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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心,毛利后面有陷阱--服装生产企业选择经营方式的筹划实例

录入时间:2004-06-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9/2004信息】 东源服装有限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最近,公司接到一笔服装业务,对方企业东方时装厂是小规模纳税人,需要某款式的 服装10000件。双方约定:如果采取经销方式,东源公司生产这批服装的布料可 以由东方时装厂提供,也以向其他单位购买(这种布料目前的市场价格为 125000元),服装的单价为每件21元(不含税);如果采取来料加工方式, 则由东方时装厂提供布料,每件服装的加工费为8.5元。   经测算,东源公司在生产这批服装时可取得电费、燃料等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 额3200元。由于东方时装厂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只能提供由税务机关按6% 征收率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东源公司从东方时装厂购进布料可取得进项税额 7500元(125000×6%)。   对此,东源服装有限公司的李经理不知道采用哪种经营方式较划算。   我们知道,纳税人选择不同的经营方式,其毛利和税负并不相同。在税收筹划过 程中,筹划人员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算账:一是从进销差价的角度分析能获取多少毛 利。这里的毛利特指产品销售额减去原材料成本的差额,或来料加工的加工费收入。 在税费相同的情况下,哪种经营方式的毛利多,纳税人就选择哪种经营方式。二是从 税负的角度考虑。如果经销时接受原料能同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能按规定的税率 抵扣进项税,且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按来料加工计算的应纳税额时,则纳税人宜选择 经销生产方式;反之,则应选择来料加工方式。   对于上例,我们可以扩展开来,分三情况考虑:   经销毛利等于加工费   这可以分成两种情形:   其一,东源公司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原料。   在经销方式下,销售额减去原材料成本的差额为85000元(10000 ×21-125000),东源公司应纳增值税10000×21×17% -125000×6%-3200=25000(元)   在来料加工方式下,加工费收入为85000元(10000×8.5),东源 公司应纳增值税10000×8.5×17%-3200=11250(元)   计算结果表明,东源公司采用经销生产方式或来料加工方式,毛利一样(未考虑 进料时占用资金的利息因素);但是,经销方式的税收负担增加13750元 (25000-11250),并且还要相应增加7%的城建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 共计1375元,二者合计15125元。在经销方式下,东源公司要多支出现金 15125元。   其二,东源公司向一般纳税人采购原料。   在经销方式下,销售额减去原材料成本的差额为85000元,东源公司应缴纳 增值税10000×21×17%-125000×17%-3200=11250 (元);   在来料加工方式下,加工费收入为85000元,东源公司应纳增值税 10000×8.5×17%-3200=11250(元)。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东源公司在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原料的条件下, 采取来料加工方式比较划算;而向一般纳税入采购原料,可以抵扣17%的进项税额, 无论采用经销方式还是来料加工方式(未考虑进料时占用资金的利息因素),经营效 果都是一样的。   经销毛利大于加工费   上例中,若每件服装的加工费调为7.5元,情况怎么样呢?   其一,东源公司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原料。   在经销方式下,销售额减去原材料成本的差额为85000元,东源公司应纳增 值税25000元;   在来料加工方式下,加工费收入为75000元(10000×7.5),东源 公司应纳增值税10000×7.5×17%-3200=9550(元)   东源公司采用经销生产方式可比来料加工方式多获毛利10000元 (85000-75000);但是,税收负担增加15450元(25000 -9550),并且还要相应增加7%的城建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共计1545元, 二者合计16995元。在经销方式下,东源公司要多支出现金6995元。   其二,东源公司向一般纳税入采购原料。   在经销方式下,销售额减去原材料成本的差额为85000元,东源公司应纳增 值税11250元。   在来料加工方式下,加工费收入为75000元(10000×7.5),东源 公司应纳增值税10000×7.5×17%-3200=9550(元)   两相比较,经销方式下,东源公司多获毛利10000元,但是税收负担多 1700元(11250-9550),并且还有7%的城建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 共计170元,二者合计1870元。所以,在经销方式下,东源公司可多获得现金 8130元。   也就是说,如果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原料,在经销毛利大于加工费的条件下,东 源公司采取来料加工方式更划算。如果将进销差价进一步扩大,直至消化掉税收因素, 情况则可能发生变化。如果向一般纳税人采购原料,并且在经销毛利大于加工费的情 况下,纳税人采用经销生产方式更划算。   经销毛利小于加式费   上例中,若每件服装的加工费调为95元,东源公司又应该如何选择呢?   其一,东源公司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原料。   在经销方式下,销售额减去原材料成本的差额为85000元,东源公司应纳增 值税25000元;   在来料加工方式下,加工费收入为95000元(10000×9.5),东源 公司应纳增值税10000×9.5×17%-3200=12950(元)   通过比较,东源公司采用经销方式比来料加工方式毛利少10000元 (85000-95000);税收负担多12050元(25000-12950), 并且还有7%的城建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共计1205元,二者合计13255元。 在经销方式下,东源公司要多支出现金23255元。   其二,东源公司向一般纳税人采购原料   在经销方式下,销售额减去原材料成本的差额为85000元,东源公司应纳增 值税11250元;   在来料加工方式下,加工费收入为95000元(10000×9.5),东源 公司应纳增值税10000×9.5×17%-3200=12950(元)   将经销与加工进行比较,加工比经销多获得毛利10000元,但是,税收负担 也多了1700元(12950-11250),再加上7%的城建税和3%的教育 费附加共计170元,二者合计1870元。因此,在加工方式下,东源公司可多取 得现金8130元。 经过比较,这笔业务对东源公司来说,在经销毛利小于加工费条件下,向小规模 纳税人购买原材料,采取来料加工方式比较划算;如果向一般纳税人采购原料,则采 用加工方式更划算。(bu200406100161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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