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企业选择融资方式的税收筹划实例
录入时间:2004-09-07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7/2004信息】 某融资租赁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
融资租赁业务,2004年准备购入一台设备出租给国内甲企业,并于当天运抵甲企
业,购进该设备价税合计成本500万元,并支付安装调试费用20万元。
该公司拟采用以下两种方案购买设备:
方案一:2004年1月1日,该公司向非金融机构取得6年期贷款400万元,
年利率8%,分次付息,一次还本,商业银行同期同类利率为6%,另用自有资金
120万元支付部分货款和安装费。
方案二:该公司全部采用自有资金支付货款和安装费。
该公司每年的其他费用支出为20000元(无利息支出外的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另外,《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
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
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因此,
该公司向中国人民银行借款的利息可以按实际数全额扣除。为了便于计算,未实现的
融资租赁收益采用直线法分摊,不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租赁合同规定:起租日即设备运抵A企业当日,即2004年1月1日,自起租
日起每年年末支付租金150万元,租期5年,租赁期满,A公司享有优先购买设备
的选择权。购买价格为10000元,估计到期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为5万元。预计
租赁到期后,设备所有权转移。企业所得税率假设为33%,我们作如下分析:
以方案一租赁,融资租赁设备入账价值5000000+200000=
5200000(元)。
根据上述规定和《企业会计准则--租赁》,每年支付的利息为:
4000000×8%=320000(元)
每年未扣除利息前的营业额为:
(1500000×6+10000-5200000)÷6=635000
(元)
则每年应纳的营业税为:
(635000-320000)×5%=15750(元)
每年应纳所得税为:
(635000-15750-20000-4000000×6%)×33%
=118552.5(元)。
为了更科学地分析方案的效果,需要分析净现金流量。
第一年年初的净现金流量为:
4000000-5200000=-1200000(元);
第一年至第五年末的净现金流量为:
1500000-15750-20000-320000-118552.5
=1025697.5(元);
第六年年末净现金流量为:
1500000-15750-20000-320000-118552.5
+10000-4000000=-2964302.5(元)。
净现金流量折现值为:
-1200000+1025697.5×3.993-2964302.5×
0.63=1028099.54(元)。
以方案二购入,因不能扣除利息,每年营业额为635000元;
应纳营业税:635000×5%=31750(元);
每年应纳所得税为(635000-31750-20000)×33%=
192472.5(元);
第一年至第五年年末的净现金流量为:
1500000-31750-20000-192472.5=
1255777.5(元);
第六年年末净现金流量为:
1500000-31750-20000-192472.5+10000
=1265777.5(元)
其净现金流量折现值为:
-5150000+5275187.5+837973.71=
963161.21(元)。
根据以上的计算比较可知,方案二要比方案一多缴营业税16000元
(31750-15750);多缴企业所得税73920元(192472.5-
118552.5);且方案二的现金流量的净现值比方案一少64938.33元
(1028099.54-963161.21)。因此,应该选择税负轻以及现值
比较大的方案一。(bu200409020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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