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技巧与避税案例:增值税的合理筹划避税——混合销售的增值税筹划
录入时间:2003-08-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8/13/2003信息】 (十三)混合销售的增值税筹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
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
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征增值税。
这里所谓“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
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
劳务不到50%。
纳税人可以通过控制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所占比例,来达到选择缴纳低税负税
种的目的。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即为混合销售行为。
所谓非应税劳务,在这里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
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项目征收范围的劳务。需要说明的是,
出现混合销售行为,涉及到的货物和非应税劳务是直接为销售一批货物而作出的,两
者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它与一般既从事这个税的应税项目,又从事那个税的应税
项目,两者之间没有直接从属关系的兼营行为,是完全不同的。这就是说,混合销售
行为是不可能分别核算的。
税法对混合销售的处理规定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
位及个体经营者,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业务为主,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
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发生上述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但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发生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企业,应看自己是否属于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
企业、企业性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如果不是,则只需缴纳营业税。不同企业发生的混
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方式不同,给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创造了一定条件。
[案例471]
[案情说明] 中国长江大学于2002年11月转让一项新技术,取得转让收入80万元。
其中,技术资料收入50万元,样机收入30万元。
[要求解答] 中国长江大学应交什么税?税额是多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分析说明] 因为该项技术转让的主体是大专院校,而大专院校是事业性单位。
中国长江大学取得的80万元混合销售收入,只需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不需缴纳
增值税。
中国长江大学缴纳营业税=800000×5%=40000元。
如果发生混合销售行为的企业或企业性单位同时兼营非应税劳务,应看非应税劳
务是否超过总销售额的50%,如果非应税劳务年销售额大于总销售额的50%时,则该
混合销售行为不纳增值税,如果年销售额小于总销售额的50%时,则该混合销售行为
应纳增值税。
[案例472]
[案情说明] 长江木制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木制地板砖、并代为客户施工。2002
年10月,长江木制品有限公司承包了奥妮迪歌舞厅的地板工程,工程总造价为10万元。
其中,长江木制品有限公司提供的木制地板为4万元,施工费为6万元。工程完工后,
长江木制品有限公司给奥妮迪歌舞厅开具普通发票,并收回了货款(含施工费)。
[比较分析] 长江木制品有限公司2002年施工收入60万元,地板砖销售收入为50
万元,则该混合销售行为不缴纳增值税,只交营业税=100000×3%=3000元。
相反,假如长江木制品有限公司2002年施工收入50万元,地板砖销售收入为60万
元,则该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应一并缴纳增值税。那么,该行为应缴纳增值税如下:
100000÷(1+17%)×17%=145299.91元,且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从事兼营业务又发生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企业或企事业单位,如果当年混合销售
行为较多,金额较大,企业有必要增加非应税劳务营业额,并超过年销售额的50%,
就可以降低混合销售行为的税负,不缴纳增值税,从而增加企业的现金流量。不过,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要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企
业在有条件进行纳税筹划时,千万不要忘了获取相关机关的批准,以使自己的纳税筹
划活动名正言顺。再比如,某建筑公司为某单位盖楼房,双方议定由建筑公司包工包
料,一并核算,也就是说,建筑公司既承担建筑施工业务,同时为了盖成这幢楼又向
该单位销售建筑材料。这样建筑公司也发生了混合销售行为。由于建筑公司本身不是
从事货物生产销售的企业,因此其混合销售行为都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即从事营业
税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而是将建筑业务收入和建筑材料款额合并起来,按3%
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案例473]
[案情说明] 九江庐峰建筑材料商城,主营建筑材料批发零售,兼营对外安装、
装饰工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2年6月发生销售建筑材料并代客户安装,建筑材
料购价是100万元,以120万元的价格销售并代为安装。
[要求解答] 九江庐峰建筑材料商城如何筹划(营业税率3%)?
[计算分析] 九江庐峰建筑材料商城
实际增值率=(120-100)÷115×100%
=16.67%。
营增税率比=3%÷17%×100%
=17.6%,
企业实际增值率小于营增税率比,选择缴纳增值税合算,可以节税0.9万元,即:
115×3%-(115×17%-100×17%)=0.9万元。
也就是九江庐峰建筑材料商城应当设法使货物的销售额占到全部营业额的50%以
上。
[案例474]
[案情说明] 武汉伟强建筑公司主营建筑施工,兼营建材的批发。2002年接华盈
公司大楼建造工程,议定包工包料合定工程总造价1200万元。使用的建材按市价算
1000万元,实际进价800万元,施工费200万元。
[要求解答] 武汉伟强建筑公司应如何进行纳税筹划(营业税率3%)?
[比较分析] 武汉伟强建筑公司的建材实际增值率
=(1000-800)÷1000×100%
=20%。
营增税率比=3%÷17%×100%
=17.6%。
实际增值率大于营增税率比,应当筹划缴纳营业税。
武汉伟强建筑公司要使2002年交营业税的营业额占50%以上,可节税32万元,即:
(1200×17%-800×17%)-1200×3%=3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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