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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技巧与避税案例:消费税的合理避税筹划——消费税筹划的新思路

录入时间:2003-08-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8/22/2003信息】 第四章 消费税的合理避税筹划 消费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设立的新税种。它是在对所有工业品普遍征收增值税的 基础上,对一些特殊消费品,在征收增值税同时交叉对消费品征税,以调节我国消费 结构,正确引导消费方,抑制超前消费需求,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 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只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税款最 终由消费者承担。 (1)纳税环节合理避税筹划 纳税环节是应税消费品生产、消费过程中应缴纳消费税的环节。利用纳税环节合 理避税就是尽可能避开或推迟纳税环节的出现,从而获得这方面的利益。 具体地讲: 第一,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于销售时纳税,但企业可以低价销售,搞“物物交换” 少缴消费税,也可以改变和选择某种对企业有利的结算方式推迟缴税; 第二,由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企业可以利用此项规定作出有利 于合理避税的筹划; 第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企业可 根据此项规定,采取与受托方联营的方式,改变受托与委托关系节省此项消费税。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合理避税筹划 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应税行为性质和结算方式分别按下列方式确定对 企业合理避税有利: 第一,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以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的,为销售合同规定 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第二,以预收货款结算方式销售的,为应税消费品发出当天。 第三,以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 款的凭证的当天。 第四,以其他结算方式销售的,为收讫销售额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证当天。 第五,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当天。 第六,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第七,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3)纳税地点避税筹划 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代销自产 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款在纳税人核算地和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第二,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县(市)的,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 地缴纳消费税,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所属分局批准,分支机构应纳消费税可由总机构 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第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款,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上缴消 费税税款; 第四,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款,由进口人或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第五,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企业可 根据此项规定,采取与受托方联营的方式,改变受托与委托关系,节省此项消费税。 (一)消费税筹划的新思路 消费税的税收筹划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下面结合现行税收政策介绍一些消费 税筹划的新思路,希望能抛砖引玉,举一反三。 (1)利用结转销售收入合理避税 第一,利用价外收入转入销售收入合理避税 有些企业对价外收取的“技术开发费”、“保险费”等,在进行产品销售收入的 账务处理时,往往钻现行税法“实际取得的销售收入的金额”与“产品销售价”的空 子、将产品销售收入的全部金额分开发票。仅以产品原销售价部分做销售处理,开正 式发票,对按产品销量规定的各种名义的加价部分开普通收据,冲减有关的成本费。 还有的企业将加价部分以联营为名直接以利润分成的形式记入“投资收益”账户。 第二,以实际销售收入扣除各种费用后的余额入销售收入账。 一些企业为了促销,搞“有奖销售”、“以旧换新销售”、“还本销售”、“销 售回扣”等,有的企业便利用这些经营方式,以扣除多种费用支出后的缩小了的销售 收入记账,以此来减少消费税的负担。 对企业采取“销售折让”方式销售的应税产品,如果折让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单独 注明的,对这部分折让额可不征收消费税,如果企业将这部分折旧额并入销售收入, 按照规定征收消费税,因此企业要合法避税,必须将两者开在一张发票面才行。 第三,利用“以物易物”销售方式少做销售收入。 当甲、乙两个企业各自均需要对方的产品时,在购销时往往实行“以物易物”的 销售方式,双方通过协商均以低价出售,这样便可以在双方利益均不受影响的前提下, 使双方都可以通过低价销售达到少纳消费税的目的。 (2)税法规定,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 或抵偿债务等方面,应当按照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作为计税依据。在 实际操作中,当纳税人用应税消费品换取货物或者投资入股时,一般是按照双方的协 议价或评估价确定的,而协议价往往是市场的平均价。如果按照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 高销售价作为计税依据,显然会加重纳税人的负担。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如果采取 先销售后入股(换货、抵债)的方式,会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案例518] [案情说明] 金光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2002年9月对外销售同型号的摩托车时共 有三种价格,以4000元的单价销售50辆,以4500元的单价销售10辆,以4800元的单价 销售5辆。9月以20辆同型号的摩托车与甲企业换取原材料。双方按当月的加权平均销 售价格确定摩托车的价格,摩托车消费税税率为10%。按税法规定,应纳消费税为: 4800×20×10%=9600(元)。 [筹划分析] 如果该企业按照当月的加权平均价将这20辆摩托车销售后,再购买 原材料,则应纳消费税为: 4000×50+4500×10+4800×5÷50+10+5×20×10%=8276.92(元) 节税额约为1323元。 (3)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8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用外购已税烟丝等8种应税 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允许扣除已纳消费税款。如果企业购进的已税消费品 开具的是普通发票,在换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时,应一律按6%的征收率换算。 ①当纳税人决定外购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时,应选择生产厂家,而不应是商 家。所谓连续生产,是指应税消费品生产出来后直接转入下一生产环节,未经市场流 通。因此,允许扣除已纳消费税的外购消费品仅限于直接从生产企业购进的,不包括 从商品流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另一方面,同品种的消费品,在同一时期,商家 的价格往往高于生产厂家。由此可见,生产厂家是纳税人外购应税消费品的首选渠道, 除非厂家的价格扣除已纳消费税款后的余额比商家的价格高。 ②当小规模纳税人生产企业向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消费品时,应从对方取得普通 发票,以获取更多的消费税抵扣。 [案例519] [案情说明] 某小规模纳税人从某厂家购进某种应税消费品,支付价税合计100000 元,消费税税率30%。 [筹划分析] 若取得普通发票,那么允许抵扣的消费税为: 100000÷1+6%×30% =28302(元) 若取得专用发票,那么允许抵扣的消费税为: 100000÷1+17%×30% =25641(元)。 取得普通发票比取得专用发票多抵扣消费税2661元。该笔业务,对销售方来说, 无论是开具何种发票,其应纳增值税和消费税是不变的。对购买方来说,由于小规模 纳税人不享受增值税抵扣,所以并不增加增值税税负。很显然,对购买方来说,在这 里普通发票的“身价”超过了专用发票。 (4)税法规定,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消 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销售金额按应税消费品的最高税率纳税。习惯上, 工业企业销售产品,都采取“先包装后销售”的方式进行。按照上述规定,如果改成 “先销售后包装”方式,不仅可以大大降低消费税税负,而且增值税税负仍然保持不变。 [案例520] [案情说明] 美肤特日用化妆品厂,将生产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小工艺品等 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每套消费品由下列产品组成:化妆品包括一瓶香水30元、一瓶 指甲油10元、一支口红15元;护肤护发品包括两瓶浴液25元、一瓶摩丝8元、一块香皂 2元;化妆工具及小工艺品10元、塑料包装盒5元。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护肤护 发品17%,上述价格均不含税。按照习惯做法,将产品包装后再销售给商家。应纳消 费税为: 30+10+15+25+8+2+10+5×30%=31.5(元)。 [筹划分析] 若改变做法,将上述产品先分别销售给商家,再由商家包装后对外 销售(注:实际操作中,只是换了个包装地点,并将产品分别开具发票,账务上分别核 算销售收入即可),应纳消费税为: 30+10+15×30%+25+8+2×17% =16.5+5.95=22.45(元)。 每套化妆品节税额为9.05元。 (5)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或非应征消费税货物),应当分 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的,按最高税率征税。 仍引用上例。若上述产品采取“先销售后包装”方式,在账务上未分别核算其销售额, 则税务部门仍按照30%的最高税率对所有产品征收消费税。 (6)税法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 扣。如果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通过测算,我 们不难发现,在各相关因素相同的情况下,自行加工方式的税后利润最少,其税负最 重,而彻底的委托加工方式(收回后不再加工直接销售)又比委托加工后再自行加工后 销售,其税负要低,因此,企业可根据这个结果,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应税消费 品的加工方式。 (7)利用税率高低不同合理避税 由于消费税是按不同产品设计高低不同的税率,税率档次较多。当企业为一个大 的联合企业或企业集团时,其内部各分厂所属的商店、劳务服务公司等,在彼此间购 销销售商品,进行连续加工或销售时,通过内部定价,达到整个联合企业合理避税。 即当适用高税率的分厂将其产品卖给适用低税率的分厂时,通过制定较低的内部价, 使把商品原有的一部分价值由高税率的部门转到低税率的部门,适用高税率的企业、 销售收入减少,应纳税额减少;而适用税率低的企业,产品销售收入不变,应纳税额 不变,但由于它得到了低价的原材料,成本降低,利润增加。至于内部各分厂之间的 “苦乐不均”问题,公司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如把一些开支放在获利多的企业等方法 进行调剂。 (8)利用委托加工产品合理避税。 现行税法规定,工业企业自制产品的适用税率,依销售收入计税。工业企业接受 其他企业及个人委托代为加工的产品,仅就企业收取的加工费收入计税,税率是显然 的,工业企业制造同样的产品,如属受托加工则比自制产品税负轻。一些企业便运用 各种手法,将自制产品尽可能变成以“卖给对方名义作价转入往来账。待产品生产出 来时,不作产品销售处理,而是向购货方分别收取材料款和加工费。也有的企业在采 购原材料时,就以购货方的名义进料,使产品销售不按正常的产品销售收入做账,不 纳消费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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