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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挂账还不如先定“身份” --购买无法办理产权转让轿车的筹划实例

录入时间:2004-05-21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1/2004信息】 最近,笔者在作税收筹划专题讲座时,一 些企业人士向笔者咨询“挂账资产”费用问题的解决方法。下面,我们以一个笔者曾 经跟踪调查的案例为例进行探讨。   2001年10月18日,甲公司因业务需要,花费50万元从某镇政府购进了 一辆奔驰牌轿车。轿车原价为120万元,已经使用了5年。由于种种客观原因,甲 公司购买这辆轿车时无法取得相关的凭证而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公司财务人员对这笔 业务进行了估价入账处理,并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了折旧。   2002年5月至8月,公司发生汽车修理费用65350元,其修理费用的进 项税额11109.5元已在销项税额中抵扣。2003年3月20日,当地主管国 税局稽查局对这家公司2002年度增值税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了这一问题。 稽查人员对该公司的这笔修理费用的进项税额是否予以抵扣发生了争议。后来,稽查 局的审理小组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未对该汽车的修理费用的进项税额进行追究。   但是,2003年10月28日,当地主管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该公司2001 年和2002年的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对小轿车的折旧问题提出质疑, 认定该公司多提折旧11.67万元(50/60×14),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3.85万元(11.67×33%)。同时,地税稽查局将企业未取得小汽车的所 有权而计提折旧的行为认定为偷税行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以 一倍的罚款。   类似的情况,在房产买卖和其他机器设备固定资产买卖等行为中也容易碰到。本 案中,国税部门从实际情况出发,认可了企业发生的行为,显然企业是欢迎的;而地 税机关从有政策的角度考虑,未认可企业的行为,也是有法律根据的。   对类似的法律规定相对模糊的具体事项,企业降低纳税成本的方法,就是通过有 关经济手段或者会计技术使有关法律问题明晰化。本案中,问题的关键就是甲公司要 取得有关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本案中的小轿车属于特殊商品,甲公司取得其所 有权除了要有符合规定的商事凭证以外,还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办理过户手续。甲公司 仅有购销合同和镇政府出具的收款收据,显然未能取得轿车的所有权。如果预知难以 取得所有权,甲公司不妨考虑取得该项资产的使用权,即通过合法的手续和程序签订 租赁协议。这样,相关费用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合法抵扣,而有关资产的折旧也可 以通过租金的摊销而收回。当然,对于一些具体情况,企业应在征得当地主管税务机 关认可的情况下操作。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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