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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技巧与避税案例:企业所得税合理避税筹划——固定资产折旧的所得税筹划(二)

录入时间:2003-08-25

  【中华财税网北京08/25/2003信息】 然而,资产的计价和折旧是影响企业应纳 税所得额的重要项目。但资产的计价几乎不具有弹性。就是说,纳税人很难在这方面 作合理避税筹划的文章。而固定资产折旧就成为经营者必须考虑的问题。 ●折旧年限的确定 客观地讲,折旧年限取决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由于使用年限本身就是一个预 计的经验值,使得折旧年限容纳了很多人为成分,为合理避税筹划提供了可能性。缩 短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可以使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发 生后移。在税率稳定的情况下,所得税递延交纳,相当于向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折旧是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通过逐渐损耗(包括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而转移 到产品成本或商品流通费用中的那部分价值。折旧的核算是一个成本分摊的过程,即 将固定资产取得成本按合理且系统的方式,在它的估计有效使用期间内进行摊配。这 不仅是为了收回投资,使企业在将来有能力重置固定资产,而且是为了把资产的成本 分配于各个受益期,实现期间收入与费用的正确配比。 由于折旧要计入产品成本,直接关系到企业当期成本的大小、利润的高低和应纳 税所得额的多少。因此,怎样计算折旧便成为十分重要的事情。 ●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时,应该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固定资产原值; (2)固定资产残值; (3)固定资产清理费用; (4)固定资产使用年限。 ●应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 (1)房屋、建筑物; (2)在用的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器具、工具; (3)季节性使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机器设备; (4)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5)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6)财政部规定其他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 (1)土地; (2)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 (3)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4)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按照规定提取维检费的固定资产; (6)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 (7)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 (8)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9)财政部规定的其他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方法很多,常用的折旧方法有以下几种: 1.使用年限法。 使用年限法是根据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扣除预计残值,按预计使用年限平均计提 折旧的一种方法。使用年限法又称年线平均法、直线法,它将折旧均衡分配于使用期 内的各个期间。因此,用这种方法所计算的折旧额,在各个使用年份或月份中都是相 等的。其计算公式为: 固定资产年折旧额=(原始价值-预计残值+预计清理费用)/预计使用年限 2.产量法。 产量法是假定固定资产的服务潜力会随着使用程度而减退,因此,将年限平均法 中固定资产的有效使用年限改为使用这项资产所能生产的产品或劳务数量。其计算公 式为: 每单位产品的折旧费用=(固定资产原始价值+预计清理费用-预计残值)/应计 折旧资产的估计总产量 3.工作小时法。 这种方法与产量法类似,只是将生产产品或劳务数量改为工作小时数即可,其计 算公式为: 使用每小时的折旧费用=(固定资产原值+预计清理费用-预计残值)/应计折旧 资产的估计耐用总小时数 4.加速折旧法。 加速折旧法又称递减折旧费用法,指固定资产每期计提的折旧费用,在使用早期 提得多,在后期则提得少,从而相对加快了折旧的速度。加速折旧有多种方法,主要 有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 (1)年数总和法。 又称合计年限法,是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净残值后的净额率以一个逐年递减的 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这个递减分数分子代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数,分母代表 使用年数的数字总和。其计算公式为: 年折旧率=(折旧年限-已使用年限)/[折旧年限×(折旧年限+1)÷2]×100%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残值)×年折旧率 (2)双倍余额递减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是在不考虑固定资产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账面 余额和双倍直线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年折旧率=2/折旧年限=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年折旧率 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应当在其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以前两年 内,将固定资产净值平均摊销。 采用加速折旧法,可使固定资产成本在使用期限中加快得到补偿。但这并不是指 固定资产提前报废或多提折旧,因为不论采用何种方法提折旧,从固定资产全部使用 期间来看,折旧总额不变,因此,对企业的净收益总额并无影响。但从各个具体年份 来看,由于采用加速的折旧法,使应计折旧额在固定资产使用前期摊提较多而后期摊 提较少,必然使企业净利前期相对较少而后期较多。 不同的折旧方法对纳税企业会产生不同的税收影响。首先,不同的折旧方法对于 固定资产价值补偿和补偿时间会造成早晚不同。其次,不同折旧方法导致的年折旧额 提取直接影响到企业利润额受冲减的程度,因而造成累进税制下纳税额的差异及比例 税制下纳税义务承担时间的差异。企业正是利用这些差异来比较和分析,以选择最优 的折旧方法,达到最佳税收效益。 从企业税负来看,在累进税率的情况下,采用年限平均法使企业承担的税负最轻, 自然损耗法(即产量法和工作小时法)次之,快速折旧法最差。这是因为年限平均法使 折旧平均摊入成本,有效地扼制某一年内利润过于集中,适用较高税率;而别的年份 利润又骤减。因此,纳税金额和税负都比较小、比较轻。相反,加速折旧法把利润集 中在后几年,必然导致后几年承担较高税率的税负。但在比例税率的情况下,采用加 速折旧法对企业更为有利。因为加速折旧法可使固定资产成本在使用期限内加快得到 补偿,企业前期利润少,纳税少;后期利润多,纳税较多,从而起到延期纳税的作用。 我国税法及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可以选择具体折旧方法;外商投资企业的固定资 产折旧采用直线法(即年限平均法)计算,需采用其他折旧方法的,可以由企业提出申 请,呈报国家税务局批准。而且,对各类固定资产折旧计提的最短年限作了明确规定。 对于特殊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范围,也作了规定: (1)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和常年处于震撼、颤动状态的机器、设备; (2)由于提高使用率,加强使用强度,而常年处于日夜运转状态的机器、设备;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期比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短,并在合作期满后归中方 合作者所有的固定资产。 上述规定,即限定了固定资产折旧计处的范围,也为利用折旧方法选择来合理避 税提供了可能性。 但在实际工作中,有些企业(尤其是外商投资企业)并未严格按税法规定提取折旧, 为了推迟企业获利年度,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不留固定资产残值的方法,提高折 旧率,加速折旧,使企业在开业初期利润较少或出现亏损,从而达到避税目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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