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也应与时俱进
录入时间:2004-08-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5/2004信息】 税收政策总是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而进行
调整。企业如果没有及时“跟进”、按照最新的税收政策办税,往往会加重税收负担。
在这方面,我们冶金建设公司走了不少“弯路”。
我们公司每年都有旧的固定资产要进行处理,涉及的财税问题也不少。《企业会
计准则--固定资产》第31条规定,企业发生固定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或毁损时,
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企业会计制度·
2001》也规定,企业对固定资产的购建、出售、清理、报废和内部转移等,都应
当办理会计手续,并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或者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当在期末时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
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但是,相关的流转税政策根据宏观
调控的需要不断调整,我们公司的反应老是“慢一拍”。
1994年
1994年8月,我公司处理了一台解放牌汽车,取得收入2.1万元;处理一
台建筑用水泥搅拌机,取得收入1.4万元。对于怎样纳税,当时公司财务部有两种
意见:一种认为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一种认为只要缴企业所得税。后来,我
们向税务机关咨询才知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1994年5月5日下发的《关
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026号)中规定,
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消费者
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不得
开具专用发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我们
茅塞顿开。
1995年
1995年7月,我们公司又处理了一台搅拌机,获得收入5.1万元;而
1995年2月购买时的价格是4.97万元。当时,按照上年的税法知识,我们没
有去申报纳税。但在当年9月份税务检查时,税务机关却责令我们公司补税
2886.79元(51000÷1.06×0.06),并处罚款1443.40
元。我们很不服气,与税务机关理论。税务人员拿出了相应文件,我们才知道是怎么
回事。
原来,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6月2日下发的《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
(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规定,“使用过的其他属于
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3)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对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按6%的征收率征
收增值税。
从以上文件可知,在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未调整前,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
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及不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固定资产均应将销
售额换算成不含税收入按6%的适用税率计缴增值税。看过文件后,我们懊悔不已。
当时那台搅拌机只卖4.97万元都比卖5.1万元合算。因为卖5.1万元还要交
2886.79元的增值税,实际净收入为48113.21元,比卖4.97万元
还要亏1586.79元。我们因没有及时掌握税收政策而使企业白白蒙受了损失。
1998年
1998年9月,我们公司再次处理了一台搅拌机,取得收入6.8万元;而
1997年12月购买时的价格是5.6万元。当时,我们吸取教训,及时按6%的
增值税率交了3849.06元的增值税。可是,后来我参加一个最新税收政策分析
与运用的研讨会时,主讲教授却告诉我,我们公司多交了1233.68元的增值税。
我非常纳闷,这又是什么原因呢?
原来,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8月11日下发的《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
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国税发[1998]122号)中规
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决定的精神,自1998年8月1
日起,下列特定物货销售行为的征收率由6%调减为4%: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销售旧货;
(4)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免税货物。
财税字[1998]6号文件《关于旧货经营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对“旧货”这
个名词作了解释:“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旧生产资料和旧生
活资料。”显然,纳税人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旧生产资料”的范畴,应当作为
“旧货”按4%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由此可见,从1998年8月1日起销售旧货
应按4%征收增值税,我们又一次因为没有及时掌握税收政策的变化,让企业多交了
税。
2002年
2002年4月,我们公司又处理了一台搅拌机,取得收入4.5万元,而
2000年3月购买时的价格是6万元;同时,处理汽车一辆,原值12万元,已提
折旧4万元,现卖9万元。我们认真对照了上述四份文件,对于处理的搅拌机,由于
没有超过原值故没有申报纳税;而对汽车按4%的增值税率计缴了3461.54元
的增值税。
6月,我在参加“最新税收优惠政策分析”高层研讨会时才明白,我们公司又因
没有及时掌握最新税收优惠政策,多交了2596.16元增值税。因为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在2002年3月13日下发的《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2]29号)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旧货和旧机动车的增值税政策
明确如下:
(1)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应
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
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
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3)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按照这个最新政策,我们公司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为:销售的搅拌机,无论是否
超过原值,都应该“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
交增值税=45000÷1.04×0.04÷2=865.38(元);销售的汽
车,因售价未超过原值,免征增值税。
通过上述税收政策变化对企业税收的影响,我们深深体会到,只有及时掌握税收
政策,才能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才能为企业节税,使企业免受损失。为此,近两年
来,我们采取了以下应对措施:
第一,加强学习交流,及时更新观念。除了要求员工平时多阅读文件、相关杂志
报刊外,一方面经常派中层干部出门学习,参加各种形式的财税研讨会,带回新的税
收筹划理念;另一方面,将国内知名的财税专家请到公司来,传授新的理财技巧和方
法。
第二,借助外部资源,提升管理水平。我们公司聘请了财税专家作为顾问,专家
经常和我们一起分析企业经营情况,对企业重大决策的涉税问题提出中肯的建议,使
企业能够及早地防范财税风险,避免走“弯路”。
第三,及时分析政策,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比如,我们公司即将面临国有企
业改制,职工安排是头等大事。我们在专家、顾问的引导下,认真学习了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
20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
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等文件,理出了分流职
工的解决思路。(bu200407220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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