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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企业选择融资方式的税收筹划实例

录入时间:2004-09-07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7/2004信息】 某融资租赁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 融资租赁业务,2004年准备购入一台设备出租给国内甲企业,并于当天运抵甲企 业,购进该设备价税合计成本500万元,并支付安装调试费用20万元。   该公司拟采用以下两种方案购买设备:   方案一:2004年1月1日,该公司向非金融机构取得6年期贷款400万元, 年利率8%,分次付息,一次还本,商业银行同期同类利率为6%,另用自有资金 120万元支付部分货款和安装费。   方案二:该公司全部采用自有资金支付货款和安装费。   该公司每年的其他费用支出为20000元(无利息支出外的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另外,《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 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 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因此, 该公司向中国人民银行借款的利息可以按实际数全额扣除。为了便于计算,未实现的 融资租赁收益采用直线法分摊,不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租赁合同规定:起租日即设备运抵A企业当日,即2004年1月1日,自起租 日起每年年末支付租金150万元,租期5年,租赁期满,A公司享有优先购买设备 的选择权。购买价格为10000元,估计到期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为5万元。预计 租赁到期后,设备所有权转移。企业所得税率假设为33%,我们作如下分析:   以方案一租赁,融资租赁设备入账价值5000000+200000= 5200000(元)。   根据上述规定和《企业会计准则--租赁》,每年支付的利息为:   4000000×8%=320000(元)   每年未扣除利息前的营业额为:   (1500000×6+10000-5200000)÷6=635000 (元)   则每年应纳的营业税为:   (635000-320000)×5%=15750(元)   每年应纳所得税为:   (635000-15750-20000-4000000×6%)×33% =118552.5(元)。   为了更科学地分析方案的效果,需要分析净现金流量。   第一年年初的净现金流量为:   4000000-5200000=-1200000(元);   第一年至第五年末的净现金流量为:   1500000-15750-20000-320000-118552.5 =1025697.5(元);   第六年年末净现金流量为:   1500000-15750-20000-320000-118552.5 +10000-4000000=-2964302.5(元)。   净现金流量折现值为:   -1200000+1025697.5×3.993-2964302.5× 0.63=1028099.54(元)。   以方案二购入,因不能扣除利息,每年营业额为635000元;   应纳营业税:635000×5%=31750(元);   每年应纳所得税为(635000-31750-20000)×33%= 192472.5(元);   第一年至第五年年末的净现金流量为:   1500000-31750-20000-192472.5= 1255777.5(元);   第六年年末净现金流量为:   1500000-31750-20000-192472.5+10000 =1265777.5(元)   其净现金流量折现值为:   -5150000+5275187.5+837973.71= 963161.21(元)。   根据以上的计算比较可知,方案二要比方案一多缴营业税16000元 (31750-15750);多缴企业所得税73920元(192472.5- 118552.5);且方案二的现金流量的净现值比方案一少64938.33元 (1028099.54-963161.21)。因此,应该选择税负轻以及现值 比较大的方案一。(bu2004090202212)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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