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技巧与避税案例:个人所得税合理避税筹划——纳税人身份认定的筹划方法
录入时间:2003-08-26
【中华财税网北京08/26/2003信息】 (五)纳税人身份认定的筹划方法
一个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要对本国居民的国内外一切所得征税,从纳税人角度
看,这时该国的居民不仅要就其国内所得向本国政府纳税,而且还要就其在国外的所
得向本国政府纳税。居民纳税人这种要求其国内外一切所得向居住国政府纳税的义务
被称为无限纳税义务。在一个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无论是自然人居民还是法人居
民都对居住国政府负有无限纳税义务。
在实践中,有些国家还将自然人居民分为非长期居民和长期居民,二者都负无限
纳税义务,但非长期居民负有条件的无限纳税义务,长期居民则负无条件的无限纳税
义务。例如,我国税法就将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我国境内居住满一年不超过五年的
个人视为非长期居民,这些纳税人按法律要求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向中国纳税,
但是经过税务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
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必就外国境内公司、企业或个人支付的外国来
源的所得纳税。可见,这是一种有条件的无限纳税义务。而一旦在中国无住所的个人
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五年,则从第六年起,他就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
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627]
[案情说明] 史密斯先生从1998年1月起被美国一家公司派到我国,在该公司与我
国合资的达康公司任职做技术指导工作。史密斯先生每月的工资由两家公司分别支付。
我国境内的达康公司每月向其支付15000元人民币,美国公司每月向其支付工资折合人
民币35000元。2000年6月,史密斯先生被该美国公司临时派到泰国,为一家集团公司
检测设备,他在泰国工作15天,泰国公司向其支付工资1000美元,随即又返回我国的
达康公司工作。
[要求筹划] 史密斯先生2000年6月应在我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业务说明] 史密斯先生属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居住满一年不超过五年的个人,
根据我国税法,他应就在我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境内、境外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
向我国纳税,而他被美国公司临时派到泰国工作15天属于临时离境,这期间他在泰国
工作取得的由泰国公司支付的工资薪金无须向我国纳税。
[筹划分析] 史密斯先生当月应向我国纳的税额按公式计算如下:
(1)按当月境内境外支付工资总额计算的应纳税额
=(50000-4000)×30%-3375(速算扣除数)
=10425元
(2)当月应纳税额:
10425×[1-(35000÷50000)×(15÷30)]=6776.25(元)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