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谋略百篇(土地增值税篇):整体销售应注意的问题
录入时间:2004-09-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3/2004信息】 三、整体销售应注意的问题
甲是某个体加油站业主,经营五年后,决定改行,并将加油站所有资产全部转让
给乙。该加油站拥有土地面积400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600平方米,另有油库、
加油机若干。经过协商,加油站所有资产全部转让价为350万元,乙按合同约定的
时间如期履行。
在上述事例中,甲的转让行为会导致甲多负担许多税款,主要有土地增值税和营
业税及其附加。因为转让不动产(含土地使用权)需缴纳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而转
让机器、设备是无需缴纳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的。甲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将整体资产
按不动产和动产分开定价,这样,尽管在操作上麻烦一些(要分别到国税和地税开具
发票),但可以合理减少营业税的营业额和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从而降低税负。在
定价时,还要注意一个问题,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售价
低于原价可免征增值税,如果售价高于原价则要按简易办法征税。因此,对设备的定
价一般不要超过原价。如果降低的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金额超过了应当缴纳的增值税,
则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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