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盯准临界点定价格

录入时间:2004-06-03

【中华财税网北京06/03/2004信息】 某啤酒厂近期进行市场调查后得出这样的 结论:虽然其主打产品在当地的市场份额已接近饱和,但如果较大幅度地下调销售价 格,销售数量仍会上升。调查结果显示,如果每吨啤酒售价由3050元(不含增值税, 下同)调整到3010元,则2004年预计销售量会比2003年的销售量增加2%;如果调整为 2990元,则预计销售量将增加2.5%。企业计算后发现,如果售价为3010元,则每吨 可能增加20.2元收益[3010×(1+2%)-3050],而如果售价定为2990元,则每吨可能 增加14.75元收益[2990×(1+2.5%)-3050]。两种方案相比较,前一种定价选择比 后一种选择可能带来更多的收益,因而企业选择了3010元的定价策略。 实际上,啤酒厂的这一选择是不恰当的,如果从税收利益方面考虑,把价格定为 3010元,企业甚至会丧失更多的经济利益。 现行消费税政策规定,纳税人生产和销售啤酒,按定额税率计算和缴纳消费税。 啤酒的销售价格在3000元/吨以下(不含增值税)的,其定额税率为220元/吨;销售 价格在3000元/吨以上(不含增值税)的,其定额税率为250元/吨。也就是说,售价 3000元以上与3000元以下,单位税额相差30元/吨。因此,啤酒的销售价格在3000元 左右时,决定啤酒厂经济效益的因素就不单单是销售价格和销售数量两个因素了,还 必须考虑消费税的因素。 在这样的消费税政策条件下,上例中的两种定价策略能给啤酒厂带来的收益实际 上并不是啤酒厂的计算结果。啤酒厂选择2990元的定价方案时,生产、销售每吨啤酒 需缴纳消费税220元;而选择3010元的定价方案,则每吨啤酒的消费税税额为250元。 经过计算我们不难发现,2990元的定价方案会比3010元的定价方案给啤酒厂多带来 24.05元收益(1.02×250-1.025×220+14.75-20.2)。也就是说,选择低定价方 案比选择高定价的方案更好。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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