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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经理人税务筹划手册:纳税人税务行政复议技巧——纳税人税务行政复议的基本技巧

录入时间:2003-07-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9/2003信息】 六、纳税人税务行政复议的基本技巧   纳税人进行申请复议时,要注意方式方法,特别要掌握申请复议的操作程序。首 先要明确向谁申请的问题,一般来讲,是向《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的税务、行政 复议的管辖机构申请,具体是指:   (1)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税务直属分局、税务所等)做出的具体行 政行为不服而申请的复议,由设立该派出机构和税务机关受理。   (2)对税务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做出的代征、代扣、代缴税款行为不服而申请 的复议,由委托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受理。   (3)纳税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及国家税务直属征收 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直属进出口管理税务局做出的具体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应向国家税务局申请复议。   (4)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前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继续行使其 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   总之,一句话概括为:纳税人应向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 关申请。其次,我们要明确哪些人可以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尽管统称纳税人可以提出 申请,但按照1999年9月23日国家税务局印发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规定,具体 却是指缴纳税款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是税务 行政复议申请人。这就包括纳税人、代征人、代扣代缴义务人、直接责任人和其他税 务争议当事人。为了确保纳税人的权益不受侵犯和得以保证,《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还具体规定了如下事项:   (1)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复议;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 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复议。   (2)有权申请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复议。   (3)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和组织,经复议机关批准的, 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复议。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提起申请应以如下名义进行:   (1)法人应以法入的名义,由法定代表人提起复议申请。   (2)不是法人的私营企业主及个体工商户应以工商和税务登记的户主(业户)名义 提起复议申请。   (3)个人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推举的负责人提起复议申请,推举合伙负责人应 当出具书面证明。合伙负责人的行为在法律上代表全体合伙人。   (4)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可以其总机构或自身的名义提起复议申请。   (5)临时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以自己的名义提起复议申请。   (6)其他税务争议当事人,应以其单位或个人的名义提起申请复议。   值得我们特别注意的是,2001年5月1日实施新《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9条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从法律上明确了税 务代理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等法律事务。下面我们就申请复议的操作程 序以及方式方法说明如下:   (一)先缴税后复议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确定的税额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 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并递交复议申请书。   (二)先执行后复议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做出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行政处罚不服,可以 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者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之日起15日内 提出复议申请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三)延长复议申请   复议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复议申请期限的,按照《税务 行政复议规则》第14条规定,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经有管辖权 的税务机关批准后,仍可享有申请复议的权利,并可在税务机关批准延长的期限内申 请复议。申请人需要延长申请复议的期限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报告。   (四)撤回复议申请   复议决定做出以前,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的,经复议机关同意并记录在案可以撤 回。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的,应由申请人记明撤回申请日期,签名或盖章。申请人撤 回复议申请,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再申请复议。这里应特别指出的是,申请人撤 回复议申请必须在复议机关尚未做出复议决定以前,假如已做出复议决定,复议申请 不能撤回。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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