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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技巧与避税案例:增值税的合理筹划避税——结算方式的增值税筹划

录入时间:2003-08-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8/19/2003信息】 (二十二)结算方式的增值税筹划   企业结算方式的种类有很多,我们将它们汇总列表如下,以供对比:          使用                    会计核 结算 含义      区域 付款 特点       分类    算使用 方式          范围 期限                科目    汇款人将款项交    存当地出票银行,    自出 1.灵活,变现性         其他货 银行 由出票银行签发  异地 票日 好;可背书转让;         币资金 汇票 的,由其再见票     起一 2.得付有条件          ——银    时,按结算金额     个月 (填明“现金”字         行汇票    无条件付给持票     内  样的银行汇票不        商业汇    人的票据。          得转让)。            票                   1.具备真实的交                   易关系或债权债                   务关系;2.可以    是出票人签发的,       背书转让,汇票    委托付款人在指     最长 经过承兑;3.信 按照承兑人不  应 收 商业 定日期无条件支  同城 不超 用较高,急需资  同分为商业承  (应付) 汇票 付确定的金额给  异地 过6 金时可以向银行  兑和银行承兑   票据    收款人或者持票     个月 申请贴现;4.签 汇票。    人的票据。          发人是收款人付                   款人,承兑人是                   付款人银行    银行本票是银行     自出 1.由银行签发并    签发的,承诺自     票日 保证兑付,且见票 分现金支票,定 银行 己在见票时无条  同城 起最 即付,信誉高,支 额本票和不定额 其他货 本票 件支付确定的金     长不 付功能强;2.可 本票;其中,定 币资金    额给收款人或者     超过 以背书转让(“现 额本票有1000  -银行    持票人的票据。     2个 金”字样银行本票 元,5000元,10 本票                月  不得背书转让)   000元,50000元。    支票是出票人签     提示 1.记名;2.禁止    发的,委托办理     付款 签发空头支票;    支票存款业务的     期限 3.支票限于见票    银行或者其他金     为自 即付,不得另行 分现金支票, 支票 融机构再见票时  同城 出票 记载付款日期; 转账支票,普  银行存    无条件制服确定     日起 4.可以背书转让 通支票,划线  款    的金额给收款人     10日 (用于支取现金的 支票等。    或者持票人的票     内  支票不得背书转    据。             让)。    汇款人委托银行                汇兑分为信汇,    将其款项制服给     两个 简便,灵活   电汇两种,由  银行存 汇兑 收款人的结算方  异地 月          汇款人选择使  款    式                        用                   单位和个人凭已 委托收款结算    收款人委托银行  同城 3天 承兑商业汇票办  款项的划回方 委托 向付款人收取款  异地    理款项的结算, 式,分邮寄和 银行存 收款 项的结算方式。        均可以使用委托 电报两种,由  款                   收款结算方式。 收款人选用。                1.验 1.办理委托承付                单付 结算的款项,必  1.款项的划回                款的 须是商品交易,  方法,分邮寄    托收承付是根据     承付 以及因商品交易  和电告汇两种,    购销合同由收款     期为 而产生的劳务供  由收款人选用; 托收 人发货后委托银  异地 3天; 寄销,赊销商品  2.承付货款分 银行存 承付 行向异地付款人     2.验 的款项不得办理 为验单付款和   款    收取款项,由付     货付 托收承付结算;  验货付款两种,    款人向银行承认     款的 2.收付双方使用 由收付双方商    付款的结算方式。    承付 托收承付结算必  量选用,并在                期为 须签有。    合同中明确规                10天。         定。                   1.具有消费信用                   且允许善意透支;    信用卡是指商业        单位卡账户的资    银行向个人和单     信用 金一律从其基本 1.按照使用对 其他货    位发行的,凭此     卡透 存款账户转账存  象分为单位卡 币资金 信用 向特约单位购物, 同城 支期 入,不得交存现  和个人卡;2. ——信 卡  消费和向银行存  异地 限最 金,不得将销货  按信誉等级分 用卡存    取现金,且具有     长为 收入的款项存入  为金卡和普通  款    消费信用的特制     60天。 其账户;2.单位 卡。    载体卡片。          卡一律不得支取                   现金。                1.信                誉较    信用证结算方式  国际 好;          其他货币资金 信用 是国际结算的一  结算 2.国 略        ——信用证存 证  种主要方式。   (主要) 内较          款                少使                用。   企业购销活动中的地点、对象、定价、结算方式,与企业的税负有很大的关系。 例如,在企业销售资金难以及时回笼的情况下,采用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可以推迟纳 税期限。因此,做好企业采购、销售中的纳税筹划,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利用地区性的税负差别,在税负较低的地区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等分支机构、 将货物调拨到分支机构销售,通过转让定价的方法,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2)购销活动中,利用增值税购进扣税法,以各种方式延缓纳税。   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尽管不会降低企业应税产品的总体税负,但却为企业通 过各种方式延缓纳税,并利用通货膨胀和时间价值因素,为相对降低税负创造了条件。   企业产品销售的具体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总体上有两种类型:现销方式和赊销 方式。现行税制和财务制度对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实现时间的规定是一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 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不同,具体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 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依据,并将提货单 交给买方的当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 收手续的当天;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 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 得索取销售额凭据的当天。可见,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是不同 的,这就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   纳税人可以利用结算方式的选择权,采取没有收到货款不开发票的方式,就能达 到递延税款的目的。例如,对发货后一时难以回笼的货款,作为委托代销商品处理, 待收到货款时才出具发票纳税。避免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结算方式销售货物,防 止垫付税款。尽可能采用支票、银行本票和汇兑结算方式销售货物。在不能及时收到 货款的情况下,采用赊销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避免垫付税款。以上是对销货方而言 的。若从购货方的角度出发,则应作相应的纳税筹划。   人们购买手机时,经常会发现不同销售商销售的同一款手机价格不同,销售商的 解释是进货渠道不同。的确,因为手机销售中存在一级经销商、二级经销商,甚至三 级经销商的区别,他们的进价不同,为确保一定的利润,也就会有不同的销售价格, 但这仅是引起手机价格不同的因素之一。人们不了解的是,因为销售商“身份”不同, 他们销售手机所承担的税负有轻有重,这是引起手机销售价格不同的重要因素,也 是决定销售商所获利润大小的一个因素。   因此,对于手机销售商来说,选择合适的销售身份,可以获取最大的利润;对于 消费者来说,明白不同销售商的税负区别,会发现哪种销售商销售的手机有降价空间, 才能买到最实惠的手机。手机销售商的“身份”有何不同呢?这里所说的身份是指 纳税身份。   目前,手机销售商主要有以下几种: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等电讯运营商,他们既 销售手机,也提供无线电发射业务;大中型商场手机销售柜台,它们隶属商场,不独 立纳税;手机专卖店等。这些销售商在纳税“身份”上有所不同。销售手机,一般应 缴纳增值税,而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二者适用的税率 (征收率)不同,税负有差异。大中型商场手机销售柜台、较大的手机专卖店往往属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规模小的手机专卖店等往往是小规模纳税人。因为现行税法规 定电讯运营商销售手机并提供无线电发射业务,属混合销售行为,缴纳营业税而不缴 纳增值税。因此,在手机销售中就形成了上述三种不同的纳税身份。   三种销售商的税负比较如下:   首先,电讯运营商和小规模纳税人税负比较。电讯运营商销售手机并提供发射服 务,按税法规定属混合销售行为,按3%税率缴纳营业税。电讯运营商缴纳营业税时, 并非只就手机销售额纳税,在一个纳税期内,其以手机销售额和电讯服务收入一并 缴纳营业税。为了分析方便,我们仅对手机销售额进行计算。   [案例491]   [案情说明] 深圳讯和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一部TS88手机销售价格为2000元,电讯 运营商应缴纳营业税60元;小规模纳税人需要按4%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增值税额 为76.92元。   [分析说明] 深圳讯和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税负是销售价格的3%,而小规模纳 税人的税负为含税销售价格的3.85%即:   4%÷1.04=3.85%,二者相差0.85个百分点,如果考虑其他税费和企业所得 税税前扣除,差异还会更大一些。也就是说,如果二者的销售价格都是1000元,电讯 运营商获得的毛利润比小规模纳税人多8元多钱,理论上电讯运营商有更大的降价空 间。   其次,电讯运营商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负比较。一般纳税人销售手机,按17% 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因为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实际税负因不同的进价和销价会有区 别。假定一部手机销售价格为2000元,其含税进价为1700元,则进项税额为247元, 销项税额为290.6元,应缴纳增值税43.6元。我们可以通过公式求出双方的税负平 衡点。   电讯运营商的税负为销售价格的3%,一般纳税人的税负为增值额乘以17%,令 二者相等,可以求出当增值率等于17.65%时,双方的税负相同(这里忽略了其他税 费的影响)。也就是说,当手机销售的毛利率小于17.65%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轻, 反之,电讯运营商税负轻。   第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比较。我们以前已经分析过,二者税负 平衡点为毛利润率23.5%,即毛利率低于23.53%时,一般纳税人税负轻,反之, 小规模纳税人税负轻。   总结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当手机销售毛利率小于17.65%时,一般纳税人 税负最轻,电讯公司次之,小规模纳税人最重;当销售毛利率大于17.65%而小于23 .53%时,电讯运营商税负最轻,一般纳税人次之,小规模纳税人最重;当销售毛利 率大于23.53%时,电讯运营商税负最轻,小规模纳税人次之,一般纳税人最重。   手机经销商可以根据以上结论进行筹划,筹划方法有两种:   首先,手机经销商应对销售的手机有所选择,选择具有适当毛利率的手机进行销 售。比如,小规模纳税人、电讯运营商应尽量选择最新型、毛利率高的手机销售,而 一般纳税人则应销售毛利率小于23.53%的手机。   其次,适当对经营机构进行变更。对第一种筹划方法,我们可以看出存在明显缺 陷。因为无论税负有多重,进销差价大的手机总能获取更多的利润。如果一般纳税人 不销售最新型、毛利率高的手机,损失更大。筹划方法是一般纳税人对业务进行分离, 把增值率高于23.53%的手机由新成立的小规模纳税人进行销售,既可以获得新手 机的高额利润,又避免承担过高税负。对于电讯运营商来说,其应尽量销售增值率大 于17.65%的手机,同时通过变更、改制方法,组建独立核算的属于一般纳税人的经 销商,销售增值率小于17.65%的手机。   目前,手机市场上既存在大量增值率低的老款手机,增值率一般不高于15%,同 时也不断推出具有较高增值率的新款手机,增值率在30%左右,两种手机都有自己的 消费群。通过上述筹划获取较多利润,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是可行的。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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