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技巧与避税案例:增值税的合理筹划避税——结算方式的增值税筹划
录入时间:2003-08-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8/19/2003信息】 (二十二)结算方式的增值税筹划
企业结算方式的种类有很多,我们将它们汇总列表如下,以供对比:
使用 会计核
结算 含义 区域 付款 特点 分类 算使用
方式 范围 期限 科目
汇款人将款项交
存当地出票银行, 自出 1.灵活,变现性 其他货
银行 由出票银行签发 异地 票日 好;可背书转让; 币资金
汇票 的,由其再见票 起一 2.得付有条件 ——银
时,按结算金额 个月 (填明“现金”字 行汇票
无条件付给持票 内 样的银行汇票不 商业汇
人的票据。 得转让)。 票
1.具备真实的交
易关系或债权债
务关系;2.可以
是出票人签发的, 背书转让,汇票
委托付款人在指 最长 经过承兑;3.信 按照承兑人不 应 收
商业 定日期无条件支 同城 不超 用较高,急需资 同分为商业承 (应付)
汇票 付确定的金额给 异地 过6 金时可以向银行 兑和银行承兑 票据
收款人或者持票 个月 申请贴现;4.签 汇票。
人的票据。 发人是收款人付
款人,承兑人是
付款人银行
银行本票是银行 自出 1.由银行签发并
签发的,承诺自 票日 保证兑付,且见票 分现金支票,定
银行 己在见票时无条 同城 起最 即付,信誉高,支 额本票和不定额 其他货
本票 件支付确定的金 长不 付功能强;2.可 本票;其中,定 币资金
额给收款人或者 超过 以背书转让(“现 额本票有1000 -银行
持票人的票据。 2个 金”字样银行本票 元,5000元,10 本票
月 不得背书转让) 000元,50000元。
支票是出票人签 提示 1.记名;2.禁止
发的,委托办理 付款 签发空头支票;
支票存款业务的 期限 3.支票限于见票
银行或者其他金 为自 即付,不得另行 分现金支票,
支票 融机构再见票时 同城 出票 记载付款日期; 转账支票,普 银行存
无条件制服确定 日起 4.可以背书转让 通支票,划线 款
的金额给收款人 10日 (用于支取现金的 支票等。
或者持票人的票 内 支票不得背书转
据。 让)。
汇款人委托银行 汇兑分为信汇,
将其款项制服给 两个 简便,灵活 电汇两种,由 银行存
汇兑 收款人的结算方 异地 月 汇款人选择使 款
式 用
单位和个人凭已 委托收款结算
收款人委托银行 同城 3天 承兑商业汇票办 款项的划回方
委托 向付款人收取款 异地 理款项的结算, 式,分邮寄和 银行存
收款 项的结算方式。 均可以使用委托 电报两种,由 款
收款结算方式。 收款人选用。
1.验 1.办理委托承付
单付 结算的款项,必 1.款项的划回
款的 须是商品交易, 方法,分邮寄
托收承付是根据 承付 以及因商品交易 和电告汇两种,
购销合同由收款 期为 而产生的劳务供 由收款人选用;
托收 人发货后委托银 异地 3天; 寄销,赊销商品 2.承付货款分 银行存
承付 行向异地付款人 2.验 的款项不得办理 为验单付款和 款
收取款项,由付 货付 托收承付结算; 验货付款两种,
款人向银行承认 款的 2.收付双方使用 由收付双方商
付款的结算方式。 承付 托收承付结算必 量选用,并在
期为 须签有。 合同中明确规
10天。 定。
1.具有消费信用
且允许善意透支;
信用卡是指商业 单位卡账户的资
银行向个人和单 信用 金一律从其基本 1.按照使用对 其他货
位发行的,凭此 卡透 存款账户转账存 象分为单位卡 币资金
信用 向特约单位购物, 同城 支期 入,不得交存现 和个人卡;2. ——信
卡 消费和向银行存 异地 限最 金,不得将销货 按信誉等级分 用卡存
取现金,且具有 长为 收入的款项存入 为金卡和普通 款
消费信用的特制 60天。 其账户;2.单位 卡。
载体卡片。 卡一律不得支取
现金。
1.信
誉较
信用证结算方式 国际 好; 其他货币资金
信用 是国际结算的一 结算 2.国 略 ——信用证存
证 种主要方式。 (主要) 内较 款
少使
用。
企业购销活动中的地点、对象、定价、结算方式,与企业的税负有很大的关系。
例如,在企业销售资金难以及时回笼的情况下,采用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可以推迟纳
税期限。因此,做好企业采购、销售中的纳税筹划,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利用地区性的税负差别,在税负较低的地区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等分支机构、
将货物调拨到分支机构销售,通过转让定价的方法,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2)购销活动中,利用增值税购进扣税法,以各种方式延缓纳税。
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尽管不会降低企业应税产品的总体税负,但却为企业通
过各种方式延缓纳税,并利用通货膨胀和时间价值因素,为相对降低税负创造了条件。
企业产品销售的具体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总体上有两种类型:现销方式和赊销
方式。现行税制和财务制度对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实现时间的规定是一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
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不同,具体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
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依据,并将提货单
交给买方的当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
收手续的当天;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
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
得索取销售额凭据的当天。可见,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是不同
的,这就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
纳税人可以利用结算方式的选择权,采取没有收到货款不开发票的方式,就能达
到递延税款的目的。例如,对发货后一时难以回笼的货款,作为委托代销商品处理,
待收到货款时才出具发票纳税。避免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结算方式销售货物,防
止垫付税款。尽可能采用支票、银行本票和汇兑结算方式销售货物。在不能及时收到
货款的情况下,采用赊销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避免垫付税款。以上是对销货方而言
的。若从购货方的角度出发,则应作相应的纳税筹划。
人们购买手机时,经常会发现不同销售商销售的同一款手机价格不同,销售商的
解释是进货渠道不同。的确,因为手机销售中存在一级经销商、二级经销商,甚至三
级经销商的区别,他们的进价不同,为确保一定的利润,也就会有不同的销售价格,
但这仅是引起手机价格不同的因素之一。人们不了解的是,因为销售商“身份”不同,
他们销售手机所承担的税负有轻有重,这是引起手机销售价格不同的重要因素,也
是决定销售商所获利润大小的一个因素。
因此,对于手机销售商来说,选择合适的销售身份,可以获取最大的利润;对于
消费者来说,明白不同销售商的税负区别,会发现哪种销售商销售的手机有降价空间,
才能买到最实惠的手机。手机销售商的“身份”有何不同呢?这里所说的身份是指
纳税身份。
目前,手机销售商主要有以下几种: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等电讯运营商,他们既
销售手机,也提供无线电发射业务;大中型商场手机销售柜台,它们隶属商场,不独
立纳税;手机专卖店等。这些销售商在纳税“身份”上有所不同。销售手机,一般应
缴纳增值税,而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二者适用的税率
(征收率)不同,税负有差异。大中型商场手机销售柜台、较大的手机专卖店往往属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规模小的手机专卖店等往往是小规模纳税人。因为现行税法规
定电讯运营商销售手机并提供无线电发射业务,属混合销售行为,缴纳营业税而不缴
纳增值税。因此,在手机销售中就形成了上述三种不同的纳税身份。
三种销售商的税负比较如下:
首先,电讯运营商和小规模纳税人税负比较。电讯运营商销售手机并提供发射服
务,按税法规定属混合销售行为,按3%税率缴纳营业税。电讯运营商缴纳营业税时,
并非只就手机销售额纳税,在一个纳税期内,其以手机销售额和电讯服务收入一并
缴纳营业税。为了分析方便,我们仅对手机销售额进行计算。
[案例491]
[案情说明] 深圳讯和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一部TS88手机销售价格为2000元,电讯
运营商应缴纳营业税60元;小规模纳税人需要按4%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增值税额
为76.92元。
[分析说明] 深圳讯和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税负是销售价格的3%,而小规模纳
税人的税负为含税销售价格的3.85%即:
4%÷1.04=3.85%,二者相差0.85个百分点,如果考虑其他税费和企业所得
税税前扣除,差异还会更大一些。也就是说,如果二者的销售价格都是1000元,电讯
运营商获得的毛利润比小规模纳税人多8元多钱,理论上电讯运营商有更大的降价空
间。
其次,电讯运营商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负比较。一般纳税人销售手机,按17%
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因为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实际税负因不同的进价和销价会有区
别。假定一部手机销售价格为2000元,其含税进价为1700元,则进项税额为247元,
销项税额为290.6元,应缴纳增值税43.6元。我们可以通过公式求出双方的税负平
衡点。
电讯运营商的税负为销售价格的3%,一般纳税人的税负为增值额乘以17%,令
二者相等,可以求出当增值率等于17.65%时,双方的税负相同(这里忽略了其他税
费的影响)。也就是说,当手机销售的毛利率小于17.65%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轻,
反之,电讯运营商税负轻。
第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比较。我们以前已经分析过,二者税负
平衡点为毛利润率23.5%,即毛利率低于23.53%时,一般纳税人税负轻,反之,
小规模纳税人税负轻。
总结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当手机销售毛利率小于17.65%时,一般纳税人
税负最轻,电讯公司次之,小规模纳税人最重;当销售毛利率大于17.65%而小于23
.53%时,电讯运营商税负最轻,一般纳税人次之,小规模纳税人最重;当销售毛利
率大于23.53%时,电讯运营商税负最轻,小规模纳税人次之,一般纳税人最重。
手机经销商可以根据以上结论进行筹划,筹划方法有两种:
首先,手机经销商应对销售的手机有所选择,选择具有适当毛利率的手机进行销
售。比如,小规模纳税人、电讯运营商应尽量选择最新型、毛利率高的手机销售,而
一般纳税人则应销售毛利率小于23.53%的手机。
其次,适当对经营机构进行变更。对第一种筹划方法,我们可以看出存在明显缺
陷。因为无论税负有多重,进销差价大的手机总能获取更多的利润。如果一般纳税人
不销售最新型、毛利率高的手机,损失更大。筹划方法是一般纳税人对业务进行分离,
把增值率高于23.53%的手机由新成立的小规模纳税人进行销售,既可以获得新手
机的高额利润,又避免承担过高税负。对于电讯运营商来说,其应尽量销售增值率大
于17.65%的手机,同时通过变更、改制方法,组建独立核算的属于一般纳税人的经
销商,销售增值率小于17.65%的手机。
目前,手机市场上既存在大量增值率低的老款手机,增值率一般不高于15%,同
时也不断推出具有较高增值率的新款手机,增值率在30%左右,两种手机都有自己的
消费群。通过上述筹划获取较多利润,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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