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地转让:并购比出售效果好
录入时间:2004-06-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3/2004信息】 中国税务报《筹划周刊》6月8日刊登的
《通过法律途径实现涉税零风险》(以下简称《零风险》)一文,通过具体案例阐述
了生地间接转让的税收筹划法。笔者对其中一些内容不能认同,对其选择的“最优筹
划方案”提出不同看法,供参考。
案情概况
公司A于2003年3月以出让方式取得M地块商品房开发权,支付土地出让金
3000万元。至2003年6月底,M地块一直处于生地状态。因所在城市重新规
划给该地块带来的极大利好,导致该地块价格迅速飙升,评估价高达7000万元。
A公司股东会决议拟以转让方式迅速将M地块出手以获取差价。
B公司系为一家新成立的、以货币资金1000万元作投入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公
司。其得知了A公司意向并看好M地块的良好前景,决定以评估价受让M地块土地使
用权后独立开发。
该项目如何筹划才能实现A、B公司合作成功并实现整体利益最大化?
筹划前的分析
《零风险》一文认为,生地直接转让(出售)在法律上完全可行。其实,根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是不允许转让的。
而且直接转让涉及营业税及其相应税费、契税、企业所得税等高额成本,所以直接转
让的做法既存在法律障碍,也不符合经济原则。
A、B公司能否合作建房呢?显然也不可行。因为无论采用分房或分利方式合作
建房,A公司都必须与B公司协作完成整个开发过程,这样做既不符合A公司股东意
愿,也不满足B公司独立开发的愿望。
既不能转让,也不能合作建房,那么能否由A、B公司先进行联合投资,然后再
作内部股权转让呢?结果也不行。因为B公司实力较弱,而A公司投入M地块评估价
则高达7000万元,B公司在联合投资时控制不了该投资项目;同时,A公司在转
让土地使用权时需缴纳巨额企业所得税及契税,在投资转让时还需补缴土地增值税。
除能克服以上困难外,还有无办法带来额外好处呢?
笔者设计的方案
第一步,A公司派生分立出目标公司Y,Y公司的资产就是M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价值为3000万元,股本设计为500万元,差额为负债2500万元。分立项目
设计的意图有二:一是被分立资产就是B公司想要的M地块;二是净资产要小,设为
B公司净资产的一半,以便B公司进行以下并购时能实现绝对控制权。
第二步,B、Y公司采用新设合并形式成立X公司,具体是:Y公司净资产经评
估升值4000万元,根据已知条件,该评估值肯定能征得B公司的确认。同时,按
公平原则以及保证B公司的绝对控制权,双方商定原A公司股东占500万股,占X
公司总股本的33.33%,评估升值4000万元作为X公司负债处理,投入M地
块X公司按评估值入账。B公司股东以B公司净资产1000万元出资,占X公司总
股本的66.67%。
第三步,X公司以M地块作抵押向银行贷款5500万元(不到其评估值的
80%,相对可行),加上X公司已有现金1000万元,归还负债6500万元欠
款。
第四步,经过一段适当时间间隔,原A公司股东以1∶1转让全部股权给原B公
司股东。至此,X公司资产负债表的组成内容是:资产就是M地块7000万元,负
债就是银行贷款5500万元,净资产就是股本1500万元(B独家持有回避形式
此处略)。
对上述方案的评析
该筹划方案运用了派生分立、新设合并、股权内部转让等操作步骤,有以下优点:
一是利用并购,回避了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约束问题;
二是A公司股东通过分立出负债2500万元,并购时M地块增值4000万元
处理为X公司负债的做法,增加了6500万元(全部转让价的93%)及时到手的
可能性和保障性;
三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0]119号)的精神,通过设计非股权支付额高于所支付股权票面价值的
20%,使X公司对M地块以评估值入账,为其今后降低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税
负奠定基础,从而提高了原B公司股东项目合作的积极性;
四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
税[2003]184号)规定,以分立、并购方式实现了M地块从A公司到Y公司
再到X公司所有契税的免缴;
五是通过分立时夹带负债形式降低了并购对象的价值,成功地解决了B公司以小
搏大的并购困难,并保证了其在操作过程中的绝对控制地位;
六是该方案运用了并购会计处理中的购买法,它符合国际会计准则导向,实现了
设计方案账务处理的可行性和不违规性。
该设计方案除众多优点之外,惟一不足的是不能同时给A公司带来企业所得税减
免。但从并购双方一起考虑,双方都不缴企业所得税又能以评估值入账,是违反税收
常识的,是永远做不到的。尽管不能两全其美,选择由原A公司缴企业所得税的暂时
吃亏,来保证X公司未来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双重受益,利益之差由双方协商
分享,这也是本案例筹划方案设计的成功之处。
实施上述方案的几点提醒
以上设计方案存在落实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具体表现在:
1.政策适用上的风险。A公司以负债形式分立套现,并购时评估增值处理为负
债且在并购后迅速以股权转让形式实现单方退出,实质上仍有土地使用权直接转让的
嫌疑。
2.操作完成时间方面的损失。《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出让
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
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
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而上述设计方案操作步骤多且涉及分立合并
的公告程序等,因此方案落实务必把握时效要求,避免延误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和合作
障碍。另外,从Y公司的被分立至其被合并,其时间间隔要求至今尚无明文规定,这
将取决于主管部门的态度和要求。
3.分立与合并时债务人配合的可能性。分立与合并,按公司法等要求都需要征
得债务人同意才行。因此巨额往来在分立和合并时能否得到债务人的配合,直接影响
以上方案的可行性。
4.以上方案,涉及分立、合并、股权内部转让三个环节,需要签订大量合同协
议,需要验资、工商和税务变更或注销等工作,应做全、做细、做正确,否则会影响
方案的落实和效果。
另外,《零风险》一文关于投资再转让不涉及企业所得税、集团内关联交易可采
用平价转移利润等提法,笔者认为不符合现行税收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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