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经理人税务筹划手册:企业经济活动中的税收筹划技巧——国际知识产权转让的税收筹划技巧
录入时间:2003-08-11
【中华财税网北京08/11/2003信息】 四、国际知识产权转让的税收筹划技巧
(一)国际知识产权转让的概述
国际知识产权的转让是指不同国籍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就使用非物质生产领域中外
国科学技术成果、版权中相互经济关系的总称。工艺技术、专有技术、许可证使用权
(如版权、商标权)的国际转让中的税收,在知识产权交易合同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以至于无形资产转让合同的签订及其结算方法的确定,都需要考虑交易过程中的税
收问题。在跨国集团结构中,母子公司之间无形资产转让中的税收问题更为突出。
在这里,国际税收筹划要为跨国公司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将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积
聚在位于无税管辖区的子公司基地公司的账上,如何利用科研费用的税收抵免,以及
利用国际税收协定,减少股息的预提所得税。
上述业务的操作过程是这样的:母公司即知识产权的所有人在外国管辖区建立一
个专利持有子公司(专利基地公司)。母公司向专利基地公司授予全权,开展专利使用
权的转让业务。转让的对象可以是联合集团内部从事生产活动的子公司,也可以是位
于外国管辖区的集团独立公司。如图12-14所示。
母公司(A)国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使用权的支付
子公司(专利基地公司)(B国)
许可证费
特许权使用费 特许权使用费
子公司 子公司
图12-14 跨国公司内部企业间知识产权的转让
专利公司的这些业务都是离岸的,而其本身是专利基地公司。从国际税收筹划的
角度看,它的主要任务是:
(1)汇集外国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并将其汇回母公司;
(2)减轻来自外国的特许权使用费的所得税。
专利基地公司的职能包括为自己购买和出售许可证、专利、商标、版权和其他知
识产权的使用权。专利基地公司可以转让受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也可以转让不受法
律保护的知识产权(如专有技术,即know-how)。
专利基地公司可利用的税收优势主要是减轻或避免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所得税。
在这种情况下,税收筹划所利用的就是上述我们非常熟悉的税收协定“套用”的原理,
协定包含了特许权使用费预提所得税的最优惠税率。当然,首先必须正确地选择最
适合于专利基地公司活动的管辖区。
(二)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所得税
任何专利、专有技术和工艺的转让都是通过签订许可证协议来完成的,并非要考
虑是否组建转让知识产权的公司、联合内部企业结构及其内部企业的相互关系。协定
确定了出售方的报酬额。出售知识产权获取利润的方式可以是特许权使用费形式(大
部分是分期付款的方式),也可以是一次总付形式。大部分国家对特许权使用费的汇
出采取预提所得税的方式征税。各国的预提所得税税率不尽一致,幅度为0~30%;
此外,各国对特许权使用费定义的解释也不一致。表12-6列示了部分国家的预提所得
税税率及其纳税范围。如果有关国家之间签订有避免所得和资本双重征税的双边税收
协定,那么特许权使用费的汇出按协定规定的限制税率征税。
表12-6 主要国家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所得税税率
国家及地区 特许权使用费预提 应纳税的特许权使用费范围
所得税税率/%
比利时 15 专利、许可证、专有技术、租金
专利、版权、利用矿产地特许
英国 24 权、能给特许权取得者带来“纯
利润”的特许权
德国 25 所有类型的工艺技术特许权
丹麦 30 所有类型的特许权
爱尔兰 27 仅只有专利特许权
续表
国家及地区 特许权使用费预提 应纳税的特许权使用费范围
所得税税率/%
西班牙 25 所有类型的特许权
意大利 21 所有类型的特许权
专利、专有技术、商标权、著
中国 20 作权、其他特许权
加拿大 25 除不动产外所有产权的使用权
在卢森堡专利局登记的许可证
塞浦路斯 10 使用权或对卢森堡常设机构法定
资本的无形资产投资
卢森堡 12
荷兰 无税
人岛(独立的英 无税 由当地税务结构决定征税与否
国岛屿)
诺曼底群岛(根 20 仅只有专利特许权
西岛、泽西岛)
美国 30 所有类型的特许权
专利、商标、工业品艺术设计、
模型、计划、保密的公式或流程,
芬兰 28 以及有关工业、商业、科研的经
验和实验信息的使用
法国 33.3 所有类型的特许权
瑞士 无税
瑞典 无税
俄罗斯 20 版权、许可证使用权
资料来源:
1.A tax guide to Europe,1996
2.Tomgett E. Tax Planning for Multinational Companies, N. Y., 1989
(三)特许权使用费支出的税收扣除
如果公司向所在国的非居民支付有关专利、许可证、专有技术和其他工艺使用权
的特许权使用费,那么在计算其应税所得时,要按相应的税法条款来证明其支出的合
理性。这里的问题是,由于知识产权的非物质性,特许权使用费金额的大小及其定价
的依据难以控制和对其做出正确的评估,跨国公司完全有可能以特许权使用费的形式,
将自己的部分利润从母公司所在的高税区转移到国外。为此,不少国家不承认专利
基地公司以及支付给它的特许权使用费。
例如,德国税法不允许在计算应税所得时从总收入中扣除支付给外国基地公司的
特许权使用费。
(四)专利出售的结构和税收最小化
国际间的技术许可证转让给经济主体的税收筹划以更大的可能性。知识产权能较
容易地从一国转移到另一国,从而使专利结构的设计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当一项工艺
技术向国外转让时,如果转让所得能进入这样的公司账上,即该公司位于对特许权使
用费低税或不征税的国家,那么税收筹划的目的就能实现。除此之外,跨国公司内部
企业间的技术许可证转让,有可能将许可证交易义务的利润积聚在所得税负担较轻的
国家中。这种灵活性给国际税收筹划的设计者以更大的活动空间。
如果建立一个灵活的内部企业结构,且该结构能够将专利、许可证、专有技术等
产权转移到在低税国登记注册的公司,那么许可证转让业务的国际税收筹划就能得到
实现。这类公司还能积聚集团的许可证转让所得。这里还要注意的是,在工艺技术转
让的过程中,重要的还要通过这类公司使特许权使用费在无税或低税的条件下汇出。
因此,还需要在一个拥有广泛国际税收协定网络的国家建立第二个专利公司。从税收
角度分析,有效的许可证转让结构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1)不仅在无税管辖区,而且在拥有税收协定网络的国家,组建专利转让公司和
专利再转让公司的联合体。这一条件应完全符合图12-15的操作要求。
母公司 特许权使用费
对无形超产的投资
许可证协议
子公司专利基础 子公司专利基地公
公司无税管辖区域 司拥有税收协定网
络的国家
以特许权使 特许权使用费
用费形式积 (免征预提税)
聚利润及其 许可证 特许权使用费
再投资 再转让 (免征预提税)
特许权使用费
(可能缴纳预提税) 生产领域子公司 独立的许可证购证人
团12-15 专利基地公司双重环节结构下的许可证转让
(2)在拥有税收协定网络的国家利用单一的专利公司也是可行的,但是在这种情
况下,必须使该管辖区内的特许权使用费的公司所得税最小化。
在图12-15中,母公司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并按许可证协议将其转让给专门
从事许可证再转让的子公司。位于拥有税收协定网络国家的专利基地公司被利用来汇
集特许权使用费,并以最低的预提税传导特许权使用费。而位于无税管辖区内的专利
基地公司则被利用来积聚免税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及将其再投资。
在利用位于拥有税收协定网络国家的单一的基地公司时,除了实现预提税最小化
外,还可以利用其他一些优势。例如,知识资本(无形资产)的折旧,以及用于获取母
公司知识产权而支付的贷款利息,都将减少专利基地公司的利润。尽管特许权使用费
所得是所得税的课税对象,但从事离岸业务的专利基地公司在其所在国可得到所得税
的优惠待遇。
这里特别应注意的是,过分的沉迷于离岸许可证业务以及通过基地公司传导特许
权使用费,会导致前述情况下(如贸易、控股、金融等公司的活动)结果的发生,即税
务部门对国际税收筹划中可能存在的非法活动和逃税嫌疑的特别监督。因此,跨国纳
税人必须谨慎行事,不能出现与税法条款相冲突的行为。
除此之外,技术许可证买卖业务还可能需要缴纳其他一些税,如资本利得税、转
让税、关税和增值税。这在税收筹划中也应作为一个组成部分加以考虑。例如,在英
国,专利的转让要按单一的税率缴纳关税,计税依据为得到的专利所得额。知识产权
在内部企业间转让时,不允许过多的偏离市场价格;但是,对那些由母公司实施90%
~100%控制的联合公司,可能有一定的放松。在向非居民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时,不
少国家对增值税的缴纳采用反向征税的方法(reverse supply),即由客户负责缴纳增
值税,以后允许这笔税款从其营业额应纳的增值税中抵扣。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