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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经理人税务筹划手册:兼营行为的税收筹划技巧——结论与启示

录入时间:2003-07-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6/2003信息】 三、结论与启示   从以上的案例可知,兼营行为的产生一般有两种可能:  (1)增值税的纳税人为加强售后服务或扩大自己的经营范围,涉足营业税的征税 范围,提供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2)营业税的纳税人为增强获利能力,转而也销售增值税的应税商品或提供增值 税的应税劳务。   在前一种情况下,若该企业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因为提供应税劳务时,可以 得到的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少,所以选择分开核算分别纳税有利;若该企业是增值税小 规模纳税人,则要比较一下增值税的含税征收率和该企业所适用的营业税税率,如果 企业所适用的营业税税率高于增值税的含税征收率,则选择不分开核算有利。   在第二种情况下,由于企业原来是营业税纳税人,转而从事增值税的货物销售或 劳务提供时,一般是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方式来征税,这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营业 税的应税劳务的筹划方法是一样的。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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