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心,让利别让出利空--商业企业商品促销活动中的税收筹划实例
录入时间:2004-06-03
【中华财税网北京06/03/2004信息】 最近,华润商厦准备参加在当地举办的家
电展销会。企业销售商品的平均利润为30%。经测算,如果将商品打八折让利销售,
企业可以维持计划利润的水平。在促销活动的酝酿阶段,销售人员提出了三个促销方
案:方案一,让利(折扣)20%销售;方案二,赠送价值20%的购物券,即消费者购满
10000元货物时可获赠2000元的购物券,持券人可以凭购物券购买商品;方案三,返
还20%的现金,即消费者购满10000元货物可获赠2000元现金。
为避免涉税风险,华润商厦咨询了税务专家。专家就三个方案相关的主要税收问
题进行了分析(以销售10000元的商品为基数,商厦每销售10000元商品发生可在企业
所得税前扣除的工资和其他费用600元):
方案一:让利价值20%销售商品
让利20%销售,就是企业将计划作价10000元的商品作价8000元(购进成本为含税
价7000元)销售出去。假设其他因素不变,企业的税利情况是:
应纳增值税额=8000÷(1+17%)×17%-7000÷(1+17%)×17%=145.30(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8000÷(1+17%)-7000÷(1+17%)-600]×33%=84.05(元);
企业的税后利润=8000÷(1+17%)-7000÷(1+17%)-600-84.05=170.65(元)。
方案二:赠送20%的购物券
消费者购买满价值10000元的商品,华润商厦就赠送2000元的商品。这项业务比
较复杂,我们应对每个环节作具体的分析。
增值税:
企业销售10000元商品应纳增值税=10000÷(1+17%)×17%-7000÷(1+17%)×
17%=435.90(元);
赠送2000元的商品,应作视同销售处理,企业应纳增值税=2000÷(1+17%)×
17%-1400÷(1+17%)×17%=87.18(元);
合计应纳增值税=435.90+87.18=523.08(元)。
个人所得税: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获得购物券属于偶然所得,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现行
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发放购物券的企业应该在发放环节代扣代缴,如果未代扣代缴,
则发放企业应该赔缴。因此,华润商厦在赠送购物券的时候,应该代顾客缴纳个人所
得税。具体操作时应将其换算成含税所得额。
其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00÷(1-20%)×20%=500(元)。
企业所得税:
赠送的商品的成本及代顾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因此,华润
商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0000-7000)÷(1+17%)-600]×33%=648.15(元)。
企业的税后实际利润额=(10000-7000)÷(1+17%)-1400÷(1+17%)-500-600-
648.15=-380.63(元)。
方案三:返还20%的现金
与方案二同理,华润商厦应缴纳相关的税收为:
应纳增值税=[(10000-7000)÷(1+17%)]×17%=435.90(元);
应代顾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000÷(1-20%)×20%=500(元);
由于赠送的现金及代顾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应纳所得税额
=[(10000-7000)÷(1+17%)-600])×33%=648.15(元);
企业税后实际利润额=(10000-7000)÷(1+17%)-2000-600-500-648.15=
1184.05(元)
在规范操作的前提下,通过对照政策进行具体的测算,我们不难发现各种方案的
优劣(详见下表):
各个方案的税收负担比较 (单位:元)
方案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企业税后利润
A 145.30 84.05 170.65
B 523.08 500 648.15 -380.63
C 435.90 500 648.15 -1184.05
方案一,企业通过销售10000元的商品,可以获得170.65元的税后净利润;
方案二,企业销售10000元商品实际支出价值12000元的货物,亏损380.63元;
方案三,企业销售10000元的商品,另外还要支出2000元的现金,亏损1184.05元。
显然,这个方案最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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