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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技巧与避税案例:增值税的合理筹划避税——不同计税方式的增值税筹划

录入时间:2003-08-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8/13/2003信息】 (十七)不同计税方式的增值税筹划   2002年5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行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2)56号]文件规定,自2002年6月1日起,对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6%的征收率 征收增值税的同时,对其购进独立核算水厂的自来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 增值税税款(按6%征收率开具)予以抵扣。自来水公司2002年6月1日之前购进独立核算 水厂自来水取得普通发票的,可根据发票金额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后依6%的征收率计 算进项税额,经所属税务机关核实后予以抵扣。不含税销售额的计算公式:   不含税销售额=发票金额÷(1+征收率)   2000年2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2000)037号]文件规定,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由于其 外购原材料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不足,造成企业税收负担较高, 为了平衡企业的税收负担并便于对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税收征管,现将有关问题通 知如下: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的商品混凝土,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自2000 年1月1日起按照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上述政策可以看出,现行税收政策对自来水、建筑用沙土、石料等产品,可以 由纳税人选择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的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其选择的原则,应 主要考虑两条:   1.影响经营程度。由于纳税人采用了简易计税方法后,按6%的征收率计税,也 只能按实际税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带来购货方相对抵扣税款不足的情况,这就要 考虑影响经营的程度。如果销售对象主要是个人消费者,或非增值税纳税单位,则宜 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如果销售对象主要是增值税纳税企业,则要慎重选择计税方法。   2.税收负担状况。如果按销项税需减进项税额计算的税收负坦率大于6%,则宜 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反之,则宜选择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的计税方法。   [案例483]   [案情说明] 江西永宁自来水有限公司生产的自来水主要是供应居民饮用。2002 年销售额2000万元,可取得的电费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已征税额为60万元。   [要求解答] 江西永宁自来水有限公司采用那种计税方式合算?   [筹划分析] 江西永宁自来水有限公司按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计算的应纳税额为:   2000×13%-60=200(万元),   增值税负担率=200÷2000×100%=10%,其税负高于6%的征收率,故宜选择简 易计税方法。   江西永宁自来水有限公司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为:   2000×6%=120万元。   两种计税方式相比,相差80万元,故江西永宁自来水有限公司按简易计税方法计 算纳税可少交80万元税金。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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