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经理人税务筹划手册:纳税人税务行政复议技巧——税务行政复议的界定
录入时间:2003-07-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9/2003信息】 第十一章 行政复议、诉讼和赔偿中的税
收筹划技巧与案例
第一节 纳税人税务行政复议技巧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界定
税务行政复议是中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具体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
人、纳税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等税务当事人或者其他行政相关人员认为税务机关及其
工作人员做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或者本级
人民政府提出复查该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由复议机关以该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
合法性和适当性做出裁决的制度和活动。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正当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保护纳税人和其他税务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其职权,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1999年9月23日发布了修订后
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自同年10月1日起施行。
如果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和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
益,可以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指依法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申请,对税务具体行政
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决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复议机关)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负责税收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工作机构)具体办理税务行政
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1)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2)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3)审查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税务行政
复议决定;
(4)处理或者转送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5)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规则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6)办理因不服税务行政复议决定提起税务行政诉讼的应诉讼事项;
(7)检查和监督下级税务机关的税务行政复议工作;
(8)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赔偿事项;
(9)办理税务行政复议、诉讼、赔偿等案件的统计、报告工作。
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诉讼的规定
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