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进场费”有讲究
录入时间:2004-08-10
【中华财税网北京08/10/2004信息】 如今,许多商场都制定了一些规定,对拟
进入其商业渠道销售产品的工业企业,要求其支付一定的诸如宣传之类的进场费用。
各企业在支付上述费用时,有没有一种较好的方式呢?按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这里
面有学问,下面先举例分析。
内地甲企业拟在省外A市开拓市场,销售其产品。经过前期考察,发现在当地消
费者中大型连锁丙超市的知名度较高,如通过其销售产品,容易让当地消费者认可,
容易打开市场。于是甲企业就和丙超市商谈销售事宜,丙超市提出要求,企业产品欲
进入其销售渠道,企业必须支付一定进场费,用于超市前期宣传和开拓市场。
已知甲企业和丙超市均为盈利企业,均为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率为33%,
增值税率为17%。甲企业因开拓市场情况,业务宣传费预计要超限额,应纳税所得
额要调增;但广告费不会超限额,不要纳税调整。
根据两企业协商,甲企业应向丙超市支付进场费20万元。甲企业财务负责人在
支付进场费之前,向注册税务师进行咨询,该注册税务师根据企业的情况提供了三种
方式进行分析(暂不考虑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
第一种方式,甲企业和丙超市签订宣传协议,由丙超市出具“柜台陈列费”的服
务业发票。甲企业以业务宣传费列支,进场费20万元,加上年底纳税调增20×
33%=6.6万元,甲企业净利润将减少:20+6.6=26.6万元。
第二种方式,甲企业直接向丙超市捐赠价税合计20万元的产品,丙超市不出具
发票,甲企业此笔支出年底需纳税调增20×33%=6.6万元,该批产品正常销
售可获净利润两万元,甲企业净利润减少:20+6.6-2=24.6万元。
第三种方式,甲企业委托当地一家广告公司操作,广告公司要求在20万元成本
之上加计15%用于支付税费和获取必要利润。甲企业要支付广告费23万元,甲企
业净利润减少23万元。
经过比较可知,通过广告公司操作比其他方式少影响净利润,选取该种方式为佳。
现代企业的合作,力求产生双赢。在分析甲企业的同时,该注册税务师认为,还
应分析这三种方式对丙超市的影响,达到知己知彼,以能掌握协商时回旋余地(假定
丙超市实际用于宣传等进场费用10万元):
第一种方式,丙超市收取的20万元,作为兼营业务,要缴营业税20×5%=
1万元,则:兼营收入20万元,费用支出10万元,缴税1万元,企业获净利润
(20-10-1)×(1-33%)=6.03万元。
第二种方式,丙超市收取的20万元商品,首先作为平销处理(依据国税发
[1997]167号文),进项增值税转出,20×0.17=3.4万元;其次
作为接受捐赠处理(依据国税发[2003]45号文),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
-3.4=16.6万元;费用支出10万元,则企业获净利润(16.6-10)
×(1-33%)=4.42万元。因为丙超市要销售甲企业产品,故其实际用于宣
传等进场费用10万元可税前扣除。
第三种方式,丙超市可要求广告公司,以替甲企业进行广告宣传为主,同时可附
带为其宣传或其他利益,丙超市可减少其他相应费用10万元,企业因此而获净利润
10-10×33%=6.7万元。
从上面比较可知,丙超市也是通过广告公司操作为最好。
上面例子中,如果合作双方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则情况又有所不同,比如甲企业
业务宣传费预计不会超支,则对甲企业来讲第一种方式为佳;如甲企业企业所得税免
税,则第二种方式为佳,等等。
总之,企业在实际操作中,事先对可供选择的几种方式进行比较分析和筹划,不
但要分析己方情况,还要分析合作方的情况,从中选择一种较好的方式以达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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