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技巧与避税案例:消费税的合理避税筹划——“先销售后包装”的消费税筹划
录入时间:2003-08-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8/22/2003信息】 (六)“先销售后包装”的消费税筹划
税法规定,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
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组合产制品的销售金额按应税消费品的最高税率征
税。
习惯上,工业企业销售产品,都采取“先包装后销售”的方式进行。按照上述规
定,如果改成“先销售后包装”方式,不仅可以大大降低消费税税负,而且增值税税
负仍然保持不变。
[案例534]
[案情说明] 某日用化妆品厂,将生产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小工艺品等组成
成套消费品销售。每套消费品由下列产品组成:化妆品包括一瓶香水(30元)、一瓶指
甲油(10元)、一支口红(15元);护肤护发品包括两瓶浴液(25元)、一瓶摩丝(8元)、
一块香皂(2元);化妆工具及小工艺品(10元)、塑料包装盒(5元)。化妆品消费税税率
为30%,护肤护发品17%。上述价格均不含税。
按照习惯做法,将产品包装后再销售给商家。
应纳消费税=(30+10+15+25+8+2+10+5)×30%
=31.5(万元)
[筹划思路] 若改变做法,将上述产品先分别销售给商家,再由商家包装后对外
销售(注:实际操作中,只是换了个包装地点,并将产品分别开具发票,账务上分别核
算销售收入即可)。
应纳消费税=(30+10+15)×30%+(25+8+2)×17%
=16.5+5.95
=22.45(元)
[筹划结果] 每套化妆品节税额为:31.5-22.45=9.05(元)。
企业销售带包装的产品,除税法规定的各种酒,各种酸以及烧碱、焦油、漂白粉
等产品可以按扣除包装的销售收入征税外,其余产品都应按带包装销售收入征税。在
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有些产品的包装物需要收回,以便周转使用。因此在销
售产品时,有两种做法:
一种是包装物不作价随同时销售,而是收取押金;
另一种是包装物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
对此,原税法规定,第一种情况即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只是收取押金,
此项押金并入中征税。但纳税人应按规定的期限,对包装物的押金及时进行清理,将
不予退还的押金转作产品销售收入额,按销售产品的适用税率纳税。
对第二种情况收取的押金,逾期未退还的部分,则不再征税。一些企业为了逃避
纳税,将第一种情况收取的押金,说成是第二种情况收取的押金。特别是价格改革后,
很多产品的价格已不由国家控制,而由企业按市场供求自行定价,税务部门很难确定
企业产品销售过程中,包装物是否已作价随同产品销售。加上包装物押金的清理期一
般为一年,对包装物押金的检查核实有一定的难度。
一些企业利用这一规定把收取的未作价随同产品销售的包装物押金,以包装物随
同产品销售,另外已收取押金的名义挂往来账,待清理逾期未退还的包装物押金时,
便规避了包装物押金应纳的消费税、增值税。
[案例535]
[案情说明] 无锡莱英橡胶工业公司销售10000个汽车用轮胎x每只200元,其中含
包装物价值每只200元。则无锡莱英橡胶工业公司采取轮胎连同包装物合并销售,则:
销售额=10000×2000=20000000元
消费税税率为10%,则应纳消费税额为:
应纳消费税额=2000万元×10%=200万元
[筹划思路] 企业财务经理从合理避税角度出发,建议销售部门在销售轮胎签订
合同时,对包装物采取收取押金的方式进行。因此,按税法规定,则无锡莱英橡胶工
业公司应纳消费税为:
销售额=10000×(2000-200)=1800万元
应纳消费税额=1800万元×10%=180万元
[筹划结果] 无锡莱英橡胶工业公司前后相比,避税额为200-180=20万元。
[特别提示]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
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会计如何处理,均应并入销售额中计算消费税额。因此,
企业如果想在包装物上节约消费税,关键是包装物不能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采取
收取“押金”,此“押金”不并入销售额计算消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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