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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下岗人员用足税收优惠

录入时间:2004-07-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9/2004信息】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 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 总局等部门相继制定出台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的8个配套办法,这些配套 措施涉及下岗失业人员的对象认定、收费减免、税收扶持等方面,这些政策的出台, 标志着我国积极的再就业政策框架已基本明确,并进入政策实施阶段,企业如何充分 利用这些政策,采取不同的用工策略,减轻税负,以达到经济效益最大化,下面以一 实例进行说明。   某公司为2003年新办的一餐饮业,假设公司2003年收入为10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为40万元。   A.如果公司2003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12人,职工总人数为30人,并 与失业人员签订了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新招下岗失业人员占总职工人数比例超过 30%。根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相关规定,那么该公司2003年应缴营 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为0。   B.如果公司2003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5人,新招下岗失业人员占总职工 人数比例低于30%,那么该公司2003年应纳:   营业税=100×5%=5(万元);城建税=5×7%=0.35(万元); 教育费附加=5×3%=0.15(万元);企业所得税=40×33%×[1- (5/30×100%×2)]=8.8(万元)。总共应纳税款14.3万元。   C.如果公司2003年没有招用下岗失业人员,那么该公司2003年应纳:   营业税=100×5%=5(万元);城建税=5×7%=0.35(万元); 教育费附加=5×3%=0.15(万元);企业所得税=40×33%=13.2 (万元)。总共应纳税款18.7万元。   我们从上述实例可以看出,企业采用不同的用工策略,导致不同的效果,说明税 收是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投资决策的一个重要因素。如果企业在投资前,能进行合理 细致的税收筹划,充分利用现有税收政策,可以在投资规模、项目一定的情况下,减 轻税负,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使企业的生产更加合理、合算、合法并取得好的社会 效果。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 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2]5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 208号)、《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 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 (a2004071300712)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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