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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技巧与避税案例:新税法纳税筹划新理念——合理避税筹划技巧

录入时间:2003-08-11

  【中华财税网北京08/11/2003信息】  (六)合理避税筹划技巧   合理筹划纳税是一个大家都很关心的问题,许多财会人员曾反复问我有什么技巧? 我说合理筹划避税最关键的问题是财会人员的执业水平,这是避税筹划成功的保证, 也是财会人员自身价值的体现。执业水平包括税收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两个方面。 一般来说,避税筹划的空间由以下构成:   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合理安排以达到避税的目的;   利用可选择性的会计方法,从中选取对纳税最有利的方法以达到避税的目的;   利用税收法规、政策中存在的缺陷、漏洞、不足,达到一定时期减轻税负的目的。   可见,成功的避税筹划方案是“斗智斗勇的结果”,因此,财会人员必须具备较 高的税收政策水平,具有对税收政策深层加工的能力,才能保证避税筹划方案的合法 性。   合法性是避税筹划的前提条件。但在会计实线过程中难免会遇到:有的公司老总 对某些涉税事项、涉税环节分不清合法与非法界限,往往会提出一些影响避税筹划合 法性的要求;有的公司老总希望将背离税收立法宗旨的避税行为通过筹划方案合法化; 还有的公司老总要求将违反税收政策、法规的行为纳入筹划方案。面对以上各种情 况,财会人员必须态度鲜明地维护税法的权威性,决不能为了公司的利益和保住自己 的饭碗而放弃原则,迁就公司,更不能受某些利益驱动,屈从于公司老总的压力。   坚持合法原则,将良好的职业道德贯穿于避税筹划的全过程。   财会人员应在实践的过程中做好纳税筹划工作的技巧就在于下面五个方面:   第1 掌握和了解企业的基本情况。   在进行避税筹划时,需要了解的企业的基本情况主要有:   ①企业的组织形式。   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其税务待遇不同,了解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对不同组织形 式的企业制定具有针对性的避税筹划方案。   ②财务情况   企业避税筹划是要合理和合法地节减税收,只有全面和详细地了解企业的真实财 务情况,才能制定出合理和合法的企业避税计划。   ③投资意向。   投资有时可享受税收优惠,不同规模的投资额有时又会有不同的税收优惠;投资 额往往与企业的规模——注册资本、销售收入、利润总额有很大关系,不同规模企业 的税收待遇和优惠政策有时往往悬殊很大,对企业避税筹划的影响至关重要。   ④对风险的态度。   不同风格的企业领导对避税风险的态度是不同的,开拓型领导人往往愿意冒更大 的风险去节减最多税额,稳健型领导人则往往希望在最小风险的情况下节减税额。了 解不同企业对风险的态度,就可以制定出更符合企业要求的避税计划。   ⑤企业纳税情况。   了解企业以前和目前的有关纳税情况,尤其是纳税申报和交纳税款,对制定企业 将来的避税计划会有很大帮助。   第2 了解企业法人代表的情况。   在进行避税筹划时,须要了解的企业法人代表的基本情况主要有:   ①年龄情况;②婚姻状况;③子女及其他赡养人员情况;   ④财务收支情况;⑤个人资产及其投资情况。   第3 搜集和准备有关资料。   无论是外部避税筹划人还是内部避税筹划人,都必须准备相关资料,以备参考。 这些资料可以包括:   ①通过税务机关获取免费的税收法规资料;   ②通过图书馆查询政府机关有关政策;   ③通过电子网站搜集和查询相关资料;   ④通过订阅和购买相关机构发行的专业刊物及出版物;   ⑤通过与中介机构、税务机关等的合作取得必要的内部资料。   第4 避税计划的制定   避税筹划人在制定避税计划时,必须指明避税的具体步骤、方法、注意事项和其 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等,在避税计划上一一列出,同时还必须将影响避税的正反 两方面因素、将来可能会发生变化的因素附在避税计划上。   第5 避税计划的选择与实施   一项税务事件的避税方案可能不只一个,因此在方案制定出来以后,就要对避税 筹划方案进行筛选,选出最优方案。筛选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①选择节俭税收更多或可得到更大财务利益的避税计划;   ②选择避税成本更低的避税计划;   ③选择执行更便利的避税计划。   筛选出了最优的避税计划以后,就可以付诸实施;在实施的过程中,要及时地注 意信息反馈,以便能够加以控制和修订。   财务人员完成了上述五个步聚以后,接下来的问题是选择好的纳税筹划方法。尽 管现代企业筹划避税的方法五花八门,但从其减轻税收负担或免除纳税义务所采取的 手段来看,主要分为如下三种方法:   (1)税基筹划避税法   是指纳税人通过缩小计税基础的方式来减轻纳税人义务和规避税收负担的行为。 税基是计算应纳税额的直接依据,而且一般与纳税额是成正比例关系,税基的缩小就 意味着纳税人纳税义务的减轻。缩小计税基础一般都要借助于财务会计的手段,其主 要表现为增加营业成本费用,降低纳税所得,从而达到减少应纳所得税额的目的。在 实际中,纳税人采用税基式税避主要得用改变存货计价法、负债避税法、合理的费用 分摊法、融资租赁法、折旧计算法等方法进行。   [案例447]   [案情说明] 江苏莱登娜化工公司和南京日化集团公司为实现合理避税,他们以 相互间融资的形式相互提供投资资金,江苏莱登娜化工公司为南京日化集团公司提供 1000万元资金,南京化工集团公司为江苏莱登娜化工公司也提供1000万元资金,江苏 莱登娜化工公司向南京化工集团公司收取的融资利息为年息30%,南京日化集团公司 向江苏莱登娜化工公司收取的利息为年息25%,江苏莱登娜化工公司10年中平均盈利 100%,南京日化集团公司8年中盈利100%。江苏莱登娜化工公司、南京日化集团公 司适用所得税率为33%。   [要求解答] 江苏莱登娜化工公司、南京日化集团公司的应交税额变动节约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分析计算] 有关江苏莱登娜化工公司和南京日化集团公司的应交税额变动节约 情况计算分析如下:   江苏莱登娜化工公司在未付息前应纳税额:   100×33%=33万元   江苏莱登娜化工公司在付息后应纳税额为:   ∵付息后利润=100万元-25万元   =75万元   ∴应纳所得税=75×33%   =24.75万元   江苏莱登娜化工公司从南京日化集团公司得到融资利润收入纳税额:   30万元×20%=6万元(利息、股息按20%纳税)   江苏莱登娜化工公司共纳税:24.75+6=30.76万元   税负率为:30.76÷100×100%=30.75%   南京日化集团公司在未付息前应纳税额:   125×33%=41.25万元   南京日化集团公司付息后应纳税额   ∵息后利润=125-30   =95(万元)   ∴应付所得税=95×33%   =31.35万元   南京日化集团公司从江苏莱登娜化工公司得到利息收入的纳税额:   25万元×20%=5万元   税负率为:(31.35+5)÷125×100%=29.08%   从计算中可以看出,江苏莱登娜化工公司与付息前(即全部投资为自我积累时)少 纳税:   33万元-30.76万元=2.24万元   减少税率:   33%-30.75%=2.24%   南京日化集团公司与未付息前(即全部投资为自用时)少纳税额为:   41.25-36.35=4.85万元   减少税率:33%-29.08%=3.92%   显见,企业之间相互拆借资金的效果明显好于完全靠自我积累进行投资,它不仅 使企业的税负相对值减少,也使企业缴纳税款的绝对额减少,因此,用该法避税是成 功的。   (2)税率避税法   是纳税人通过降低适用税率的方式来降低税收负担的行为。一般可采用低税率和 转移定价法。低税收率法是纳税人通过合法的途径(如选择不同的地区、不同的行业、 不同的所有制),使自己所拥有的征税对象直接适用于较低的税率,达到降低税负 的目的;转移定价法是在母公司与子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以及有经济利益联系的其 他公司之间为共同获得更多的利润而在销售活动中进行的价格转让,即以高于或低于 市场正常交易价格进行的交易。   [案例448]   [案情说明] 北京远通集团有限公司为利用深圳特区少征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在 深圳特区设立一子公司。现北京远通集团公司把成本1000万元作价销售给深圳按1400 万元作价的一批货物,压低按1100万元作价销售给深圳子公司,子公司最后以1500万 元的价格售出这批货物。   [要求解答] 北京远通集团有限公司避税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计算分析] 北京远通集团有限公司避税额计算如下:   北京远通集团有限公司应承担所得税款:   (1400-1000)×33%=132(万元)   深圳特区子公司所应负担的税款(假定该子公司新设且已是第3年盈利):   (1500-1400)×7.5%=7.5(万元)   北京远通集团有限公司与子公司总共应纳税款为:   132+7.5=139.5(万元)   但压低转让价后,就把这批货的部分甚至全部所得转移到深圳地区,并全部体现 在深圳特区子公司的账上。这样,公司只取得小额利润,仅需交少量税款。   压低转让价后北京远通集团有限公司只取得小额利润,仅需交少量税款。   压低转让价后北京远通集团有限公司实际负担的税款:   (1100-1000)×33%=33(万元)   而深圳子公司仍按正常价格把货物再出售给消耗者,并取得巨额利润,所得利润 仅需按较低税率纳税,其实际负担的税款为:   (15000-1100)×7.5%=30(万元)   北京远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总纳税款为:   33+30=63(万元)   总纳税款减少139.5-63=76.5(万元)   只要深圳特区的子公司暂时不将北京远通集团有限公司应得的股息汇出,北京远 通集团有限公司的避税目的就实现了。   (3)税额避税法   是纳税人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方式来减轻税收负担或者免除纳税义务的行为。 这种避税行为往往是和税收优惠政策中的全部免征或半免征相联系的,所以,其主 要避税方式是利用优惠政策避税。   [案例449]   [案情说明] 广东省深圳市有一生产出口产品的天马海家具生产有限公司,于 2002年1月从泰国进口一批木材,并向当地海关申请保税,其报关表上填写的单耗计 量单位为:200块/套,即做成一套家具需耗用200块木材,而天马海家具生产有限公 司由于近期引进先进设备,目前做成一套家具只需耗用150块木材,但这是难以测量 的,海关认为天马海家具生产有限公司信誉良好,给予批准,8个月后,天马海家具 生产有限公司将成品复运出口完成了一个保税过程。   [要求解答] 天马海家具生产有限公司避税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计算分析] 2002年天马海家具生产公司进口木材10万块,每块价格100元,海 关关税税率为50%,   其避税成果为:   [100000-100000/200×150]×100×50%=1250000(元)   天马海家具有限公司由于灵活运用单耗计量单位,成功地避税1250000元。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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