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调整集资利率可节税
录入时间:2004-06-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6/09/2004信息】 以职工集资方式筹措资金,因其既能克服
银行贷款手续繁琐之苦以解燃眉之急,又能给职工带来收入,更能享受纳税所得额减
免,而成为一些企业的首选。
集资利息是不是越高越好呢?也不尽然。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暂行条例》第6条第1款的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
出,按照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部分,准予扣除”。换
句话说,就是纳税人经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出,超过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部
分不得扣除,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对于支付给个人的利息支出还要按20%扣缴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可采取对集资
利率进行合理性调整的方式,把属于限制性的费用进行“间接转换”,达到既节税又
能增加职工税后利润的目的。
现举例说明。
假设沧龙实业有限公司现有职工300人,人均月工资700元,该地计税工资
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当年度向职工集资人均20000元,年利率8%。假定
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为4.875%,当年度税前会计利润总额为200000元。
因为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超过可扣除标准,根据税法规定,对于超支利息应调增应
纳税所得额为:20000×300×(8%-4.875%)=187500(元),
该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为:(200000+187500)×33%=
127875(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20000×300×8%×
20%=96000(元)。
如果沧龙实业有限公司采取将职工的名义集资利率降为4.875%,把降低的
利息通过提高职工奖金或工资的方式来解决的方案。那么,虽然职工的名义集资利率
降了下来,但是个人毛收入不但没有减少,而因集资利息的应纳税所得额降低,使得
个人的税后收益增加。对企业来说,集资利息末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息,可以获
得全额扣除。
因此,该公司可以将集资利率降为4.875%,而将利息超支部分
187500元按人按月分摊,每人每月增加工资或奖金52.08元,增加后人均
月工资达到752.08元,仍未超过计税工资标准。将利息费用转移为工资费用后,
企业职工集资利息可全额扣除,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减少了61875元,应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减少了37500元,职工人均月应纳税减少额为:37500÷
(300×12)=10.42(元)。
显而易见,调整了集资利率,使企业税后收益增加了61875元,达到了节税
的目的,而每一个企业职工的月税后收益也增加了10.42元,得到了一定的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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