面积9100平方米,平均售价2000元/平方米,售价 总额为1820万元。该房屋支付土地出让金2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900万 元,利息支出为100万元,其中40万元为罚息(不能按收入项目准确分摊)。假 设城建税税率为7%、印花税税率为0.5‰、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当地省级 人民政府规定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10%,该公司应纳土地增值税及税后盈 利计算如下:   1.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为1820万元   2.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扣除项目金额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200万元   (2)房地产开发成本为900万元   (3)房地产开发费用=(200+900)×10%=110(万元)   (4)从事房地产开发加计扣除允许=(200+900)×20%                  =220(万元)   (5)允许扣除的税费合计=1500×5%×(1+7%+3%)              =82.5(万元)   (6)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合计=200+900+110+220+82.5               =1512.5(万元)   3.增值额=1820-1512.5=307.5(万元)   4.增值率=307.5÷1512.5×100%=20.33%   5.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307.5×30%-0=92.25(万元)   6.实际盈利金额=收入-成本-费用-税金           =1820-200-900-100-82.5- 92.25           =445.25(万元)   我们再来看下面的情况:   假设该公司将房价适当调低,由每平方米2000元,降到每平方米1978元, 则售价总额为1800万元,其他资料不变,则:   1.增值额=1800-1512.5=287.5(万元)   2.增值率=287.5÷1512.5×100%=19%<20%   该公司开发普通标准住宅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按规定免征土 地增值税。   3.实际盈利金额=1800-200-900-100-82.5           =517.5(万元)   比较上述计算结果,第二种情况虽然售价比原来降低了20万元,但实际税后收 益反而比原来增加了72.25万元(即517.5-445.25)。   在实际工作中,应当认真测算增值率,然后再设法调整增值率。改变增值率的方 法有两种,一是合理定价(如本例);二是增加扣除额。增加扣除额主要是通过加大 投入来提高市场竞争力。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在房地产开发成 本中包括很多可扣除的内容: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纳税人应该在公共配套设施费和开发 间接费用上做文章,通过改善住房环境,一方面适当增加了扣除项目,另一方面还会 受到消费者的欢迎。房地产开发商只有通过合理定价与加大投入,才能做到以“高质 量、低价格”来占领市场。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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