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经理人税务筹划手册:降价销售和折扣销售的税收筹划技巧——结论与启示
录入时间:2003-07-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6/2003信息】 三、结论与启示
折扣销售可能会给商厦带来其所期望的营业额增加,即薄利多销效应,但随着薄利
多销效应的逐渐增强会逐渐抵消降价销售和折扣销售的节税效应。就上例而言,当企
业提供的折扣或折让在340元以下时,企业就会享受到税收筹划的好处。而如果企业提
供的折扣或折让超过了340元时,企业的节税数额被折扣额抵消。因此,企业在做出折
扣销售或折让的时候,应注意将折扣数额限制在节税数额之内,以充分利用税法提供
的节税空间。
此外,应注意对于折扣销售,税法有严格的界定。只有满足下面三个条件,纳税
人才能按折扣余额作为销售额:
(1)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
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
除折扣额。
(2)折扣销售不同于销售折扣。销售折扣是指销货方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贷款,
而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折扣待遇。销售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是一种融资性
质的理财费用,因而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3)折扣销售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实物折扣应按增值税条例“视同销售货物”
中的“赠送他人”计算征收增值税。
此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后,由于品种、质量等原因购货方未予退货,但销货方需
给予购货方的价格折让,可以按折让后的贷款作为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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