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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技巧与避税案例:消费税的合理避税筹划——“先销售后包装”的消费税筹划

录入时间:2003-08-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8/22/2003信息】 (六)“先销售后包装”的消费税筹划 税法规定,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 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组合产制品的销售金额按应税消费品的最高税率征 税。 习惯上,工业企业销售产品,都采取“先包装后销售”的方式进行。按照上述规 定,如果改成“先销售后包装”方式,不仅可以大大降低消费税税负,而且增值税税 负仍然保持不变。 [案例534] [案情说明] 某日用化妆品厂,将生产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小工艺品等组成 成套消费品销售。每套消费品由下列产品组成:化妆品包括一瓶香水(30元)、一瓶指 甲油(10元)、一支口红(15元);护肤护发品包括两瓶浴液(25元)、一瓶摩丝(8元)、 一块香皂(2元);化妆工具及小工艺品(10元)、塑料包装盒(5元)。化妆品消费税税率 为30%,护肤护发品17%。上述价格均不含税。 按照习惯做法,将产品包装后再销售给商家。 应纳消费税=(30+10+15+25+8+2+10+5)×30% =31.5(万元) [筹划思路] 若改变做法,将上述产品先分别销售给商家,再由商家包装后对外 销售(注:实际操作中,只是换了个包装地点,并将产品分别开具发票,账务上分别核 算销售收入即可)。 应纳消费税=(30+10+15)×30%+(25+8+2)×17% =16.5+5.95 =22.45(元) [筹划结果] 每套化妆品节税额为:31.5-22.45=9.05(元)。 企业销售带包装的产品,除税法规定的各种酒,各种酸以及烧碱、焦油、漂白粉 等产品可以按扣除包装的销售收入征税外,其余产品都应按带包装销售收入征税。在 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有些产品的包装物需要收回,以便周转使用。因此在销 售产品时,有两种做法: 一种是包装物不作价随同时销售,而是收取押金; 另一种是包装物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 对此,原税法规定,第一种情况即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只是收取押金, 此项押金并入中征税。但纳税人应按规定的期限,对包装物的押金及时进行清理,将 不予退还的押金转作产品销售收入额,按销售产品的适用税率纳税。 对第二种情况收取的押金,逾期未退还的部分,则不再征税。一些企业为了逃避 纳税,将第一种情况收取的押金,说成是第二种情况收取的押金。特别是价格改革后, 很多产品的价格已不由国家控制,而由企业按市场供求自行定价,税务部门很难确定 企业产品销售过程中,包装物是否已作价随同产品销售。加上包装物押金的清理期一 般为一年,对包装物押金的检查核实有一定的难度。 一些企业利用这一规定把收取的未作价随同产品销售的包装物押金,以包装物随 同产品销售,另外已收取押金的名义挂往来账,待清理逾期未退还的包装物押金时, 便规避了包装物押金应纳的消费税、增值税。 [案例535] [案情说明] 无锡莱英橡胶工业公司销售10000个汽车用轮胎x每只200元,其中含 包装物价值每只200元。则无锡莱英橡胶工业公司采取轮胎连同包装物合并销售,则: 销售额=10000×2000=20000000元 消费税税率为10%,则应纳消费税额为: 应纳消费税额=2000万元×10%=200万元 [筹划思路] 企业财务经理从合理避税角度出发,建议销售部门在销售轮胎签订 合同时,对包装物采取收取押金的方式进行。因此,按税法规定,则无锡莱英橡胶工 业公司应纳消费税为: 销售额=10000×(2000-200)=1800万元 应纳消费税额=1800万元×10%=180万元 [筹划结果] 无锡莱英橡胶工业公司前后相比,避税额为200-180=20万元。 [特别提示]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 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会计如何处理,均应并入销售额中计算消费税额。因此, 企业如果想在包装物上节约消费税,关键是包装物不能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采取 收取“押金”,此“押金”不并入销售额计算消费税额。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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